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ec0b757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a1.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惠府公〔2020〕1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于2019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发布征地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汝湖镇,属汝湖镇南新村小组属下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面积为0.5公顷(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惠城府办函〔2019〕99号)确定。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
(三)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留用地安置(实地、货币补偿)挂牌的地块配件进行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四、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在征地预告发布后,公证部门已对该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貌以及涉及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汝湖镇人民政府已进行了调查登记,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五、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汝湖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惠府[2009]144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惠府[2009]1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83a5648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9.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09〕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工作意见》(粤委办发电〔2009〕15号)的要求,市政府从2009年5月起,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继续有效实施的216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纲要》规定不一致,以及主要内容与新的或已作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适应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出台的政策代替的,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等2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九月一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说明1惠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惠府〔1994〕68号已执行《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3〕361号)。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惠州城乡规划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790251650e52ea5518988c.png)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拟)2018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统称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惠城区行政区域内(芦洲镇、横沥镇除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委托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承担本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依法做好其辖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管、交通、公用事业、水务、城管执法、环保、农业、卫生、公安、财政、人防、园林、环卫、供电、林业、教育、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乡规划委员会】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管委会)从委员中指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和议事规则由其章程作出规定。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ae482652ea551810a687dd.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惠府[2017]189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十二届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30日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开透明、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第五条实行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实施的征地工作体制,禁止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征地。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辖区内的征地公告,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等工作;拟定征地公告、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负责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补偿费;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其他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征地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b2c8f8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8d.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惠府办函〔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部分市级审批权限的通知惠府办函〔2022〕37号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提升服务质量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十二条工作措施的通知》(惠府办函〔2020〕59号)精神,按照权责统一,重心下移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部分审批事项和管理权限下放到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目录详见附件)。
为做好市级审批权限下放衔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扩大区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一项重大举措,将进一步提升区一级工作积极性、能动性,促进上下联动、齐心合力,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
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权限下放要求,统一思想,迅速下放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并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扎实开展业务培训。
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相关承接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依法依规做好下放事项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实施情况,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明确赋权,严谨推动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公平合理、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行政机关的权责界限,确保权限下放事项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做好权限下放工作,按时将目录所列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坚持放权不卸责,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管,确保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后不出现管理脱节;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相关承接部门要主动做好下放审批事项承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及标准进行审查。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https://img.taocdn.com/s3/m/004409e1f5335a8102d220f7.png)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04-07 11:45:16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二○一○年三月二日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
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置。
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
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99b10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a6.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惠府〔2009〕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业经2009年4月20日十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五月七日惠州市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把用地审批关,严查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规范土地管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查处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城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清场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城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清场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63edd77bed5b9f3f90f1c9e.png)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城区范围国有建设用地清场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放管服工作,落实简政放权,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解决惠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含历史统征土地,以下相同)清场补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文)等法律法规和惠州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会议有关决定,并结合惠城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惠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清场补偿工作意见函告:一、清场工作适用范围属下列情形的惠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可依法实施清场工作:(一)市政工程道路基础设施及公益公建类项目用地。
(二)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收储及出让计划项目用地。
(三)惠城区人民政府自行依法实施的各类项目用地。
(三)其他需要依法实施收回使用各类国有建设用地。
二、清场工作责任主体惠城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清场工作的责任主体为惠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为惠城区自然资源局或惠城区土地盘整办公室,惠城区财政局、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镇(街)等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清场工作相关程序(一)市自然资源局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的用地清场工作需求函后,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对项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清场范围进行放桩测绘,核实土地权属(含确权发证、供地、征收、盘整、抵押、查封等数据,以下相同),出具用地清场红线图(含测绘地形图),标明地类,权属情况,清场面积。
属于惠城区本级人民政府自行依法实施的各类项目用地,由惠城区自然资源局或惠城区土地盘整办公室负责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土地权属。
(二)项目用地出具清场红线图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发函委托惠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用地依法实施清场工作(见附件1)。
(三)惠城区人民政府收到项目用地委托清场函后,按程序发布《清场通告》(见附件2)。
属于惠城区本级人民政府自行依法实施收回使用的各类项目用地,由其自行发布《清场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143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d31d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58.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14〕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完善规划编制程序,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加大规划实施力度,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宏观调控、政府管理和资源配置中的指导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划编制活动适用本办法。
惠州环大亚湾新区参照市直部门执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审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含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部门,是指提出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或同级人民政府指令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工作的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规划编制单位,是指自行编制、合作编制,以规划编制部门署名的规划编制部门;以及自行委托编制、政府采购委托编制,以受托人署名的规划编制服务机构。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fd5147855270722182ef745.png)
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新老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适用第三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将办理规划报建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改变或者将某些老建筑物原来使用功能改变成为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的建设行为。
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业包括(一)(二)医疗卫生(三)(四)机动车修理业(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业;(六)美容美发;(七)动物饲养、宠物诊所等第四条凡需要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改变使用的具体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联审小组进行现场查看、会审。
联审小组由市住建部门牵头,惠城区政府和工商、文化、国土资源、城管、卫生、环卫、环保、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实行定期联席会审办公制度。
第五条对改变使用功能的项目,联审小组审批原则是:(一)(二)有足够停车场地,不占道停放车辆妨碍城市道路交(三)内部布局、装修和设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安全(四)(五)不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秩序;(六)建筑物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在建建筑物有第六条经联审小组会审,同意实施改变使用功能,同时又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项目,必须先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手续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补交地价和变更土地使用功能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涉及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变功能手续)。
