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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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我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
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人
凡本矿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级人员均可举报。

二、举报对象
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本矿职工
三、举报内容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

(三)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

(四)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五)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七)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八)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九)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

(十)工人违规、违章作业的。

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一)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安检部和集团公司安检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

(二)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安检部、集团公司安检部、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举报。

(三)举报电话: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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