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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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在新闻
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新广出发[2014]1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10.2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网信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网信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机构主管单位,中央新闻网站:
为加强新闻网站编辑记者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央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已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一类资质并符合条件的新闻网站中按照“周密实施、分期分批、稳妥有序、可管可控”的原则核发新闻记者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申领范围
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批准的,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一类资质并符合条件的新闻网站中,专职从事新闻采编业务的在岗人员。

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1)新闻网站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2)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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