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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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摘要
经济法和民商法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作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商法更多注重的是微观的个人的利益,而经济法更加注重社会整体的利益,在意思自治限度、市场主体保护、价值追求、调整对象、经济层次等方面也均存在差异。

但是又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不断渗透和结合,作为市场经济运行“外因”的经济法和“内因”的民商法的关系也更加紧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两手结合的措施也在市场运行调节中发挥出重要的积极作用。

而且在调整经济的同时,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形成了一种良性互补关系,经济法是民商法私权泛滥的“度”,民商法反过来也构成经济法的“度”,两者之间产生积极的反作用,相互制约,互相为“度”,不断促进经济和法制的进步。

【关键词】经济法与民商法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
绪论
界定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话,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但是它们都是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关系”成为二者共同瞩目的焦点,经济法与民商法各自从微观与宏观的角度对之加以调节,它们互相配合,互相比照、各显身手、相得益彰,并且在调节过程中联系更加紧密,相互制约,良性互补。

一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界定
(一)民商法:民商法是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

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那么个人利益责任理念与民商法是什么关系呢?现如今商品经济得到了高速的发展,民商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的同时也会对个人产生一些制约,比如在交易的时候,交易双方要对自己的所有权有明确的认识并且权责分明,更要秉持着公平自愿的原则,所以这时也会需要“看不见的手”来进行调控。

但是还是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进行欺诈和胁迫的手段,恶意串通国家集体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也会对那些对于那些风险投资大的和低收益回报的事情漠不关心,一些有利益国家长久发展和有助于提高国家整体利益的文化事业、教育事业、体育事业以及社会公益事业不感兴趣,但是这样可能会使得国家的长久利益得不到更好的发展【1】。

(二)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经济协调而规制经济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调整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为了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而制定了经济法。

经济法是对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的法律规范。

那么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与经济法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使得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生产效率提高,人具有社会属性,在此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地位和对外部的影响都会越来越大,如果个人行为得不到很好的控制,那么很有可能会出现“强者愈强,弱
者愈弱”的问题。

同时如果市场失去自我调节能力,市场就会出现“失灵”【2】现象,市场会产生剧烈的波动。

所以此刻,需要一个能根据目前经济发展需要,干预个体经济行为,代替社会整体利益的组织解决这个当前社会问题。

就当今社会而言,国家突显经济管理职能,代表社会经济整体利益,而经济法的社会观念是一种国家整体经济的责任感,更重要的是经济法注重的是人的属性,所以经济法能够通过国家来制定法律或者通过其他的方式促进个人在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下协调发展,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得以实现,同时正确引导调控国家对市场的监督促进。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一)意思自治限度不同
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商法作为私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

它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要以当事人主动行使诉权才能实现。

经济法则以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利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给予限制,总是表现为以限制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自由,拓宽社会发展的空间。

实质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就是法律以个人权利本位到社会权利本位的过程,而社会权利实现的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

(二)市场主体保护不同
民商法强调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予以平等保护;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予以偏重保护。

民商法一般不考虑不同市场主题的强弱关系,对各种市场主体都予以同等力度的保护。

对每个人都赋予相同的权利,设置同样的义务。

而经济法则认为市场主体在具体人格上是有强弱之分的,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实力是不同的。

为了平衡协调不同市场主体实力关系,以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经济法对不同市场主体给予了不同力度的保护。

(三)价值追求不同
民商法的个人主义观念是其明显的特征,主要的表现就是在短期内追逐个人的经济利益,追求自身的财富最大化。

人是高级动物,有自己的意识,自己的利益是有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同时,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民商法保护的就是在个人意志的条件卜,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加强并促进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四)调整对象不同
民商法以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为己任,它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强调意思自治,排斥国家权力的纵向干预。

然就我国而言,在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既要考虑经济法是国家权力对经济关系适当干预的结果,又要充分顾及我国民商法体系已日益完备的现状,二者不可偏废。

因此,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市场调控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则调整国家在组织管理和市场调控中形成的经济关系。

(五)经济层次
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与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也就是说,在微观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大量经济关系,是企业等活动个体相互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这些应归民商法调整;同时,经济法应侧重规范宏观领域,弱化政府对企业等经济活动个体的直接干预。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一)经济法是市场运行的“外因”,民商法是市场运行的“内因”。

民商法是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商品关系基础性的法律,直接“表现和记载了经济关系的要求”因此,可以看作是市场的内因;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经济秩序,为民商法调整市场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3】,可以看作是市场的外因。

并且在对市场经济调节中,经济法被看作是“有形之手”,即国家之手;民商法被看作是“无形之手”即市场之手。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

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来发挥作用,因此,经济法要想实现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就不能越姐代疤,完全替代市场的作用,以“国家之手”来干预一切,包办一切,而必须借助内因,在尊重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民商法的调节作用,内外结合,两手兼治,才能真正把市场协调好—“秩序并是一种从外部强加给社会的压力,而是一种从内部建立起来的。

”【4】
(二)经济法是民商法私权泛滥的“度”。

民商法以平等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交易的便捷和安全等理念为准则,但在实际运行中,它所固有的“劣根性”却往往导致这些精神和原则的“异化”【5】,因为民商法从根本上说,它是以“个体权利本位”为主旨的:即以个体为本位,以权利为主导,“这种思想常常孤立地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利益,忽视或者甚至排斥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私权泛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情况下,经济法理直气壮地挺身而出,承担起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职能,大刀阔斧地向“异化”开刀,它扼制私权泛滥,修正“个人权利本位”的理念,经济法种种措施,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经济秩序,为民商法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确保民商法得以对在此良好环境下的自由、自发、自治的经济活动加以规制”【6】,从而真正地贯彻民商法所崇尚的精神和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是现代民商法存在的必要条件”是民商法私权泛滥的“度”,是民商法精神和原则的真正维护者,是民商法正常运行的可靠保障与坚强后盾。

(三)民商法反过来也构成经济法的“度”。

经济法运用“国家之手”干预经济生活,不是可以毫无节制的。

因为如果放任国家无度干预,经济法就会蜕变为“经济行政法”,导致扭曲市场,侵蚀市场主体的权利,破坏市场民主的秩序,窒息经济活力,从而使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遭受破坏, 因此,经济法干预也必须有一个“度”的问题,要受到来自民商私法的制约和平衡, 所以,经济法要干预,首先就必须以保证民商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被破坏为前提,这是它最起码的“度”!这句话包含了如下涵义:(l)干预必须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与经济民主;(2)干预必须尊重市场内部运行的客观规律;(3)干预必须尊重作为基础关系的市场关系;(4)干预必须尊重市场作为基础性资源配置的地位。

只有这样,经济法的干预才能成为真正的“适度”【7】干预和真正的可预测干预,市场的民主、经济的活力与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才能得到可靠的依托和保障。

此外,民商法的一些价值理念,诸如平等、公正、信用、交易的便捷和安全等,还对经济法的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民商法和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和不同点,但是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下,发展市场经济可以让社会中的个人和整体的利益互相的渗透,这样的话,二者就不会存在排斥的现象,会互相依靠,如果市场经济出现了缺陷,国家就可以作为一个外部的力量,用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对他们进行调节,这样,不但使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同时也可以促进国家的利益最大化,所以说,经济法和民商法是互补的关系。

如果说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8】,那么经济法就是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保护法。

这就好比马拉车一样,民商法鼓励马儿自由奔跑,而经济法为马儿指引了方向。

最终的目的则是使人类经济发展的马车飞奔起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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