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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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
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乙国实行20%的比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
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
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3.(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30%
=24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24000+4000=28000(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某一居民在居住国取得所得为80000美元,在非居住国取得所得为20000美元。
乙国实行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4.(1)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40%×[80000÷(80000+20000)]
=40000×(80000÷100000)
=32000 (美元)
或(方法二)=80000×40%
=32000(美元)
②非居住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③该居民纳税总额=32000+4000=36000(美元)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1.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1000+100+100)]
=480×(200÷1200)
=8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国外所得税额80万美元(100×50%+100×30%),与抵免限额相同,所以可抵免数额为8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80
=480-80=400(万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综合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税款。
2.(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50)÷(1000+100-50)]
=420×(50÷1050)
=20(万美元)
(3)确定可抵免数额:因为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丙国分公司亏损则不用纳税,合计已纳国外所得税税额为50万美元,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20万美元。
(4)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20
=420-20=400(万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来自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3.(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100)×40%=48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1000+100+100)×40%×[100÷(1000+100+100)]
=480×(100÷120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丙国所得税额30万美元(100×3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30=7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100)×40%-70
=480-70=410(万美元)
4.某一纳税年度,甲国M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100万美元,丙国分公司亏损50万美元。
所得税税率甲国为40%,乙国为50%,丙国为30%。
要求:用分国限额抵免法计算M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4. (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100-50)×40%=420(万美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00+100-50)×40%×[100÷(1000+100-50)]
=420×(50÷1050)
=40(万美元)
或=100×40%=4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50万美元(100×50%)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丙国抵免限额:由于丙国分公司亏损,已纳丙国所得税额为0,所以不存在税收抵免或可抵免数额为0。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0=4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100-50)×40%-40
=420-40=380(万美元)
5.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总公司来自甲国所得10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0%。
来自乙国分公司所得500万美元,
其中利息所得为2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20%,已向乙国缴纳所得税40万美元;其他所得为300万美元,适用税率为35%,已纳乙国所得税105万美元。
要求:用单项限额抵免法计算甲国总公司国外所得税可抵免数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款。
5.(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1000+500)×30%=450(万美元)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200÷(1000+500)]
=450×(200÷1500)
=60(万美元)
或=200×30%=6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40万美元(200×20%)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40万美元。
(3)其他所得抵免限额=(1000+500)×30%×[300÷(1000+500)]
=450×(300÷1500)
=90(万美元)
或=300×30%=90(万美元)
由于已纳乙国所得税额105万美元(300×35%)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90万美元。
(4)国外税收可抵免数额=40+90=130(万美元)
(5)甲国政府实征所得税额=(1000+500)×30%-130
=450-130=320(万美元)
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三个分支机构,2000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
(1)境总机构所得400万元,分支机构所得100万元,适用税率为33%;
(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适用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要求: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中国所得税税额。
6.(1)甲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150×40%=60(万元)
利息所得已纳税额=50×20%=10(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60+10=70(万元)
(2)乙国分支机构的纳税情况:
营业所得已纳税额=250×30%=75(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已纳税额=30×20%=6(万元)
财产租赁所得已纳税额=20×20%=4(万元)
合计已纳税额=75+6+4=85(万元)
(3)抵免限额的计算:中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法
甲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150+50)×33%=66(万元)
或:[(400+100)+(150+50)+(250+30+20)]×33%×[(150+5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200÷1000)
=66(万元)
乙国分支机构的抵免限额=(250+30+20)×33%=99(万元)
或:[(400+100)+(150+50)+(250+30+20)]×33%×[(250+30+20)÷
(400+100+150+50+250+30+20)]
=1000×33%×(300÷1000)
=99(万元)
(4)确定可抵免税额:
由于甲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7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66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66万元。
由于乙国分支机构已纳税额85万元不足抵免限额99万元,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5万元。
可抵免税额合计=66+85=151(万元)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0年度应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税额
=[(400+100)+(150+50)+(250+30+20)]×33%-151
=330-151
=179(万元)
