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文库汇编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包括哪些?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
之后,某某在一本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的名字。
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
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草稿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何版权信息。
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
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
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案例三:音乐作品的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音乐创作人,他写了一首歌曲并录制了演唱版本。
不久后,他发现有一家电视台在一档综艺节目中播放了与他的歌曲非常相似的曲调,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的歌曲没有登记注册,他仍然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争议与解决
知识产权的争议与解决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创作、发明或创新过程中所获得的法律权益。
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争议与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争议的主要类型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进行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争议类型1.专利争议专利是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专利争议也时有发生。
专利争议的类型主要包括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授权时效等问题。
2.商标争议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用以区别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或服务,并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商标争议一般涉及商标的侵权、商标的冲突、商标的无效等问题。
3.著作权争议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著作权争议常见的类型有抄袭、盗版、合作关系终止后的权益归属等。
4.信息技术争议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方面的争议也不断涌现。
例如,软件的侵权、域名争议、网络身份权益等。
5.竞业限制争议竞业限制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商业利益,限制离职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竞业限制争议主要包括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竞业限制范围是否过度扩大等问题。
二、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方法1.谈判与协商当知识产权争议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谈判与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寻找双赢的解决方案。
谈判与协商的优势在于可以减少时间和成本,保持双方的关系稳定。
2.诉讼如果谈判与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诉讼程序相对复杂,但法院可以给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判,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仲裁仲裁是一种相对简便、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择仲裁员,由仲裁员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4.调解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调解在于寻求共识,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5.专利复审、商标异议申请等行政救济程序对于专利争议或商标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专利复审、商标异议申请等行政救济程序来解决争议。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二)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因侵害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第五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侵权责任争议
侵权责任争议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侵权责任争议在法律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
侵权责任争议涉及到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益冲突与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复杂性和争议性。
本文将就侵权责任争议的主要内容、争议焦点以及解决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侵权责任争议的主要内容侵权责任争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和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非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在侵权责任争议中,争议最多的是判定侵权行为和计算损害赔偿金额。
侵权行为的判定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素来进行评判,如主观故意或过失、客观事实等。
而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更为复杂,需要考虑到实际损失、利益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多个因素。
二、侵权责任争议的争议焦点侵权责任争议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在侵权责任争议中,被侵权人往往不仅会追究直接侵权的责任人,还会追究相关的间接责任人。
例如,当一家公司的员工侵权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争议焦点。
2.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的判定中,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过错也是一个争议焦点。
有部分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例如产品责任、无过错责任。
3. 损害赔偿金额:在侵权责任争议中,计算损害赔偿金额也是一个重要的焦点。
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会导致差异化的结果,对于被侵权人和侵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解决侵权责任争议的方式针对侵权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和解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和解调解一方面可以减少争议的费用和时间成本,另一方面也能维护双方的关系。
2. 仲裁:双方委托一个争议解决的第三方,由其进行调查和裁决。
仲裁有时候是侵权责任争议解决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的案件。
3. 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指南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指南著作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其独创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表演等。
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构成了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成为了维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为您介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起诉的指南。
一、维权前的准备工作在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前,著作权人需要做好准备工作,以便顺利进行起诉。
首先,著作权人需确保自己拥有合法的著作权,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或其他有效形式予以证明。
其次,著作权人应保留涉及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侵权事实、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最后,著作权人还应明确自己的损失范围,并进行合理的计算,以便在起诉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二、选择合适的起诉方式在起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时,著作权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起诉方式。
一般而言,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起诉。
诉讼是指通过法院解决争议,而仲裁则是通过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起诉。
三、明确索赔要求和损失计算在起诉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过程中,著作权人需明确自己的索赔要求和损失计算。
索赔要求包括主张侵权实际损失的赔偿、主张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赔偿以及请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停止等。
损失计算包括侵权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
著作权人需要根据自己的损失情况,合理计算索赔金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四、起诉的法律程序在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时,著作权人需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起诉。
首先,著作权人应向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起诉的事实、依据和请求。
随后,著作权人需依法通知被诉侵权方,并提供起诉材料和证据。
接着,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法审理案件,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相关调查。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情况,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作出相应的判决或仲裁决定。
五、执行判决或仲裁决定当著作权人获得判决或仲裁决定后,若被诉侵权方不履行判决或决定,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执行。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
著作权的的保护范围及侵权责任著作权法都保护哪些作品呢?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期限是多久呢?著作权法都有哪些责任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怎么判断
著作权侵权的判断如下:
1、侵权主体的特定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2、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和可分性,包括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表演等十余项权利;
3、侵权形式的多样性一般民事侵权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和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两种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
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对于侵犯著作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损失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合理开支等。
2.恢复原状赔偿:侵权人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费用,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等。
3.惩罚性赔偿: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作用。
4.合理使用费用赔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使用费用来弥补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总之,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将介绍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他人作品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了一部畅销小说,并在网络上销售。
