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WTO和EU法律制度谈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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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第34卷第6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Journal of S ocial Science of Hunan N ormal University V ol.34 N o.6
N ov.,2005
从WTO 和EU 法律制度谈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
Ξ
李双元,李 赞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摘 要:WT O 和E U 分别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和典型代表。

从这两个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分析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这两种存在形式的协调与共同发展,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并且也可以偃息法学界关于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互关系的争论。

关键词:WT O ;E U ;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2529(2005)0620074206
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关系各论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
展的两大潮流,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在两个不同层面上的发展形式。

其中,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尤为迅速。

目前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是不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

而且,一般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所实行的优惠待遇不论在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超过全球经济一体化组织如世贸组织的标准。

许多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涵盖了迄今被排除在世贸组织多边谈判之外或多边谈判没有充分讨论的问题,如政府采购、环保标准、投资与竞争政策、劳工标准等。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并存的局面将长期存在。

它们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长期并存、互相促进、互为补充,还是南辕北辙、势同水火?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深入探讨。

探讨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其核心其实就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影响问题。

对此,人们的观点主要可分为泾渭分明的两派。

一派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反对者或曰怀疑论者,一派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赞同者或曰鼓吹者。

各说各的理,莫衷一是。

先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反对者的观点。

他们认为,区
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集团式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其方式因为有了合法的外衣而变得更为隐蔽,因而其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性更大;随着区
域经济一体化的繁衍及其活力的与日俱增,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甚至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将受到威胁。

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实现全球贸易自由
化的“阻碍物”(Stumbling —blocks )。

[1](P110)
更有学者在题为
《区域化:全球化的阻力》的文章中直截了当地指出:“分析全球各国区域合作的动因和效应,不难发现,区域化未必能真正推动全球化的合作,恰恰相反,区域化已经成为全球化的
阻力。

”[2](P8)
并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逐步形成与完善,彻底改变了世界经济贸易往来的格局,各国对区域内经济依赖的加强和各区域对外合作谈判能力的提升,无疑将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更加剧烈的竞争局面。

区域合作的增强,还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全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近年来南北经济发展差异进一步扩大就是明显例证。

从长远看,支离破碎的全球经济格局将意味着全球性经济福利的减少,并可能导致政治冲突。

[2](P11)
而且,区域化创造了新的贸易壁垒。

还认为,就在世界贸易组织为消除全球贸易壁垒进行积极努力的同时,区域化则以区域合作为名为贸易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

4

收稿日期:2005206208
基金项目:司法部科研课题“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03SF B2008)。

作者简介:李双元(19272),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赞(19732),男,湖南望城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区域化在强化内部利益的同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采取了更加严格的防范政策和措施,不惜采取一切手段建立贸易壁垒,阻止他国产品进口。

最后,更是从意识形态角度担心,一旦欧盟实现了政治一体化目标,北美自由贸易区及东盟、非盟等走向政治一体化将不可避免。

届时,各区域之间将由经济合作与较量转向政治合作与较量,而规模更大的政治较量和利益冲突必将给全球政治、经济发展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

总之,不管是从区域化的动机和内部协调机制分析,还是从区域化对全球化的影响程度分析,区域化对全球化的发展并不能具有多数人所想象的促进作用,其结果将是数量更多的、规模更大的、更加难以协调和处理的冲突。

[2](P12)不难看出,上述的许多忧虑不过是硬币的两面,换一个角度思考,也许其正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独特优势。

还有人通过经济研究的方法得出结论:区域经济一体化逐渐提高,但各个区域之间经济联系逐渐减弱,导致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减弱。

他同样认为,全球贸易往来、资本流动的迅速扩展,并没有带来如同人们预期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而是恰恰掩盖了全球化进程中愈发突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

[3](P33)很明显,这种观点忽视了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日益加强开放性,朝跨洲、跨区域发展,相互渗透和融合的事实。

