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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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及市高院有关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和工作职责指引的规定要求,配合有关法院法官,承办了部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培养和锻炼了破产清算工作团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完善了内部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守则,取得了一定的收获和成绩。

现具体报告如下:
目前,本所管理人工作团队以首席合伙人挂帅,指派三名合伙人担任项目负责合伙人,主要从事务所层面对有关破产强清项目进行管理,并委派三名业务主管及四名经理担任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有关项目的联系执行工作,上述负责人员均具备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中五人同时具备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从胜任能力上为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我们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担任助理工作,从人力上保证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所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工作守则,确定了项目工作团队,并在有关项目的实施中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工作。

现有管理人工作团队人员清单:略(人员信息不公示)
注:与初次申报团队人员名单相比,增加了业务主管唐人宇,另外,业务员张俊荪因离职本次作剔除调整。

本所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收入逐年提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我们在全国多地设立了分所,目前,已在北京、深圳、广州、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等地设立分所,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地扩大,同时,我们坚持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把事务所做强做大。

我们近年来按照高院有关摇号要求,按时参加高院有关破产强清案件随机指定摇号的工作,从未迟到或缺席,遵守有关摇号的纪律,并严格按照摇号结果与要求实施项目清算工作。

本所自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根据高院的随机指定,共计承办了6个清算案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1个,强制清算案件5个,具体承办情况如下:
破产清算案:
我们于2016年2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破2号破产清算案件,接案后,我们即与有关法院及破产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了有关破产财产及资料情况,按
照国家有关破产法规的要求,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有关破产财产及凭证资料,并进行了公告通知债权人,已经召开了有关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方案,目前,已经完成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正在办理有关税务清算事宜。

具体情况见附表-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

强制清算案:
我们于2015年2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强制清算案件,按照法院要求,我们与清算公司股东共同组成了清算组,并按照有关清算法规及要求,实施了接管、公告、清理处置资产、清退人员、资金分配、工商税务的备案与注销等工作,于2016年末完成了该案的全部强制清算工作。

我们于2015年3月26日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二(商)清(算)字第1号强制清算案件,与有关当事人共同成立了清算组,因清算单位早已歇业,已无有关经营场地、财产、业务和相关人员资料,财务凭证资料也大都流失,无法实施有关清算工作,于2016年3月报告法院终结。

我们于2016年8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6154号强制清算案件,按照法院要求,单独组成了清算组,目前,已完成接管、公告、清理处置财产、资金分配等工作,尚待法院的最终批复后结案。

我们于2016年11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算1号强制清算案件,在沟通有关情况后,该案当时人已提请申请撤销清算申请。

我们于2017年1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强清7号强制清算案件,已与法院及有关当事人取得了联系,了解了有关情况,有关清算组的成立等后续事宜正在申请办理中。

上述强制清算案件的具体情况见附表-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我们进一步认真学习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法规文件,并依照制定了本所的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工作守则,确定了项目工作团队,我们要求所有项目工作团队的负责人及助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及高院有关破产案审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在项目的实施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的操作流程执行,严格遵守破产管理人项目工作守则,在已经实施的破产和强清案件中,我们的项目团队也切实执行了上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事务所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守则,通过工作实践及和法院法官的沟通交流,我们的操作流程和业务水平得到了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也得到了有关法院法官及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担任管理人至今,我们承办和完成的破产强清案件不多,还需更进一步地学习法律法规和要求,相关的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经验还需要进一步地积累和总结,操作流程和工作守则也应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进。

在履职过程中,我们还是碰到了一些问题的困扰,如:
一些强清案件往往附带许多诉讼官司,年代久远且资料不全,很难理清有效清晰的资产和债权债务,难以实施对清算单位财产和资料的全面接管,无法理清有关债权债务,相关的资产处置难以进行。

还有,我们承做的清算案件,到了办理税务清算注销手续时,往往会碰到诸多问题,时间难以掌控,主要问题为:税务清算往往要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收支和相关税收进行查证,涉及较多的资料及时间跨度较长,清算单位往往难以全面完整提供,造成对应的清算久拖不下;还有一些坏账处理,税务不予认定,难以核销,也给清算带来困扰等。

我们希望,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不断开展与深入,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的不断完善,有关问题能够得到很好地改进。

同时,我们作为管理人,也要不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执业质量,不断总结经验教训,配合司法机构做好有关破产等案件的审理工作,为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出贡献。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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