该小说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他人的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展示。
被侵权的作者发现后向网站提出警告,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
网站未能及时作出回应,被侵权作者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网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作者的损失。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某媒体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照片,并在报纸上刊登。
摄影师发现后向媒体提出警告,并要求赔偿。
媒体未能积极回应,摄影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该媒体应当赔偿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应当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著作权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有效维权。
2. 加强法律意识。
著作权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整个社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案例分析标题: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案例分析——盗版图书销售引发的法律争议时间: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细节:2008年7月,中国某大型网络图书商城“文化在线”发现其销售的盗版图书被人恶意复印翻卖,涉及书籍包括多本热门畅销小说。
一名购买者在购买后发现书籍质量不佳,怀疑其为盗版图书,并向“文化在线”投诉。
随后,“文化在线”成立调查团队,对此类投诉进行核实。
调查人员发现,确实有一家小型图书店在网上销售与“文化在线”售卖的同一本图书几乎相同的盗版图书,并且报价相对“文化在线”更为便宜。
经过进一步追踪,调查团队发现这家小型图书店的营业地址位于深圳市某个繁华商业区。
针对这一侵权行为,“文化在线”在2008年8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诉讼。
法院在收到起诉后迅速受理案件,并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
通过侦查后,法院发现这家小型图书店的经营者小张负有主要责任。
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盗版图书,然后贩卖给消费者获取不正当利润。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9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小张侵犯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文化在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09年9月16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小张支付赔偿金,并要求小张立即停止盗版图书销售行为。
并且,由于小张的侵权行为有一定社会影响,法院在判决中将其行为进行公示。
律师点评: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图书盗版著作权纠纷案件,也代表了当时盗版图书市场猖獗的形势。
该案件中的“文化在线”以受害者的身份,通过起诉盗版图书销售者来维护自身著作权合法权益,充分展示了法律保护的力度和效果。
在此案件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了小张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文化在线”经济损失。
此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著作权人权益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对于消费者来说,应该提高版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正版图书,以避免购买盗版图书可能带来的损失。
著作权的案例
著作权的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于原创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摄影等作品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制裁和赔偿。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情况。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音乐著作权的侵权。
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产品广告中使用了一首知名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
这就构成了对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文字著作权的侵权。
某网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转载了一篇知名作家的小说,并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开发布。
这就构成了对该小说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载、公开发表他人的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某画廊未经授权,在其展览中展出了一幅知名画家的作品,并进行了销售。
这就构成了对该画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展览、销售他人的艺术作品。
因此,著作权人可以向侵权画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保护意义。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利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法律也会给予相应的制裁和赔偿。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著作权法律知识的了解,自觉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
总之,著作权的案例告诉我们,著作权是著作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我们应该尊重著作权,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文化环境。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可以增强大家对著作权的认识,促进著作权法律知识的普及和落实。
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号】(2020)沪民申2416号•【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0.12.28裁判规则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当引用”情形,系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此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正文孙某某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民申24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缪宏才,该公司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关于被申请人对诗歌《西部畅想》是否侵权、是否合理使用的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该院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最重要的和最基本的保护权,片面强调和运用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限制权,此系对法律的歪曲。
被控图书《说题做题语文课后练习精讲》引用了该诗近百字,涉及29行,几乎将诗中主要诗句全部引用,并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
同时必须明确的是,被控图书侵权时间长、营利目的明确,且在各大销售渠道均有售。
此外,被控侵权作品未指明权利作品作者姓名,侵犯了作者署名权,亦不构成合理使用,而应构成侵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本案申请再审,请求对二审判决依法撤销、改判或重新发回审理,涉诉费用全由被申请人承担。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及解读案例一:张某侵犯版权案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摄影师,他的作品被非法使用在了一家广告公司的宣传海报上,而该广告公司并没有向张某购买版权使用权。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广播、摄制、改编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这些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广告公司未经张某的许可就使用了张某的作品,构成了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
建议1.张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包括证明自己原创作品的时间、作品的发布等,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证明,例如侵权作品的复制件、被使用的海报等。
然后可以通过律师发起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他责任。
2.张某在将作品发布前,可以考虑将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这样可以为日后维权提供更有力的证据。
事实经过李某在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内容为自己原创的科技知识分享。
然而,不久后发现有他人将自己的文章在另一个平台上进行了转载,并且没有标明出处。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文章被他人未经许可进行了转载,且未标明出处,构成了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
即使是在网络环境下,对原创作品的转载同样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标明出处。
建议1.李某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的发布时间、转载作品的链接、其他相关证明等。
然后可以通过律师向转载方发出侵权警告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2.李某可以联系相关的网络平台,要求其删除侵权文章或者标明出处,以减少进一步的侵权行为。
事实经过王某是一位音乐爱好者,并非专业音乐人。
然而,他将一位知名音乐人的作品进行了盗版,并在一个音乐分享平台上进行了发布和传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形式,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
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法定权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
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处理申请来解决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申请的相关事宜。
一、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概述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是指当著作权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理,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相对于司法途径来说,更为简便快捷,一般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争议。
二、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适用范围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况:1. 著作权权属纠纷,即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纠纷;2. 著作权侵权纠纷,即他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即涉及著作权转让合同履行问题的争议。
三、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程序和要求申请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时,需要满足以下程序和要求:1.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要书面提交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申请书,申请书中需明确表明争议的事实、事项、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材料审查:行政处理机关将对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所述的争议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3. 听证程序:行政处理机关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证据等;4. 决定书:经过审查和听证后,行政处理机关将作出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争议的处理结果和具体要求;5. 效力和申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四、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优势和劣势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相较于司法途径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1. 优势:a) 简便快捷:相比于司法审判程序,行政处理更为简单高效,当事人可以更快获得处理结果;b) 低成本:著作权纠纷行政处理过程中无需支付大量的律师费用等成本;c) 专业性:行政处理机关通常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纠纷的本质。