7.某一纳税年度,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国所得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在乙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额为100万美元。
公司所得税税率甲国为50%,乙国为40%。
西蒙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票,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要求:计算甲国西蒙制药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7.(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100×40%=40(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西蒙制药公司的股息=(100-40)×50%=30(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30×20%=6(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40×[30÷(100-40)]=20(万美元)
(5)西蒙制药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30+40×[30÷(100-40)]=50(万美元)
(6)抵免限额=(1000+50)×50%×[50÷(1000+50)]=25(万美元)
或=50×50%=25(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6+20=26(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25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1000+50)×50%-25=500(万美元)
8.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子公司所得为1000万美元,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支付给乙国母公司股息200万美元,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5%,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
要求:计算乙国母公司这笔股息收益的外国税款可抵免额以及乙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8.(1)子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1000×33%=330(万美元)
(2)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30×[200÷(1000-330)]=98.51(万美元)
(3)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200+330×[200÷(1000-330)]=298.51(万美元)
(4)股息预提税=200×15%=30(万美元)
(5)抵免限额=298.51×45%=134.33(万美元)
(6)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98.51+30=128.51(万美元)
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128.51万美元。
(7)乙国政府可征税款=134.33-128.51=5.82(万美元)
9.假设:某一纳税年度德国一家公司在国无所得,但从其外国子公司处应得一笔毛股息收入100万马克,扣除应有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预提税15万马克后,净股息收入应为85万马克。
该公司希望保留这笔股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56%的公司所得税(德国对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按3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保留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则按56%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子公司所在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
要求:计算德国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德国政府可征税款数。
9.(1)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00÷(1-40%)]×40%=66(万马克)
(2)德国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100÷(1-40%)=166(万马克)
(3)股息预提税为15万马克
(4)抵免限额=166×56%=93(万马克)
(5)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外国税额(直接+间接)=15+66=81(万马克)
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81万马克。
(6)德国政府可征税款=93-81=12(万马克)
10.某一纳税年度,甲国母公司国所得为100万美元,并拥有其乙国子公司50%的股票,该公司在乙国的子公司年所得额为50万美元。
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三级
要求:计算甲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甲国政府可征所得税税额。
10.(1)子公司应纳乙国公司所得税=50×30%=15(万美元)
(2)乙国子公司应分给甲国母公司的股息=(50-15)×50%=17.5(万美元)
(3)股息预提税=17.5×10%=1.75(万美元)
(4)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15×[17.5÷(50-15)]=7.5(万美元)
(5)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 17.5+15×[17.5÷(50-15)]=25(万美元)
(6)抵免限额=(50×20%+50×30%+25×40%)×[25÷(100+25)]=7(万美元)
(7)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乙国税额(直接+间接)=1.75+7.5=9.25(万美元)
超过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税额为7万美元。
(8)甲国政府可征税款=(50×20%+50×30%+25×40%)-7=28(万美元)
11. 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
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
要求: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11.(1)抵免前的全部所得税=(2000+1000)×37.5%=1125(万美元)
(2)中国分公司实纳税额=1000×33%÷2=165(万美元)
视同已纳税额=1000×33%-165=165(万美元)
(3)抵免限额=(2000+1000)×37.5%×[1000÷(2000+1000)]
=375(万美元)
或=1000×37.5% =375(万美元)
(4)确定可抵免数额:由于已纳所得税额与视同已纳税额330万美元(165+165),不足抵免限额,所以可抵免数额为330万美元。
(5)公司应纳日本政府所得税额=(2000+1000)×37.5%-330
=1125-330=795(万美元)
12.某一纳税年度,法国母公司国所得为100万法郎,收到日本子公司支付的毛股息收入折合50万法郎,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
日本子公司同年所得额折合为120万法郎,并在日本政府规定的所得税税率37.5%的基础上,享受减按30%征税的优惠。
同时,子公司汇出股息时,又在日本政府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20%的基础上享受减按税收协定限额税率10%征税的优惠。
要求: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计算法国母公司可享受的外国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法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税额。
12.(1)日本子公司实纳所得税=120×30%=36(万法郎)
视同已纳税额=120×37.5%-36=9(万法郎)
(2)实纳预提税=50×10%=5(万法郎)
视同已纳预提税=50×20%-5=5(万法郎)
(3)股息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36+9)×[50÷(120-36-9)]=30(万法郎)
(4)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50+45×[50÷(120-45)]=80(万法郎)
(5)抵免限额=(100+80)×50%×[80÷(100+80)]=40(万法郎)
或=80×50%=40(万法郎)
(6)可抵免税额:由于已纳税额(直接+间接+饶让)=5+5+30=40(万法郎)
与抵免限额相等,所以可抵免税额为40万法郎。
(7)母公司应纳法国政府所得税税=(100+80)×50%-40=50(万法郎)
1.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高档家庭小轿车,其制造成本为每辆10万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2000辆,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辆20万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小轿车。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小轿车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64%。
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
