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济政字〔2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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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
正文: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
济政字〔201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

多年来,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但从近年各级巡查,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情况看,财经法规制度执行不严、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违规采购、私设账外账等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破坏了正常的财经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纠正。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济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1.强化依法理财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在有关干部培训班次中,要把财务管理知识作为一项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决策水平。

2.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承担预算资金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总责,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花钱、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财务收支管理,规范履职履责行为。

业务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经济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要加强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大财务支出的监管,强化权力制衡约束,不断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3.健全财务管理机构。

各部门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配齐配强财务机构人员。

要严格财会人员政治审核、入职资质审核,财会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上岗入职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财会人员配备和调整,要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不具备设置财务管理岗位条件的单位,财务可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代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部门单位对财务人员的需求,在下达用编进人计划时给予优先考虑。

4.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切实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要明确财务管理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部门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过程留痕,责任可查,构建权责统一、制度完备、管理科学、流程优化、标准明晰、执行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强化制度约束,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5.严格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
门预算,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没有预算一律不得支出。

预算编制要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标准和要求、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将各项支出具体到每一个项目。

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要编制部门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部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坚决制止各种乱花钱和突击花钱行为,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一律不得列支和报销;对违反规定已报销和列支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6.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规定。

要把所有收支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禁从零余额账户违规转移资金逃避监管。

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要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

要严格按规定控制现金支出范围,严禁大额现金支付,严禁白条抵库,严禁以借款、公务消费名义向个人银行卡转账套取现金。

7.严格规范公务支出程序。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等经费管理办法,严格程序审批和总量控制,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各项支出要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每项经费开支要附有明细清单,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三人共同签字方可报销入账。

财会人员要严格支出审批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违反程序的支出,应当坚决制止;对本单位违反规定强制安排的支出,要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反映。

8.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各部门单位管理的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严禁随意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严禁挤占挪用。

要及时公开资金分配办法、范围、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大力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科学安排支出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对结余或者结转2年及以上的财政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9.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和部门决算。

各部门单位要规范适用会计制度,严格按照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会计核算应真实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和资产负债情况,严禁做假账。

所有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必须编报部门决算,准确、真实、完整地反映全部财务状况,确保账表一致,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10.严格执行部门预决算公开制度。

除涉密事项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在预决算批复后20
天内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也要一并公开。

要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及时回应、完善制度、规范整改。

参与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还要公开绩效评价情况。

11.严格加强债务管理。

各级各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不得违法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加强源头治理防范,完善财务基础管理机制
1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各部门单位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资产管理账簿,新购置资产要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严禁账外管理。

要对固定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公开招标和产权公开交易,形成的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1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

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批准的采购计划实施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超出需要购买服务和违规采购进口产品;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4.严格规范工资福利、津补贴发放。

各部门单位津补贴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严禁巧立名目,超范围、超标准、无依据发放各种补贴、奖金和福利。

各部门单位在编人员增减要及时报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发生。

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政供养人员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工资福利发放范围和标准,建立定期清理核查机制,切实加强工资福利、津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管。

15.严禁私存私放资金、私设“小金库”。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各部门单位所有收支必须在批准设立的银行账户中核算,严禁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严禁以各种名义虚报支出、套
取现金设立“小金库”。

财政部门要加强各部门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对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立即改正,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

16.加强单位财政票据管理。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财政票据,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确保财政票据管理使用安全。

要按照财政票据规定的用途使用、按照规定填写;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串用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要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销,按规定已核销的财政票据达到保管期限的要报请财政部门销毁。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17.加强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对到期逾期的要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形成的呆账、坏账,要严格按照审批处理程序进行核销。

要按照“一借一清、随借随清”的原则,切实控制新增往来款项规模。

财政部门要结合清理结余结转资金,加大对单位往来款项的清理力度,对往来款项过大、压减不力、影响预算正常执行,造成上级专款、民生资金无法及时兑现的部门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财经秩序
18.加强财政监管。

财政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在保障政策执行、严肃财经纪律、推动改革发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要经常性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财务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限期整改意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

要强化对各部门单位会计工作的指导,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完善财会人员评价制度,建立高层次财会人才库,推动财务会计向管理会计转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9.加强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要依据《审计法》赋予的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对各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重大资金分配、项目审批、大宗物品采购、合法合规使用资金资产资源等领域。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对涉嫌违法违纪人员,要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审计结果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加强监察监督。

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查处顶风违纪案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和
有关领导责任。

各派驻纪检组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派驻单位主要负责人、重大支出事项分管负责人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

五、严格责任追究,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1.严格责任追究。

对检查发现的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违规采购、私设账外账、违规发放津补贴、坐收坐支资产收入等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济宁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济办发〔2015〕15号)等文件规定,严格实施问责,分别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使财经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22.明确责任划分与承担。

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财会人员应负直接责任,一经查实,要按照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财会人员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账务处理,导致问题发生的;
(2)财会人员未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财务审核、批准职责,导致问题发生的;
(3)对单位作出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事项,财会人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提出反对意见,导致问题发生的;
(4)财会人员应负直接责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审核人、批准人应承担相关领导责任,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经办人或财会人员的财务收支行为有错误而没有发现,导致问题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2)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财会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问题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财务收支决定,导致问题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4)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财会人员、审核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导致问题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5)未经财会或经办人员承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问题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6)经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重大财务事项,导致问题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
(7)上级行政机关改变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行为,导致问题发生的,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8)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或财会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问题发生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23.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根据责任事实和情节轻重,应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追究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责令公开道歉;
(5)停职检查;
(6)调离岗位;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9)免职。

各县(市、区)、国有企业要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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