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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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00]2号二000年一月十九日)
省广播电视厅,各市、地、州财政局、物价局:
为促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规范我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系统收取的有线电视管理收费(注册登记年审费、系统验收费),仍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72号)的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收取审查检验费的通知》(川价字费(1994)163号)中,保留《卫星电视地面接收审查检验费》、《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取消《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合格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治安管理许可证》以及《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等证明工本费。

三、同意四川省广播电视厅音像资料馆收取内部音像资料使用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四、四川电视台收取四川国际电视节有关费用,在举办时到省物价局办理《临时性收费许可证》。

如需调整收费标准,应由省广播电视厅报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

五、经省人事厅、省教委语委办批准,省广播电视厅可以按照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上岗资格证书考核培训和普通话测试的有关规定,对播音员、影视演员、节目主持人进行测试、培训,可收取测试、培训费。

具体收费办法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收费的通知》(川财综(1999)26号)和《关于制定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80号)的规定执行。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取得有关省财政厅许可后,按会计培训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收取培训费,收费单位到物价局办理《临时性收费许可证》。

卫星电视教育培训费按广播电视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收费均应在取得主管部门许可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六、上述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文下达,收费单位应到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四川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所收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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