与此完全相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赞同者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所要建立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而且区域经济一体化无不将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作为其最高宗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并可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积累经验。

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推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营造物”(Build2 ing—blocks)。

[1](P110)更有学者乐观地预期,区域经济力量很可能代替为数众多的主权国家,构筑起国际经济结构的新框架,从而向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方向不断迈进。

[4](P187)应该说,目前赞同或者支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观点占主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现实状态。

鉴于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蓬勃发展的现实,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作为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的法律事实,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有必要从世贸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态度和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功典型的欧洲联盟(EU)与世贸组织(WT O)的法律关系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才可望能得出较为客观、更符合实际情况的结论。

二、从WT O的区域一体化安排看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
世贸组织(WT O)意义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制度反映了世贸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态度,而这一态度则取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世贸组织多边体制的影响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现状。

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有促进多边贸易和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从而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作用,但也的确存在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损害的威胁。

然而,许多国家由于难以舍弃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蓬勃发展,面对这一现实,世贸组织需要具备应有的灵活性。

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世贸组织在现实条件下不能不接受的经济一体化形式,并希望其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

这决定了世贸组织会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存在,同时尽量避免和防范其对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造成损害。

世贸组织首先肯定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积极影响,承认成员有权缔结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和作出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不阻止成员订立在彼此间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协定或成为该协定的成员,[5](P9)如《关贸总协定》第24条第4款、第5款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第1款都有类似的规定。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也充满争议的问题。

众多的区域协定形成了覆盖全球的复杂的贸易网络。

因此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是有助于还是有损于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1995年世贸组织在一项研究中得出结论认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经济一体化的行动在追求更加开放的贸易方面是相互补充的,而非二者必择其一。

得出这个结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区域性协定使得有关国家能够商定在当时多边范围内无法达成的规则,作出在当时多边范围内不能作出的承诺。

而其中的一些规则如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则反过来又为乌拉圭回合有关协定的达成铺平了道路或提供了经验。

例如,面对一些国家变换出口策略,欧共体于1988年7月11日公布了第2423Π88号反倾销反补贴规则,规定将含有进口零件或原材料而由共同体厂商生产的产品也纳入应受反倾销调查的范围,而且可以对此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乌拉圭回合谈判所形成的“关于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就吸收了欧共体的做法,规定将“旨在进口国进行加工装配的进口产品的那些零部件包括在适用现有的最终反倾销税的范围之内。

”[6](P526)另如,美、加、墨达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和欧共体在服务贸易方面所做的探索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提供了重要借鉴。

又如,有些区域组织在环境保护、劳工标准、投资和竞争政策等问题上达成了协议,而这些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正在世贸组织的新一轮谈判中得到回应。

世贸组织承认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经济一体化的互补性的原因还在于世贸组织一向宣称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并以此提高人类福利为己任,而区域性安排特别是那些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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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取消或削减贸易壁垒的组织是在现实条件下增进国际经济合作、为成员国带来利益的有效形式,因而符合世贸组织通过追求贸易自由化提高公众福利的目的。

因此,尽管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如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违反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但世贸组织允许区域贸易协定和组织的存在,并将其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来处理。

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例外,必须符合某些严格的标准。

尤其重要的是,这些安排应该帮助贸易在集团内国家间自由流动,不增加对集团外国家的贸易壁垒。

换言之,区域经济一体化应该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而不应对其造成威胁。

[7](P39)因此,世贸组织的一位副总干事曾表示,区域经济合作将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系统的改善,促进区域内国家的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完全支持区域贸易协议。

区域贸易协议与世贸组织协议,两者之间可以互相补充,可以促使世界市场的更加开放。

[8](P2112212)
在肯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世贸组织也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区域性的贸易安排也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多边贸易体制,进而损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如果区域一体化安排的伙伴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导致贸易主要来源于其内部即发生贸易转移效果,那么,第三方就会丧失市场份额。

此外,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等对来源地的要求也会把本来可能流向第三方的贸易与投资转移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伙伴。

