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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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共关系建设认识与思考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公安机关的性质、特点、职责和任务决定了做好当前的公安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认真研究警察公共关系,大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对推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警察公共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积极、持久、有计划地运用各种信息和传播沟通手段,加强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合作,不断促进公安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从而为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创造条件的警务运作模式。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条件。
它是由公安机关、公众和传播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公安机关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公众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客体,传播则是连接公安机关与公众的桥梁。
警察公共关系的本质是公安机关运用传播手段开展的活动,其任务是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它的职能是促使公安机关在广泛收集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时期警务活动在公众中产生的效果和影响,提出公安工作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施,同时通过传播和沟通,再收集反馈的信息,对下一阶段的警务活动进行新的策划。
警察公共关系的目标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为公安工作取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取得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精神是诚实、开放、互惠互利。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载体。
二、什么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外延与内涵。
警察公共关系有它广泛的外延和深邃的内涵。
在外延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众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这里的公众是指与公安机关存在着某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从而发生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社会群体,它与政治学、社会学中的公众概念有明显的区别,不仅由人群构成,还包括政府、社区、媒介等机构。
公众是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对象,因此,公众对公安机关确立警察公共关系的认同和参与程度,直接影响警察公共关系的成功与否。
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公众对公安机关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影响力,公安机关必须通过正确处理各种公众关系来确立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
其次是传播媒介。
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传播沟通与合作活动,公安机关要建立警察公共关系,就必须广泛与公众进行接触。
将信息或观点有计划地向公众进行传播,则是公安机关与公众进行沟通的中介和桥梁。
鉴于维护社会的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公安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就应当是双向的,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
一方面,公安机关通过发布信息给公众,使公众透彻了解每一个时期的公安工作和治安形势,从而积极地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心、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又不断地了解公众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评价,知道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发现公安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公安工作的思路和布局,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如警方开辟的警界播报、治安信息联络员、行风监督员等。
第三是形象使者。
警察公共关系是一种以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是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不但主导着警察公共关系的走向,而且左右警察公共关系的状态。
在日常公安机关开展的所有警务活动中,都是围绕公众的利益进行的。
公安机关形象的好与差,不但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的知名度和满意度,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庄严和声誉。
因此,公安机关只有树立起一个能被公众接纳、得到公众信赖和支持的良好形象,才能和公众之间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关系,才能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开展与发展。
应当明确,公安机关形象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精髓。
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公安机关形象,是形成良好警察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
在内涵上主要表现在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
警察公共关系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的灵魂,是公安机关每位民警必备的基本素质。
而有了这种意识,才具备建立和发展警察公共关系的内驱力。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形象信誉意识为基。
形象和信誉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意识中的核心意识。
要树立和完善警察公共关系意识,首先必须牢固树立警察形象和信誉意识。
