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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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宁德境内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01 申报条件
03 办理流程 05 法定期限
目录
02 申报材料 04 数量限制 06 承诺期限
宁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报条件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 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购买二手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门批准文件和交款发票;
(四)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偿差价的,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五)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谢谢观看
(六)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 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 程预(决)算书。
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与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需留存复印件的,经办人在核对后在 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私人业务章。 (三)职工持件、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除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款外,距上次提取时间未满12 个月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 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 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但不包括银行贷款。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 或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宁德境内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01 申报条件
03 办理流程 05 法定期限
目录
02 申报材料 04 数量限制 06 承诺期限
宁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报条件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中:建造、翻建的,建设形象进度需达到规划总层数的 30%);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八)生活困难符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购买二手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
(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交房改部门批准文件和交款发票;
(四)房屋被征收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且有补偿差价的,需提交拆迁安置协议、交款发票或交款凭证;
(五)在规划区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承诺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 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谢谢观看
(六)在规划区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交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 批准书》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
(七)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 程预(决)算书。
办理流程
第二十四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 (一)职工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与所需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需留存复印件的,经办人在核对后在 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私人业务章。 (三)职工持件、管理中心审批核准材料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除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款外,距上次提取时间未满12 个月的。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 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 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总价款,但不包括银行贷款。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管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有偿取得的交易凭证, 或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