另外,由于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并不是将经济面对所有的国际竞争,而仅对其区域内的成员开放经济,引入竞争,而区域内成员的货物或服务的提供者可能不是有效率和最有效率的,从而限制了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损害福利的最大化。

因此,不仅妨碍参加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的成员方的自身利益,而且影响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的公平开展,对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造成损害。

[8](P212)
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通常包含的管理程序可能导致对非成员歧视的增加,从而损害多边贸易体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区域性贸易组织若缺乏有效的约束,则会构成国际贸易的严重壁垒,威胁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存在,进而出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反对者所担心的那样:最终将强化国际政治对抗。

[2](P12)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贸易集团相互封闭和争斗就是前车之鉴。

此外,由不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而建立的贸易组织之间的摩擦也可能在多边层面上导致贸易谈判复杂化。

在用于贸易谈判的资源十分稀缺的情况下,如若这一资源被用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层面,多边谈判将会遭受损失。

[8](P212)
三、从E U与WT O的法律关系看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
在讨论欧洲联盟(EU)与世贸组织法律关系时,有必要首先澄清一下欧洲联盟与欧共体的关系问题,虽然目前人们普遍习惯地不将欧共体与欧盟作严格的区分,但实际上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欧盟是在三个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原来的三个共同体各自依然是独立的法律人格者,而目前欧盟并不具有法律人格。

三个共同体是作为欧盟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存在的。

所以,尽管欧盟在组织结构上实现了一体化,但并没有完全取代欧共体的法律地位。

而且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的规定来看,享有世贸组织正式成员资格的也是明确为欧共体。

所以有学者主张在阐述欧共体与世贸组织的法律关系时不可用欧盟作替代。

[9](P35)鉴于欧盟是在欧共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和欧共体依然是作为欧盟的三大支柱之一的事实,此处作者讨论欧盟与世贸组织的法律关系时,其实也即是侧重于欧共体与世贸组织的关系。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1条明确规定:“凡是在本协定生效之日已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和欧共体,接受本协定和各项多边协定,并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附有承诺和减让表以及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有具体承诺表者,均为世贸组织的创始成员。

”藉此世贸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的契机,欧共体终于取得了该组织的正式成员资格。

而此前,欧共体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中是逐步取代其成员国并发展为关贸总协定的一种“事实成员”,而其各成员国是一种“法律形式上的成员”[10](P260)。

从关贸总协定体制时期开始就采取了对欧共体的包容和务实的态度。

自1960年狄龙回合谈判以来,均由欧共体委员会代表其成员国与其他各缔约方举行多边或双边谈判。

自肯尼迪回合以来,历次回合所产生的多边协定,绝大多数由欧共体单独签字和缔结,只有个别协定(如东京回合的技术性壁垒协定和航空贸易协定)由欧共体与其成员国一起以混合缔约方的形式缔结。

除预算委员会等个别机构外,欧共体几乎行使了其成员国在关贸总协定的所有权利。

而且,凡涉及欧共体成员国的争端,不论其是原诉方还是被诉方,在1974年以前绝大数将欧共体作为争端方,此后则均由欧共体作为争端方。

[11](P2472248)
可以看出,在欧共体还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正式成员的时候,它在实际上就在绝大部分领域和活动中取代了其他成员国。

而在其正式结束“事实成员”状态成为世贸组织的缔约方之后,就更可以与其他正式成员一起以平起平坐的身份全面参与世贸组织的活动,而它的成员国(目前欧盟的成员国已增至25个)并不因此而丧失它们在世贸组织中的正式成员地位。

[9](P39)不难认为,关贸总协定Π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体制对欧共体Π欧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包容和务实远远超出了其本身有关条款如关贸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成员方有义务将其所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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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的区域一体化协定通知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成员方若决定建立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加入为此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或决定建立服务贸易的经济一体化组织,或对以上计划或日程进行重大变动时,应立即通知世贸组织,并提供相关信息以便世贸组织能够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报告或建议。