在我国执法环境、执法条件发生巨大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新形势下,警察形象、信誉等已经成为公安机关谋求生存、争取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良好的警察形象和信誉,能够赢得公众真诚的信赖、支持与合作。
否则,公安机关一切警务活动就会失去公众这个重要基础,公安机关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公众导向意识为先。
公众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意识中的导向意识。
在警务活动中,以公众为导向不仅是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中的基本观点,而且是公安机关在工作实践中已形成的共识。
公安工作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信赖,就应该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始终把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把满足公众的需要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公众服务,对公众负责,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
(三)传播沟通意识为本。
传播与沟通意识是公安机关进行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基本功能意识。
公共传播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信息交流,增进公安机关与公众的相互了解,进而协调公安机关与公众的相互关系。
如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警营开放日”、“警务公开”、“警民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接访”、“约访”和“回访”等形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从中了解到公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率,让公众更直观地了解公安工作,以促进公安工作的更好开展。
(四)互惠双赢意识为重。
互惠是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功利意识。
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也是一种追求利益的活动,但其追求利益的方式与最终目的同其他单纯的利益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公安机关的利益是在满足广大群众利益需求的前提下实现的,是与广大群众利益相一致的。
其次,警察公共关系中的互惠互利不是直接的等价交换,而是公安机关以优质的、无偿的服务去换取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支持,有时还可赢得群众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帮助。
如公安机关在侦破由黑社会组织所作的系列案件中,往往是由公安机关首先取得一些突破,鼓舞了群众,调动了群众检举揭发的积极性,从而扩大了案源线索,查清了黑社会组织的全部罪行。
又如当受害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一方面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立案侦查;另一方面,受害者也有义务、有责任向警方提供有关情况。
也只有双方互动,才能使案件真相大白。
(五)改革创新意识为要。
创新意识是警察公共关系中最具活力的俱进意识。
从某种意义上说,警察公共关系活动也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它要根据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对象、不同的警务、不同的目标,制定出与之相应的公共活动方案,使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能够在社会治安日趋严峻和复杂的形势下,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如公安机关当前大力推行“警务前移,警力下沉”、“三基工程建设”、“信息主导警务”、“社区警务战略”、“户户平安工程建设”的新型警务机制,就是一种创新。
因此,创新是警察公共关系活力之所在,生命之所系。
三、警察公共关系的特点。
(一)强制性寓服务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
这种特殊性质也决定了警察公共关系的两重性,即强制性与服务性并存。
一是警察公共关系的强制性。
公安机关在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中,必须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要求,强化专政职能,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打击、管理行为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是公安机关根据各方面客观情况适时作出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行为。
只要公共关系另一方行为触犯了法律,危害了社会,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也是警察公共关系区别于其它公共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是警察公共关系的服务性。
公安机关作为警察公共关系的主体,人民群众作为警察公共关系的客体,两者之间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是由公安机关性质、地位和任务决定的。
比如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申请相对人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治安部门为管理相对人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户籍部门为相关当事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交警车管部门为相关当事人办理驾驶证照、管理交通秩序等,都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在这方面,公安机关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的高低,也直接导致警察公共关系的优劣。
当然,强制性与服务性是警察公共关系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交替运作、相互作用的。
(二)开放性寓封闭性。
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本身要求各种行为、活动具有开放性。
只有互为开放,才会增进警察公共关系中双方的相互理解,赢得警察公共关系中客体对主体的支持,从而构建和谐共振的良性关系。
但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又决定着并非所有的警务活动都能对外公开。
比如公安机关侦办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或利用技术侦察手段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过程等,就不能公诸于众,否则就是泄密。