要求:用组成市场标准调整这批小轿车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1)组成市场价格=10÷64%=15.625(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5.635-10)×2000=1125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11250×33%=3712.5(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5.625)×2000=875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8750×37.5%=3281.25(万元)
2.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高档家庭小轿车,其制造成本为每辆10万元,在国市场上尚未销售过,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美国母公司,共销售1000辆,美国母公司最后以每辆20万元的价格在当地市场上售出这批小轿车。
中国政府认为,这种部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美国税务当局调查表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汽车的销售毛利率为20%。
美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5%,中国为33%。
要求:用比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批小轿车的销售价格以及中美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1)比照市场价格=20×(1-20%)=16(万元/辆)
(2)外资企业利润=(16-10)×1000=6000(万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000×33%=1980(万元)
(4)母公司利润=(20-16)×1000=4000(万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4000×35%=1400(万元)
3.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高档西服,其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套800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母公司,共销售20000套,母公司最后以每套1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西服。
根据税务当局调查表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西服的销售毛利率为30%。
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6.5%,中国为33%。
要求:用比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西服的销售价格以及中国政府和政府的税收收入。
(1)比照市场价格=1600×(1-30%)=1120(元/套)
(2)外资企业利润=(1120-800)×20000=640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6400000×33%=2112000(元)
(4)母公司利润=(1600-1120)×20000=9600000(元)
(5)母公司向纳税=9600000×16.5%=1584000(元)
4.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运动鞋。
中国政府认为,这种部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
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33%。
要求:用组成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运动鞋的销售价格以及中日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
(1)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0(元/双)
(2)外资企业利润=(450-315)×36000=4860000(元)
(3)外资企业向中国纳税=4860000×33%=1603800(元)
(4)母公司利润=(600-450)×36000=5400000(元)
(5)母公司向日本纳税=5400000×37.5%=2025000(元)
1.某合资机构中国的总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5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设在某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1000万元,如果该国所得税税率为35%,则计算:
(1)已缴当地政府所得税税额;1000*35%=350
(2)抵免限额;1000*25%=250
(3)居住国政府直接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的所得税税额;250
(4)居住国政府在直接抵免中应征所得税税额。
(5000+1000)*25%-250=1250
2.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
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
另根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违反了正常交易原则。
(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正常交易原则
3.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的50%的股份。
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50万元,B年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3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
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乙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试分析:(1)根据A、B两公司的组织形式,甲国A公司应当采取何种抵免方式?预提所得税是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是间接抵免
(2)计算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额。
300*30%*50%=45 300*50%-45=105 105*10%=10.5 10.5+45<150*40% (150+150)*40%-45-10.5=64.5
4.假设美国某总公司在本国当年应税所得为1800万美元,比例税率为35%。
它设在中国的分公司当年应税所得为360万美元,已按25%缴纳了所得税90万美元,计算:
(1)扣除法下该公司应纳美国公司所得税多少?(1800+360-90)*35%=724.5
(2)不予扣除下该公司应纳所得税多少?(1800+360)*35%+90=846
(3)扣除法下该公司应纳所得税多少?724.5+90=814.5
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两个分支机构,2011年度的盈利情况如下:(1)境总机构所得400万元,适用税率为25%;(2)境外甲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40%,利息所得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为20%;(3)境外乙国分支机构营业所得25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财产租赁所得20万元,乙国规定税率为20%。
试计算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1年度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
甲:抵免限额(150+50)*25%=50 实际缴纳150*40%+50*20%=70可抵免50
乙:抵免限额(250+20+30)*25%=75 实际缴纳250*30%+20*20%+30*20%=85 可抵免75
共抵免125应纳税所得额400+200+300=900
7.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西服,其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套800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母公司,共销售20000套,母公司最后以每套1600元的价格在市场上售出这批西服。
根据税务当局调查表明,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西服的销售毛利率为30%。
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6.5%,中国为25%。
要求:用比照市场标准调整这批西服的销售价格以及中国政府和政府的税收收入。
1600*(1-30%)=1120 中国(1120-800)*20000*25%=1600000 (1600-1120)*20000*16.5%=1584000
8. 甲国居民A在某纳税年度在居住国取得应税所得为30000元,在乙国取得所得为20000元,乙国税率为30%,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如下:10000元(含)以下,税率为10%;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20%;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部分,税率为30%;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税率为40%。
计算:(1)在全额免税法下该公司共应纳所得税多少?30000*30%-3000+20000*30%=12000
(2)在累进免税法下该公司共应纳所得税为多少?30000*40%-6000+20000*30%=12000
(3)在不予免税时该公司共应纳所得税多少?50000*40%-6000+20000*30%=20000