世贸组织收到有关通知后,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进行审查,并作出适当的建议。

[8](P216)世贸组织的审议与监督制度是关贸总协定的继承与发展。

在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上,对欧共体的审议与监督也一再表现了其务实与宽容的态度。

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签署后即通知关贸总协定进行审议。

由于该条约只涉及两项主要产品而非“实质上所有贸易”,故关贸总协定认为它符合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第24条。

当然,最后关贸总协定全体缔约方还是根据第25条的规定对煤钢共同体作出了免责决定。

[12](P113)后来,罗马条约的签署、欧共体的历次扩大、欧共体与其海外国家和领地间建立优惠贸易制度的联系协定等,往往与关贸总协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考虑到有关历史与经济的因素,关贸总协定没有采取行动,而把宽容与务实态度发挥到了极致。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2月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对审查各区域贸易协定的各工作机构的力量进行了整合和集中,建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 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 A),由其负责世贸组织整个框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审查监督。

原来分别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实施监督的职能也转移到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

它一方面对区域贸易协定进行核查,评判其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另一方面对区域性安排对多边贸易体制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区域安排与多边安排之间的关系进行审视和探讨。

[8](P217)这些措施无疑是对审议监督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审议工作的效率,但出于利益的权衡与考虑,世贸组织对欧共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包容与务实恐怕将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四、构建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调、共同发展的法律制度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人们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关系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这种争论恐怕也会贯穿于整个21世纪之中。

从表面上看,区域经济一体化似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背道而驰的,因为它把世界经济分割成一块块相对独立的区域,而不是整合世界。

但实际上,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是矛盾统一体,既有相互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促进的一面。

[13](P86)从近20多年来,全球经济逐步走向一体化的发展情势可以看出,离开了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就不可能有全球经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基础和动力,是追求全球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次优选择和阶段性准备。

事实表明,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大高于全球性的经济一体化。

没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就不可能出现今天如此发展势头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14](P394)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向深度、广度的扩展,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向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同的趋势,减少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困难,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但即使这种趋同性长期存在,却没有迹象表明全球经济一体化在目前和可预见的将来完全取代区域经济一体化。

从理论上分析,现实世界中区域经济一体化比全球经济一体化表现更加显著的原因是,在特定区域内的和有共同利益关切的各国之间比全球范围内各国之间更容易达成经济一体化协议,因而经济融合程度更高,在区域外看就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封闭性,这其实是一体化造成区域内福利的增长高于区域外的反映。

[15](P33)区域内各成员因数量较少、经济实力相当、经贸利益互补性强、法律制度较容易协调等原因使得这些国家形成协调的意志相对容易,所以国际经济一体化在区域范围内的推进要比在全球多边体制下推进更快。

[12](P118)这种差异导致经济一体化在区域层面和全球层面上表现为不同步性。

近年来,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化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国际分工的深化加速推进,同时世贸组织的建立与其他各领域的协议、制度的实施,使世界上更多国家之间经济关系中的障碍得以更快消除,从而使彼此间经济融合的程度更加深化。

因此,全球范围的经济一体化发展也在不断推进。

从世界范围来看,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并存的局面的另一个原因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体制、发展水平方面的不平衡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衡。

在这样的国际经济环境下,要求各国同等程度地消除经济障碍是困难而不现实的,而在发展水平接近和有共同利益诉求的国家间开展经济一体化运动则成为现实选择。

[15](P34)而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平衡现象在21世纪将十分突出,如何促进和加快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仍将是各国政府、各种国际体制和人类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看,继续坚持和贯彻世贸组织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待遇仍然是这一难题的解决之道。

[12](P118)实践证明,多边贸易体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显得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则采取了一些实际的步骤,如历次“洛美协定”以及欧盟2000年签订的打算用自由贸易区协定替代“洛美协定”的“科托努协定”[16](P62)等。

可以认为,各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和特别优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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