毋庸讳言,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历史阶段中,我们曾过多地强调过公安工作的秘密性,而较少考虑它的公开性、社会性,从而使公安工作充满了神秘主义的色彩,使相当多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敬而远之,甚至畏而避之。
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就必须建立一套开放、动态的警务模式与之相适应。
应该肯定,经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当前公安警务活动开放程度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然处于一种半封闭的状态,与信息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愿望仍有一定的差距。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警务公开活动,让社会上更多的人了解、支持公安工作。
这对于塑造公安机关形象,推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特殊性寓普遍性。
警察公共关系是众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它具有社会关系的一些普遍特征。
但是,警察公共关系由于主体、客体的不同,致使它也有不同于其它社会公共关系的地方,这就是警察公共关系的特殊性。
不言而喻,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因此以其为主体的
警察公共关系中的双方往往是执法与服法的关系。
如在刑事司法中,警察公共关系的另一方是为数不多的犯罪嫌疑人,而正确处理好这个关系,就必须有法律手段和一些相关的特殊措施。
在行政管理中,警察公共关系则具有普遍性,广泛存在于公安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之中。
鉴于公安机关职能多,工作覆盖面广,因此,警察公共关系之内涵与外延都比任何一个行政部门来得丰富。
如工商、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部门虽也依法各自行使自己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职能,但其管辖范围却均比公安机关小。
也就是说,上述这些部门的公共关系具有行业性,而公安机关的警察公共关系则具有最大的人际和时空跨度。
(四)传承性寓创新性。
警察公共关系是与警察与生俱来的,且随着时代的变迁与进步,不论是内涵或外延都有新的内容。
过去我们没有警察公共关系一词,警察与群众的关系统称为警民关系。
因此,警察公共关系实质上也是警民关系在新时期的拓展和延伸,是在原有警民关系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新型警民关系。
警察公共关系的提出是公安机关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与警民关系一词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关系的范围扩大了,不单是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还包括公安机关与其它政府职能部门、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之间的关系;二是构建关系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相对单一、相对稳定的模式逐步向多元化、开放型发展。
警察公共关系应运而生,本身就意味着其不能只满足于过去和现在,而要着眼于未来,开拓更新、更高的境界。
因此,充分发挥各级公安机关的创造性,建立日趋完善的警察公共关系,对于我们增强工作信心,实现奋斗目标,无疑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大举措。
四、警察公共关系的主要职能。
如何在新时期科学地、创造性地运用警察公共关系的职能尤为重要,其主要职能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舆情研判职能。
包括对内对外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
对内部信息工作当中,一方面要全面掌握本公安机关单位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另一方面要准确收集当前公安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并对此加以整理、分析。
对外信息工作重点放在对社情民意的收集掌握上,尽可能做到细致全面。
针对社情民意组织召开警民恳谈会、民警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内部单位职工干部定期交流会晤会、协调与群众在观念、事件上的不同想法和做法等。
2、沟通协调职能。
首先,要加强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储备,要对公安机关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公众矛盾防患于未然;其次,在矛盾甚至摩擦现实发生后,要积极通过各种渠道来与公众取得沟通和谅解,从而妥善解决矛盾。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达到增加了解,增进感情的目的。
如可以开通公安局长电话热线,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定时接受公众咨询、监督、建议等;开展“警营一日”;还可以在报纸、书、电视、广播和网络上不断刊播有利于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的稿件,占领舆论制高点。
3、决策咨询职能。
通过信息采集、处理和反馈对公共关系主体和客体的行为态度作出监视和预测,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公共信息,接受上级部门的询问,为上级部门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指导公安机关适时调整工作措施,确保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能与公众要求的最大限度统一。
4、危机处理职能。
处理警察与公众之间的矛盾和突发事件。
公安工作中因为保密和传统意识等多方面的因素,很多时候公安工作是在一种自我封闭的状态下运行的,透明度不高,与公众的互动更是少之又少,警察公共关系建立恰好可以填补这一空白。
5、凝聚警心职能。
警察公共关系以信息交流为手段,通过各种方法来沟通广大民警的心理情感,有效地把握民警动态思想脉搏,协调公安机关内部成员的关系,它和思想政治工作相辅相成,使公安机关内部上下一心、团结一致,为公安机关正常运行扫除内部障碍。
6、公众服务职能。
为公众提供周到热情的服务,就是要求每位警察要真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目前,警察组织要做到热情服务,就是要在警务工作中注意这么几点:第一,要认真履行警察的职责,忠实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第二,要立足岗位不断改革和完善各项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第三,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以良好的举止、文明的语言,正确的方式方法,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安全感。
7、形象塑造职能。
公安机关的形象是指公安机关中的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和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实践中显示的行为特征和精神面貌,包括内在气质和外观形象两个方面。