1.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美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美元,来自境外乙国的所得为30万美元。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试计算:⑴甲国政府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⑵甲国政府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激纳的税款。
⑶甲国政府采取抵免法
时,该公司应向甲国激纳的税款。
答:甲取免税法时,该公司来自于乙国的所得免税。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70×40%=28(万美元)
甲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9)×40%=36.4(万元)
甲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40%-9=31(万元)
2.某纳税年度,甲国的居民公司A,某年取得全球税前所得200万美元,同年还收到其乙国子公司B被扣缴了预提税后的股息28万美元。
B公司当年税前所得为100万美元,已按乙国30%的税率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30万美元,并按20%税率代扣代缴了A公司股息预提税7万美元。
甲国实行抵免法,公司所得税率为40%。
试计算A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额。
答: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28+7)/(1-30%)=50(万美元)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30×(28+7)/70=15(万美元)
母公司承担的境外税额=15+7=22(万美元)
抵免限额=50×40%=20(万美元),小于22万美元,因而实际可抵免税额为20万美元。
A公司应纳甲国所得税=(200+50)×40%-20=80(万美元)
3.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国有一个分公司,A公司某年取得来源于甲国的所得为500万美元,甲国的税率为30%。
分公司当年取得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为3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1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20万美元;财产租赁所得2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80万美元。
试计算:⑴如果甲取单项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⑵如果甲取综合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答:⑴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美元),大于已纳税额2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万美元。
财产租赁所得的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小于已纳税额8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6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20—60=160(万美元)
⑵综合抵免限额=300×30%=90(万美元)
在乙国的已纳税额=20+80=100(万美元),大于抵免限额,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9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90=150(万美元)
4.甲国母公司A在乙国设有子公司B,某纳税年度,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股息500万英镑。
乙国税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率为30%,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限制税率为10%,固定税率为20%。
甲取抵免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试计算:⑴若甲取差额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⑵若甲取定率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
答:⑴乙国税法规定应征预提所得税=500×30%=150(万英镑)
乙国按限制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10%=50(万英镑)
二者之间的差额100万英镑在甲国视同已征税额予以抵免。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50+100=150(万英镑)
⑵乙国按固定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20%=100(万英镑)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100万英镑。
5.甲国某跨国集团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公司。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8%。
2012年2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零件以15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又以30万美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出去。
经甲国税务部门查询后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
根据甲国政府掌握的资料,该批零件的直接生产成本为12万美元,间接生产成本为3万美元,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一般毛利率为25%。
试分析该跨国集团采用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答: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5-12-3)×35%=0(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美元)
甲国可以根据组成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零件的组成市场价格=(12+3)÷(1-25%)=20(万美元)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20-12-3)×35%=5.25(万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20)×18%=1.8(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5.25+1.8=7.05(万美元)
由此可见,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总税负减轻了7.05-2.7=4.35(万美元)
甲国通过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避免了税款损失5.25-0=5.25(万美元)
6.某一纳税年度,某外资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高档运动鞋,其股权的一半被日本母公司所拥有,该外资企业产品运动鞋的实际生产成本为每双31.5元,现以成本价格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共销售36000双,日本母公司最后以每双60元的价格在市场售出这批运动鞋。
中国政府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原则,损害了中国政府的税收利益。
根据中国税务当局掌握的市场资料,该外资企业的这批运动鞋生产加工的生产费用率一般为70%,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为25%.另据中日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对汇给日本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分析:(1)中国政府为什么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2)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则或标准是什么?(3)解决的结果如何?
答:(1)该外资企业以成本价将运动鞋销售给日本母公司,定价明显不合理,将本属于我国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去实现,属于转让定价行为。
(2)我国政府可以采用组成市场标准来对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组成市场价格=31.5/70%=45(元)
(3)调整前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为0
调整后在我国的所得=(45-31.5)×36000=48.6(万元)
在我国应纳企业所得税=48.6×33%=16.038(万元)
在我国应纳预提所得税=(48.6-16.038)×50%×10%=1.63(万元)
7.甲国某跨国集团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子公司B公司。
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50%。
2012年3月,A公司以500万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商品,本应将其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B公司,B公司再把这批商品以1200万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给无关联公司。
然而,事实上A公司并没有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