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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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监督制度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督机制,确保学校财务活动合法、合规、合理,防止和纠正财务违规行为,保障学校财务安全。
第三条学校财务监督制度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财务监督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财务监督委员会,作为学校财务监督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校财务监督政策、制度和计划,组织实施学校财务监督工作,协调解决财务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财务监督委员会由校长、分管财务的副校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等组成。
财务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设立财务监督科,负责具体实施学校财务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财务监督活动,对财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财务监督内容
第七条学校财务监督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收支管理情况;
(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
(五)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公开情况;
(六)财务内部控制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财务活动。
第四章财务监督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学校财务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定期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日常监督是指财务监督科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日常检查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违规行为。
第十条专项监督是指财务监督委员会针对学校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审计,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
第十一条定期监督是指学校财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进
行总结和反馈。
第十二条学校财务监督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访谈、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财务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财务监督委员会报告,对发现的财务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监督结果应当及时向全校公示,接受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根据财务监督结果,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财务安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