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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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

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

6、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6、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陕建发[2010]280号+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建发[2010]280号+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陕建发[2010]280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房产局、西安市建委,杨凌示范区土地建设规划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3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doc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专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省工程质量验收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分包单位进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参加。

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五)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对于精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验收,第一阶段为土建工作量基本施工完毕,在交付精装修前进行分户验收,形成土建毛胚房分户验收资料;第二阶段为精装修完成后,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验收,第二阶段结合第一阶段形成分户验收最终资料。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室内空间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栏杆安装质量;(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九)其他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十)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18〕8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加强我省成品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住宅综合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建住房〔2002〕19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豫发〔2016〕1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成品住宅的指导意见》(豫建房管〔2017〕2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质量责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一)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在办理成品住宅项目施工许可前,建筑设计与室内设计施工图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应完成包括内装工作量的各类招标工作,将内装工程连同土建、安装工程一并申请办理各类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监理单位实施一体化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成品住宅样板房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180日内不得拆除。

鼓励在已完成的结构内做样板房。

样板房设施设备与设计文件列明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性能参数等一致。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鄂建[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6]13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各市场责任主体质量意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省逐步建立并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制度。

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分户验收的依据分户验收是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出具分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地方或企业制定的相关验收标准等。

二、分户验收的内容分户验收是在相应分部、分项(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每户住宅和公共部位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划分为若干个检查单元进行验收。

分户验收应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对象,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批项目为主要验收内容。

初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空间尺寸;(六)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住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项验收在住宅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质量合格,需要进行分户验收。

分项验收主要指各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分项检查,掌握住宅工程分户建设授权进度、过程、质量点等关键要素情况。

分项验收是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基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执行。

二、验收人员1. 原则上,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由国家对住宅工程施工有资格的企业的专业验收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人员的组成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提议,一般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共同组成。

2. 验收人员的数量应当充分,以保证质量检验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三、检验内容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检验主要涉及住宅建筑结构、外观质量、建筑材料及设备成品检验等。

2.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确保其检验过程与建设工程施工规范所要求的最低标准相符合,检验期间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查和实地核查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队应进行的列示项目与过程记录资料。

同时,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还应对住宅工程的实用功能注册作出评价,检查其对住宅实际居住环境所承诺的水平是否达到标准。

四、验收标准1.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标准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2.验收标准应全面、科学合理,能够反映住宅工程实际质量情况。

五、验收成果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成果应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发放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结果、验收时间、验收人员和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

六、总结住宅工程的延伸需要严格控制住宅分户验收流程,要从宏观层面对其进行监督化操作,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

作为相关单位,需要分别强化工程审计、物业管理和市场监管,减少住宅工程不合格这种情况,提升建筑质量的质量和安全级别,提升消费者对商品的购买意愿与信心。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分户验收工作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住宅工程涉及千家万户,住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全面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高到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明确要求,制定措施,加强监管,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分户验收内容分户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分户验收依据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分户验收程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检查部位、数量;(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以及分户验收的内容适时进行检查;(三)每户住宅和规定的公共部位验收完毕,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见附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分别签字;(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根据《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冀建法[2008]601号)、《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秦建[2008]239号)、《关于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质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对分户验收的有关工作做如下通知:一、使用统一的分户验收表格和合格证式样(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使用全省统一的检查记录表、汇总表、监督核查记录表和合格证(式样见本通知附件1至5),表格和证书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二)分户验收记录表和合格证可以由各县区质监站统一印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从秦皇岛建设网站()自行下载印制。

二、分户验收监督资料纳入监督档案管理(一)分户验收监督资料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规定》(冀建质[2008]426号),纳入监督档案统一管理。

(二)以下资料应当存入监督档案:1、分户验收方案;2、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3、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4、经批准的实体抽查、抽测方案;5、实体抽查、抽测记录;6、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样证。

三、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外窗渗漏及卫生间地面渗漏项目验收按照本通知附件6规定执行。

四、给排水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和通球试验检查验收《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未明确部分,按照本通知附件7补充规定执行。

