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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法规类别】归侨侨眷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6.29
【实施日期】2001.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6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第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三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一款:“归侨、侨眷享有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其公民的权利和阻碍其履行公民的义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予适当照顾。


第一款改为第三款。

四、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者服务,并享受国家和省的有关优惠待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华侨科技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在本省工作或者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
保障权益。

对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和归侨退休生活津贴,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归侨、侨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并给予适当照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

地方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依法做好推荐归侨、侨眷代表候选人的工作。


七、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鼓励归侨、侨眷利用自身优势兴办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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