施工完毕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经营执第七条凡未经联审小组审批和未按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和报建手续,擅自进行改变功能的项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经营场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罚第八条对本规定实施以前未经土地、规划批准改变了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功能,并领取了营业执照营业的项目,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清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626657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fb.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惠府〔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2〕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业经十三届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核(审查)和审议第五章发XXX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与延期实施第七章附则惠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2bc9a6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70.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惠府办[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7〕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七年七月四日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
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县、区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https://img.taocdn.com/s3/m/62a0302a0740be1e650e9acc.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惠府[2011]96号【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9.26【实施日期】2011.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府〔2011〕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业经十届1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惠州市、县土地与矿业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以网上挂牌方式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是指交易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和须知,竞买人通过惠州市、县土地与矿业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挂牌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挂牌交易的行为。
网上挂牌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出让和转让交易。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均可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系统,依法参加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挂牌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15〕3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15〕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2d11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93.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惠府〔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以及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者已经调整的地方政策不相适应,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布告》(惠府〔1990〕78号)等2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5日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惠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说明1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布告惠府〔1990〕78号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已调整,已不符合我市城市发展需要。
2转发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惠府办〔1993〕36号现已执行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惠州市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惠府〔1994〕61号现已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c140f7c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db.png)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3.05
•【字号】惠府〔2015〕36号
•【施行日期】2015.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惠府〔2015〕36号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法制和政令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未规定有效期、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并经十一届9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对未规定有效期、目前仍然有效、需继续实施并统一规定有效期的13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以上规范性文件统一剩余有效期届满前由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清理评估,经评估后认为剩余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实施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发布的自行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5日附件。
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9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9修改)-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db06f18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93.png)
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9修改)正文:---------------------------------------------------------------------------------------------------------------------------------------------------- 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3年9月2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1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交易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第三条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规划、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经贸、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运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土地交易应当遵守合法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下列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以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一)工业(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非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使用年限的实施办法(试行)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使用年限的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eb288b2648d7c1c708a14589.png)
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使用年限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法解决几种特殊情形的历史用地问题,规范我市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改变使用年限及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宗国有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使用年限为准。
若土地登记簿未记载使用年限的,则以用地批准时确定的使用年限为准。
本办法所称剩余使用年限是指该宗国有土地的登记或批准使用年限减去该宗国有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所得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自该宗国有土地初始出让之日起计算,最终核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类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四条工业、仓储用地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调整土地用途时,原用途剩余土地使用年限超过调整后的用途出让最高年限的,调整后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六条同一宗土地含多种用途的,申请人只能就其中未达到法定最高年限的用途提出改变土地使用年限的申请。
第七条下列几种情形,可以适用本办法申请办理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一)2000年以前已出让为综合用地等用途的国有土地因后期按新规范登记为住宅用地等用途,但未达到新规范登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的: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的已出让综合用地,可以由项目开发主体按新规范登记用途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2、已办理一手房转移登记的开发项目,可以由项目开发主体或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属人持房地产权属登记证书(含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及相关材料,按新规范登记用途申请改变土地使用年限;(二)相邻的多宗土地因政府改变城乡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合宗和统一土地使用年限的。
《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
![《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83d6e23910ef12d2bf9e798.png)
《惠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惠州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2x〕70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区、管委会)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市、县(区、管委会)、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除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征收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的,或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征收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超过1公顷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以及跨地级以上市的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超过1公顷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对我市提出的土地例行督察意见及整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各辖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市发改、规划、住建、财政、环保、审计、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动态情况;
(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批后利用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2、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和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土地;
3、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4、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批准手续、足额补缴差额部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5、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6、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7、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建立各类新征转建设用地批后供应动态监管制度。
各类农村集体土地经省政府批准征转用后,一律进入全市统一供地监管平台,原则上当年供地率应不低于当地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80%。
自每年7月份开始,每月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上报一次现时实际已供地情况。
第六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现场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进行土地交付,并督促土地受让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和建设内容、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对没有设置公示信息牌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项目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应当在项目开、竣工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
在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竣工的,土地使
用权人须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
政府授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后,通过增加或改变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第八条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醒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第九条完善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
如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核验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况进行核验。
对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对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或者有违规违约记录的的单位和个人,经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土地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凡有不诚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新的土地交易活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三)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如土地闲置有政府原因的,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参与;已设定抵押权或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或相关司法机关参与。
(四)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限期开发、地块置换、退地还耕、政府协议收购或托管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对经批准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可以采取为债权人重新担保等方式解除抵押;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可以协调司法机关、当事人解除查封,采取其他适当方式保障债权人的
权利。
(五)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价款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如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市政府将各县区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结合。
第十三条投资强度或投资产出率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如拒不履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督查机制。
纪检、监察部门对批后监管活动全程介入,对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