警察公共关系是公安机关内求团结、外求发展的一门艺术,它通过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创造性的工作,树立起良好形象,不断密切警民关系,达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变警力有限为民力无限,有力地促进公安工作。
五、影响警察公共关系构建的不利因素和存在的误区。
目前,要构建和谐警察公共关系,充分发挥其强大的社会功能,我们仍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
一是公关意识淡薄,不愿公关。
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认为打击破案是主业,是硬指标,也是上级衡量基层公安机关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从上到下要求全心投入抓紧抓好,而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协调公安机关与社会大众的关系不够重视,忽视了警民公共关系的建设。
许多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形象意识,对现代传媒的重大作用了解不够,因而很少将自已的日常执法等公务行为与公关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
有的民警缺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观念,不愿踏踏实实为群众为社会奉献,不愿通过自已的工作为群众带来满意和方便,不愿用自已的热情服务去赢得群众的好感和信赖。
有的民警在与群众打交道时习惯于扮演“管理者”角色,态度冷、硬、横,有高人一等的感觉,少数甚至把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用到群众身上,其行为举止使群众容易产生抗拒心理,更不用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情感上造成了“历史痼疾”。
二是业务技巧贫泛,不会公关。
警察公共关系学是一门新的学科,要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具备较强的交流沟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但基层公安机关缺乏有效的宣传和相应能力的培养,缺乏对警察公共关系特点、规律的应有的研究,缺乏对广大民警公关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一句话,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还没有准备好。
三是专业人才短缺,不能公关。
现代公共关系的发展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系统性、规范性。
都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和一支高素质的公关队伍去承担。
而我国除了个别大中城市成
立了专门警察公共关系的部门外,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没有设置专门的公关机构,公关工作分散在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法制信访等不同部门,缺乏对公关工作的系统的经营,没有培养专业的公关人才,即使开展一些公关工作,也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
四是警察形象下降,危机公关。
主要原因包括:首先是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少数单位窗口形象不佳、服务意识不浓、工作作风不实和个别民警学习抓得不紧、综合素质不高、群众观念不强,致使解决问题的意识薄弱,水平不够,能力有限。
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落后的管理方式使日常执法工作不尽如人意。
其次是来自群众方面的因素。
警务职能的泛化,有因难找警察的口号提出,群众对公安机关期望越高,失望越大。
相当一部分群众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查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
然而,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进而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第三是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包括行政干预,滥用警力。
一是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其他部门一遇上难办的事就让警察去管,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从而损害警察形象;二是非警务活动过多,损害警民关系,影响民警的执法形象,一旦出了问题,就临时抱佛脚,不能未雨绸缪。
面对警察公共关系的新课题,我们在思想和行动上还存在着诸多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误区之一:将警察公共关系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队伍内部思想政治工作。
他们认为,公安机关内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有着优良的传统和丰富的经验,讲公共关系就是指队伍管理,管好队伍便是做好公共关系工作。
完全忽略了警察公共关系的对外功能;
误区之二:将警察公共关系简单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外宣传工作。
警察公共关系是指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关系。
而新闻宣传则更多地体现出单向流动。
从信息传播的主体地位上看,对外新闻宣传中,公安机关起主导作用,居于主导地位,工作中更加注重有益信息的传播,或因忽视或害怕公众的巨大力量,而有意回避或者掩藏不利的信息传播,工作上采取"遮、盖、捂、堵"的办法,势必产生负面效应。
而警察公共关系中,则是公众起主导作用,居于主导地位,工作更加注重信息的及时反馈与应对,讲究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
因此,警察公共关系比新闻宣传更科学。
误区之三:将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载体等同于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开展法制宣传对于普及群众法律知识、提高法治意识固然重要,但是一味地强化某种单一的方式,而不创造性地丰富“阳光警务”的实质内容,就会犯简单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
误区之四:把警察公共关系等同于人际关系或者拉关系。
其实,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在实践中,却往往因各种因素而走样。
因此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公共关系变成了私人关系。
没有个人私下的感情投资,就办不成公家的事情。
二是集体的事情变成了个人的事情。
公共关系原本是组织形象的问题,是大家的齐心协力办的事情,却最终成为某个领导或某个部门的事情。
三是制度的问题变成了可有可无的问题。
原本警察公共关系是一门科学,是需要长期坚持,有专门人员负责并研究实施的工作,却在人际关系理论的指导下,变成了"想起来就干、想干就干,不想干就算"的局面,没有硬指标,没有科学的考核。
六、发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优势与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