2. 劣势:a) 效力有限:行政处理决定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无法强制执行;b) 范围受限:只适用于一些较为简单的著作权纠纷,对于较为复杂的争议可能不适用;c) 申诉程序存在不确定因素: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申诉是否成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
证据清单(著作权侵权纠纷)
证据清单(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创作完成“XXXX”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取得版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并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诉讼进行维权。
同时原告获得众多行业大奖,原告及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1:“XXX”作品登记证书来源:国家版权局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于年月日创作完成“XXX”作品,年月日发表该作品,经国家版权局授权于年月日取得登记号为的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诉讼维权。
证据2:荣誉证书来源:公证处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设计的作品获得各类国际性大奖,涉案作品经原告公开使用也获得较高知名度。
证据3:涉案作品在网络上的报道来源:网页搜索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涉案作品经原告创作完成并作为原告的公司标识使用,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涉案作品,长期线上宣传。
证据4:XX APP关于涉案作品的公证来源:公证处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在XXAPP搜索,被告将有涉案作品的装修装饰效果拍照、录制视频上传至网络。
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门店使用涉案作品,在装修、关联产品上均有涉案作品。
证据5:涉案现场照片来源:现场拍照取证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被告在涉案门店装修均使用涉案作品。
证据6:涉案门店收款信息来源:微信支付截图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年月日在涉案门店消费后支付费用,收款人为被告。
证据7:涉案门店发票来源: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年月日在涉案门店消费,开具的发票显示销售方的信息为被告。
第五组证据:证明原告在联系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后,被告仍继续使用涉案作用,恶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证据8:律师函来源: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在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第六组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维护合法权益。
证据9:委托代理合同、付费凭证、发票来源: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在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起诉等,原告为此支出费用。
著作财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
该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能够帮助用户提高工作效率,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
原告甲公司认为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2.如果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乙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对“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享有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原告甲公司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部分功能,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
2.关于被告乙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原告甲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部分功能。
(2)消除影响:被告乙公司在其产品宣传材料、网站等渠道上,公开声明其侵犯原告甲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案件评析1.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是智力成果的体现,保护著作权有助于鼓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智能办公助手”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犯了原告甲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侵权行为1
民事诉讼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侵权行为1在民事诉讼中,不正当竞争与侵权行为是常见的争议点和纠纷原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读者了解民事诉讼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一、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获得利益,采取某种手段或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不正当竞争常常与商业秘密、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问题联系在一起。
1. 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并具有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对于他人来说不是一般公知的,具有保密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的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在不正当竞争中,一方通过盗窃、偷拍、贿赂、非法获取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并将其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导致原企业的利益受损。
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商标权侵权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是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财产。
在民事诉讼中,商标权的侵权是不正当竞争的常见形式之一。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仿冒商标、冒用商标、盗用商标等。
被侵权的企业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要求公告承认自己的商标权。
3. 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诉讼的方式和救济措施与其他民事纠纷类似。
对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侵权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侵权的一方,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一个主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在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通常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不同领域。
1. 人身权侵权人身权侵权是指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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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文库汇编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包括哪些?*联瑞集团导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傻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释义】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合一。
著作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就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者精神所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类权利与作者的人身有紧密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是作品的传播者,如图书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法》第4章所规定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及邻接权都纳入其调整的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作品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品修改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品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作品发行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作品出租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作品展览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作品表演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作品放映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0)项的规定,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作品广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作品摄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3)项的规定,是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作品改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4)项项的规定,是指改变作品,创做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作品翻译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的规定,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作品汇编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6)项的规定,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其他著作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的规定,是指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种兜底性的权利。
根据国际公认的著作权理论,利用作品的方式和因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使法律未作明确列举规定,只要法律未作明确排除,仍然属于著作权人针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1条和第36条的规定,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社、期刊社)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
表演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包括表演者人身权和表演者财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广播组织权,作为一项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一类针对特定作品客体的著作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是指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一下列各项权利:(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以及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全部、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嗒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的规定,除条例另有规定以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管辖】对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对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参照相关其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