五、请各质量监督机构及时收集《秦皇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市质监站(电子邮箱:qhdzjz@)。

附件:1、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2、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3、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4、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5、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6、关于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和外窗渗漏验收的规定7、关于给排水管道坡度、安装固定和通球试验验收的补充规定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一)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二)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4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资料监督核查记录表核查人签字:附件5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工程名称:房号:建设单位:河北省建设厅监制8一、本证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凭证,房屋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交给住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鲁建质监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2〕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修订的《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持续抓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全过程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住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功能,推动住宅工程品质全面提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14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减少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和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实体结构、观感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徐建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发〔2011〕61号)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质〔2009〕55号)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苏建质〔2009〕131号),进一步加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的执行力度,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于2010年3月25日下发了《关于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通知》(徐建质〔2010〕7号)。

制度的实施,对于推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开展,消除质量通病和使用功能缺陷,取得较好的效果。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为更加深入推进住宅分户验收公示制度,提高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责意识、规范其质量行为,确保分户验收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公正、透明,扩大广大业主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维护其合法利益,现就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示制度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出明确要求如下: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验收标准依据国家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及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执行实施。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前,对于已售出(或预售出)的住宅工程(包括已明确安置房号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分户验收时间、地点通知业主,将通知情况填写《业主分户验收通知信息汇总表》(见附表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9]38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质[2009]383号)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开日期:2009-06-02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

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对应关系,并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在附件中单独列明)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分别予以明确,以备分户验收时进行检查。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分户验收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分户验收

二、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 通知 建市[2010]68号(节选)
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
(四)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住宅工程的施工质量依法承担责 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确定符合规 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 人员,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 且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 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 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要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 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 前,要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要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 题的住宅工程负责返修,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 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 定及分户验收
一、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 意见 建质[2004]18号(节选)
二)突出重点环节,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 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要制定 本企业的住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 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 病的部位和容易影响空气质量的厨房、卫生间管材等环节,采取相应的 技术保障措施。 (五)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 则,按国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 工序。要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材料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 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11•【字号】鄂建[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分户验收)制度是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符合当前消费者对住宅工程质量的需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要求,细化措施,将其作为落实市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有效手段,认真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积极实施。

各地要及时组织对参建单位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分户验收制度,营造强大的外部舆论监督环境,增强各参建单位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目前已建立和实施分户验收制度的地区,要巩固工作成果,规范管理行为,将分户验收工作引向深入;尚未建立分户验收制度的地区,要迅速启动,根据《规定》要求,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及配套检查用表,指导各参建单位开展好分户验收工作。

三、严格标准,强化监督。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工作要加强过程中的巡查和竣工验收时的监督抽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分户验收的要责令整改,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终止竣工验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在分户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09]254号各市(县)建设局、质监站,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深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经我厅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深刻理解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当前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对克服和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促进住宅工程综合与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对减少用户投诉,及早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筑和谐社会,都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工作。

全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各工程参建单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分户验收工作(一)建设(开发)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应在施工单位全数自查合格并提交分户验收记录的基础上,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竣工验收阶段的分户验收工作,并按分户验收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分户验收记录表。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件二)(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附件向住户提供)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标识牌》(附件一)按要求贴在户内进行公示。

建设(开发)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二)施工单位是住宅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主体,应全面落实施工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加强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已实施近半年时间,从学习、研究,到落实在工作实际中,各相关责任单位都做出了努力,并初见成效。

但是,通过前段时间对分户验收工作的检查和调研,这项工作在某些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存在的问题:(一)分户验收方案不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

一是方案编制的时间滞后。

分户验收方案应在主体完工后编制完成,但多数工程是在工程基本竣工时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

二是方案内容过于简单。

分户验收方案应根据该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分户子单位工程和分户检验批,同时确定分户检验批检查的内容、检查的标准、检查的部位及检查的数量等。

多数工程未按要求编制方案。

三是方案编制的主体不符合规定。

分户验收工作主要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方案应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但不少工程分户验收方案是监理单位独自完成的。

