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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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8.14
•【字号】甘政办发〔2024〕65号
•【施行日期】2024.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财政厅《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4日
甘肃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政府主权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赠款是指财政部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不以与贷款搭配使用为前提的国际赠款。

第四条按照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同,贷款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偿还贷款)和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以下简称政府担保贷款)。

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其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并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

政府担保贷款不纳入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政府依法承担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时,应当从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还贷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转赠我省的赠款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其中:对赠款方有指定用途的赠款,按预算管理程序审核后列入相应省级部门预算或省对下转移支付;对赠款方无指定用途的赠款,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全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分工合作、讲求绩效、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国外贷款赠款项目应当纳入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贷管理系统)项目库,依托外贷管理系统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财政厅作为省级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对全省国外贷款赠款实行统一管理。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国外贷款赠款的管理制度;
(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征集、审核全省贷款项目;对拟申报的贷款项目开展财政评审;组织、征集、审核全省赠款项目;向财政部申报备选贷款、赠款项目;
(三)组织和协调全省国外贷款赠款对外工作,参与项目准备和磋商谈判;办理法律文件签署、转贷、生效手续;确认转贷或担保机制,落实还款责任;
(四)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财政部;
(五)负责组织申报、下达全省政府偿还贷款限额和政府担保贷款资金使用计划;
(六)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赠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提款报账等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
效;
(七)督促并确保贷款足额回收、按时对外偿还,做好债务统计、监测等;
(八)将省级政府偿还贷款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对政府担保贷款的监控,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九)对贷款、赠款活动进行政策指导、协调与监督,开展绩效评价,总结和推广全省贷款、赠款项目的优秀成果经验;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总量平衡和优化结构的目标政策;
(二)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编制全省利用国外贷款的年度计划、规模、投向和备选项目;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征集、评审全省贷款申请,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备选项目;
(四)按照国内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做好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报批等工作;
(五)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外贷款赠款管理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征集、审核贷款项目,逐级向省财政厅申报备选项目;
(二)协助办理执行协议、再转贷协议签署工作;
(三)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项目出现的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四)办理贷款、赠款资金的申请和支付;
(五)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机构贷款、赠款资金使用、项目采购等情况;
(六)将本级政府偿还贷款纳入预算管理和债务限额管理,加强政府担保贷款的监控,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七)落实还款责任,督促并确保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
(八)组织开展本地区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九)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贷款、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自筹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绩效等;
(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规范、高效地使用资金;
(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五)制定政府担保贷款偿债计划,筹措和落实偿债资金,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六)配合和协助贷款、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由省政府确定项目协调机
构。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项目立项研究论证;
(二)统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准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开展政策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
(三)协调推进项目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
(四)总结推广项目先进技术、创新模式和管理经验;
(五)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贷款、赠款的申请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部委贷款项目征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发贷款项目征集通知。

第十四条拟利用国外贷款的市(州)、县(市、区)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征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件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担保贷款,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以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拟申报项目的债务性质、转贷安排、债务落实、偿债能力和自筹能力等进行审核,并向当地政府提出是否申报的意见建议。

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同级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款承诺函等。

项目申请资料同步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省级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省属金融机构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拟利用国外贷款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还款承诺函等。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拟利用国外赠款申请,并提交赠款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识别表、联合融资承诺函等。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拟申报的贷款项目进行财政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政府偿还贷款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自筹资金安排和自筹能力、偿债机制安排和偿债能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机构能力等。

政府担保贷款评审重点包括:项目投入领域、贷款方式、绩效目标、融资安排、自筹资金安排和自筹能力、偿债机制安排和偿债能力,贷款主体存续债务和现有债务情况、财务状况、资产抵押情况、担保落实情况及机构能力等。

财政评审项目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六条由国务院相关部委牵头申请的涉及多个省(区、市)打捆贷款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意见,同意后上报国家有关部委;未征求意见的,省财政厅不予出具还款承诺函。

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拟申请利用中央财政统借统还贷款,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财政评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对通过财政评审的贷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送贷款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通知后,联合通知相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项目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及国内相关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框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移民安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等编报、审批工作;配合贷款方和国内相关部门按时完成项目鉴别、评估等准备工作,
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准备进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

省级打捆项目由项目协调机构负责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应当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国合〔2016〕5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财办国合〔2017〕25号)相关规定以及财政部、贷款方有关要求,完成转贷银行或代理银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外国政府及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等贷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贷款方的有关要求,原则上在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下达3个月内完成委托转贷银行或代理银行、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及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接到财政部贷款谈判或技术磋商的安排通知后,组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实施单位等对贷款法律文件草本研提修改或确认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参与谈判工作。

