事业单位收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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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规范收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确保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涉及收据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收据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所有收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2. 实用性原则:收据管理制度应适应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便于操作和执行。
3. 安全性原则:确保收据的合法、合规使用,防止收据遗失、损毁或被篡改。
4. 责任制原则: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收据管理中的责任,确保收据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收据购买
第四条事业单位购买收据,需根据国家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五条购买收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
3.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购买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或擅自涂改。
第三章收据使用
第七条收据使用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 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3. 严格遵守收据管理制度。
第八条收据使用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收据内容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
2. 收据号码连续,不得跳号、缺号;
3. 收据金额与实际收取的款项相符;
4. 收据加盖公章,字迹清晰。
第九条收据使用后,应及时将收据存根粘贴在会计凭证上,并按月汇总。
第四章收据保管
第十条收据保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 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
3. 严格遵守收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收据保管应做到以下要求:
1. 收据应按照时间顺序存放,不得随意翻动;
2. 收据存放地点应安全、干燥、防火、防盗;
3. 收据定期进行清点,确保收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在收据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收据遗失、损毁或被篡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事业单位收据管理,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