四是验收方案没有进行核准。

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分户验收方案编制完毕,质监站应依据规范、分户验收实施细则和工程特点,对验收方案进行审核。

而许多工程未履行该程序。

(二)分户验收的时间不符合要求。

为了确保分户验收过程中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问题,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分户验收工作,应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后进行,强调过程控制。

但是,目前分户验收介入的时间普遍滞后,大多数工程是在竣工验收前才开展分户验收工作。

(三)分户验收工作没有突出重点。

分户验收是对住宅工程的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的验收,所以工作重点应是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

但检查中发现,多数工程把实测实量作为分户验收工作重点,忽略了观感和使用功能质量检查,致使工程实体质量中存在许多缺陷得不到及时的整改。

(四)分户验收与质量整改不能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分户验收及时发现问题仅完成了工作的一部分,关键的是解决问题。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2.16•【字号】豫建[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建[2007]14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落实质量责任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河南省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建建〔2006〕105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对我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监管程序和方法1.住宅工程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组织分户验收,进行首次分户验收时应将分户验收方案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应及时对分户验收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复核,以保证分户验收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2.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监督检查,主要对参建各方的工作质量、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核查建设、监理、施工的验收组织形式、人员资格等;(2)抽查工程的实物质量,重点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相关记录表,是否对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时进行了检查;(3)通过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各参建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

抽查数量:三个单元及以上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5户;二个单元以下的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3户。

(每户选取应综合考虑楼层、户型、装修特点等情况)。

抽取的每户将按提供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内容全数检查,并核查其相符率,如果其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一致时,应按有关文件规定,责令其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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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质〔2009〕38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

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

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
(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
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

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四、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分户验收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与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对应关系,并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报验表》(在附件中单独列明)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分别予以明确,以备分户验收时进行检查。

五、工程监理单位对分户验收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分户验收情况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在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含对分户验收进行评估的结论,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单位工程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进行验收。

七、在分户验收的检查验收过程中,应对涉及到的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作为主要检查验收项目,包括: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制冷、通风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八、分户验收工作组在检查验收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上述检查验收项目,应逐项对照住宅工程相应检验批质量验收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验收,并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住宅工程
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的相应位置填写对应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的编号。

(二)对于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应全数检查验收,并应分别采取实测实量,以及查验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报告等手段进行检查。

观感检查项目应通过目测观察的方法检查。

平整、垂直、标高等需要实测实量的检查内容,应使用靠尺板、水平仪和尺子等专业检查工具,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三)对于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点位上做出明显检查标识(含主体结构工程检查验收符合)。

根据实际检查情况,检查标识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住户编号、房间位置、检查项目内容、实测实量结果、对应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观感质量检查结果、使用功能质量现场检查结果,以及检查验收结论等内容。

(四)检查标识可采取印章、不干胶标贴等形式制作,相应检查内容可手写,同时应能够保持其牢固和耐久性。

主体结构工程检查标识应保留至下一道工序施工。

其余检查标识应保留至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前。

(五)对于已全部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到位的住宅工程,上述检查标识有可能影响工程装饰效果时,应采取在住宅户内显著位置设立检查图表等形式标明检查结果。

(六)对发现的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不符合相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分户验收工作组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置记录》,书面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情况应经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九、分户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二)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已验收合格。

(三)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工程质量检查结论与相对应的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一致,且《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齐全。

(四)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工程的观感质量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为合格。

(五)按照本规定要求,对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检查合格后,已在检查点位上做出了明显检查标识或设立了检查图表。

(六)对于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施工单位已整改完毕,且已经建设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并形成整改处置记录。

(七)建筑物外墙显著部位已镶刻符合要求的工程标牌。

十、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区县建委责令改正。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7月1日以后开始分户验收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分户验收但是尚未完成分户验收工作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质〔2006〕139号)、《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表格的通知》(京建质[2007]1285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附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停止使用。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3.《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置记录》
4. 检查标识(样本)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
3、《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处置记录》
4、检查标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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