如无特殊情况,项目在谈判前应当完成全部必要报批手续。

省财政厅或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在赠款磋商谈判前,按赠款方有关要求出具联合融资承诺函。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在对外磋商与谈判后,组织签署贷款法律文件并办理贷款生效手续。

省司法厅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证明书。

对于政府偿还贷款,省财政厅应当商项目协调机构将项目协议签署等有关事项呈报省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协议文本的确认、委托授权、签署等事项。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在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和项目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与贷款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省财政厅应督促项目协调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落实贷款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其他生效条件。

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统借统还贷款,由财政部与省政府签署执行协议。

根据用款情况,省财政厅与市(州)政府、省直管县政府签署执行协议。

对财政部转贷的贷款,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省财政厅与市(州)政府、省直管县政府签署执行协议;省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省财政厅与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省直管县政府签署再转贷协议。

市(州)政府比照前款规定与区政府签署执行协议或再转贷协议;县(市、区)政府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执行协议或再转贷协议。

省财政厅与省级有关部门签署管理贷款项目的执行协议。

对于赠款项目,省财政厅与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州)政府、省直管县政府签署执行协议。

第二十四条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通过转贷银行转贷。

转贷银行应当按有关规定与国外贷款机构签订贷款法律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协议,确保对外还本付息付费。

对于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应当在事先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代表财政部与省财政厅或项目实施单位签署转贷协议,并将贷款法律文件和转贷协议报送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是指自项目签署转贷或执行协议后,至项目完工前需开展的各项工作。

贷款法律文件约定的追溯报账项目,比照项目实施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规定和国内项目建设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财务
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项目。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年度贷款、赠款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机构能力建设、出国(境)团组计划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

相关年度计划同步通过外贷管理系统填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选聘采购代理机构、转贷银行或代理银行、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工程和货物采购等,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及法律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应与合同约定一致。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国内相关审批程序和贷款方审核要求,重大合同变更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贷款方的要求,加强项目成果指标、绩效目标监测;涉及结果导向型和发展政策型等贷款工具的,应当及时组织或配合独立第三方机构完成各阶段指标核验工作;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通过外贷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每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贷款使用过程中,原则上不予办理重大调整。

确需调整资金规模、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改变资金用途、支付比例、延长期限等涉及贷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重大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关账日前9个月通过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逐级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办理。

项目实施单位和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或作出承诺。

赠款使用过程中,有关调整赠款规模、变更项目内容、改变赠款资金用途和支付比例、延长赠款期限等涉及赠款法律文件内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取消或终止情况,包括对外磋商谈判前取消、对外磋商谈判后签约前取消、签约后终止等。

确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征得贷款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提交取消或终止申请。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设贷款、赠款专户。

项目实施单位对贷款、赠款资金实行专户或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及偿还实行双币种记账(人民币贷款除外)。

第三十三条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签署后,省财政厅、转贷银行应当按照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约定,向财政部报送提款签字人真迹备案。

再转贷协议或执行协议签署后,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省财政厅、转贷银行报送提款签字人真迹备案。

提款报账申请材料需经提款签字人签字后办理提款报账手续。

在项目执行期内,提款签字人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和上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报送变更后的提款签字人真迹备案。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债务限额及项目明细,做好贷款提款、使用等工作,债务规模不得突破当年限额。

第三十五条贷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向贷款方办理提款报账手续,或通过转贷银行、代理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

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省财政厅确认收到贷款方资金或直接支付记录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对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银行或代理银行应当根据经省财政厅审核的提款申请办理向贷款方提款的相关手续。

转贷银行或代理银行确认收到贷款方的提款回单或直接支付记录后,将相关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和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自确认收到提款回单或直接支付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使用贷款、赠款资金,并按照贷款、赠款方的支付政策和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时提交提款申请书及证明文件,办理贷款、赠款资金提款报账事宜。

第三十七条对项目实施单位和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交的提款报账申请资料,省财政厅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提款报账申请合格的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提款报账申请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完善,或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提款报账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承包商、供应商、咨询或服务提供商等,并将资金拨付相关信息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根据项目进度对当年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下年度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预测,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政府偿还贷款限额计划、政府担保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按程序报财政部。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总会计制度》,做好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贷款资金的核算工作。

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测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按照贷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第六章项目完工
第四十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涉及工程类的,项目实施单位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国内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复杂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完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编报整个项目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一条项目完工时,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时限内编报项目完工报告,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录入外贷管理系统。

第四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或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协定约定的关账日期做好贷款清算、资金关账工作。

对已按期关账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督促、配合贷款方及时办理贷款财务关账手续。

第四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处理。

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项目形成的资产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项目运营单位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项目运营单位承担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报经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后,可以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结构的调整,包括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在建项目或已完工但贷款债务没有还清的项目,在进行经营权转让或所有权调整前,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四十五条项目协调机构、项目实施单位及市(州)、县(市、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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