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前支护检查要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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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形式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 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 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 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 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2、端头架与煤柱间距较大时在切顶线处支设密集柱,柱距不大 于0.2米,间距小于0.5时支设一根戗柱;间距大于0.5米时,支 设两根戗柱。 3、从煤壁向外超前30米加强支护,从工作面煤壁向外在木棚梁 (或金属棚)下紧靠两帮倾斜支设一排单体柱,支设距离不低 于20米,保证一梁四柱;接着再向外靠煤帮侧支设一排单体柱 ,长度不小于10米,保证一梁三柱。
4、密集柱上方采用板梁与顶板接顶,当最后一个支架与煤 柱间空顶宽度小于0.8米时至少支一根戗柱,大于0.8米时至 少支两根戗柱。 5、在破碎机大轮护罩处,若支护过程中无法满足一梁四柱 时,需架设两根4.5mπ型钢梁交错前进,移动步距1.2m, 其操作方法为机组割透机头后,将滞后的一根钢梁取下, 移过两次机头后,将这根钢梁再超前架上,从而保证两架 π型钢梁交错迈步前进。 6、在回采过程中,若机头压力较大,可在以上基础上加长 超前支护的距离,架棚至开关架外,每架棚下支两根单体 柱,棚距视压力大小情况而定。 7、最后一个支架和煤柱间的空顶用单体柱点柱进行支护, 成三四排管理,柱距0.3-0.7米,排距0.7—1.0米;切顶 线一排支成密集柱,柱距为0.3米;
5、安全出口宽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畅通,工溜是否前窜。
四、安全检查要点
1、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是否存在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 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 型的支柱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
2、端头和超前支护段支护形式是否按规程规定执行,支护 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断梁折柱。 3、超前支护段支护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4、工作面端头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 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 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 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 施。
3、加强机头机尾三角区的顶板管理, 顶板破碎时及时在支架上上板梁加强支 护。 4、 加强工作面安全出口30m范围内的 支护,20m范围内支设一梁四柱,2030m范围为内一梁三柱。 5、 为保证对工作面顶板动态进行准确 监测,工作面作业人员要加强对矿压仪 表的保护,每班要指定专人做好顶板监 测记录。
三、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采煤工作 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 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开采三角煤、 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 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2、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段在移最后一个支架前 必须先回柱放顶。回柱放顶必须严格执行先支后 回的原则,放密集柱前先在前一排按切顶线密集 柱要求打好密集柱与戗柱,并且留出0.5-0.8米的 通道。
回采工作面端头支护、 超前支护和安全出口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全检查要点及标准
傅继文
一、回采工作面端头支护形式
1、机头采用端头架和单体柱相结合方式支护,靠端头架布 置排头支架,排头架滞后工作面支架0.3米。两端头架交错 迈步前移,移架步距为0.6米。 2、机尾采用支架和单体柱相结合方式进行支护,最后三个 支架为普通支架,滞后工作面其它支架0.3米,拉架方式为: 先移机尾后拉架。 3、放顶时,先放顶后拉架,密集柱切顶线以支架顶梁末端 切顶线为准,偏差±0.3米,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放 密集柱前先在前一排按切顶线密集柱要求打密集柱与戗柱, 留出0.5-0.8米的通道,再开始放顶。并且保证人行通道宽 度≥0.8米、高度≥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