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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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是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教育形式,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必需的一个过程,是实现“生产育人”的有效途径,也是毕业生走向社会和上岗前提高全面素质的必经阶段。
为进一步加强顶岗实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水利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6]16)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顶岗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爱岗敬业、团队协作、求精求新等职业道德精神;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初步了解岗位职责,掌握专业技能,培养职业素质,熟悉社会,明确就业方向,为学生就业、创业打下基础。
第三条“顶岗实习”主要是指学院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参加的顶岗实践。
第四条各专业必需安排半年以上顶岗实习,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强化顶岗实习管理,顶岗实习全过程要贯彻教学功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系负责落实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开拓实习岗位、开展顶岗实习质量监控等。
系书记或主任为顶岗实习工作的负责人,协调做好顶岗实习工作。
各专业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成员包括企业管理人员、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学生工作负责人、专业教师及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第六条主要职责
制订符合本系(部)实际的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和细则,制订学期顶岗实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习基地建设,落实顶岗实习岗位,与企业共同实施顶岗实习管理,安排顶岗实习应做到与专业培养目标和就业岗位的关联性;加强对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教育,帮助学生明确顶岗实习的目的和意义;选派校内、外指导教师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建立顶岗实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制订质量评价指标,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建立指导教师、辅导员与实习学生的定期联系制度,定期到企业检查和指导顶岗实习,掌握学生的顶岗实习状态,解决顶岗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和实习资料的归档工作;按照学院要求,完成顶岗实习和校企合作工作目标任务。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七条顶岗实习的时间不少于半年,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具体安排。
顶岗实习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集中实习:由系组织安排,并派出指导教师与企业兼职指导教师一起共同组织、管理实习工作;委托实习:可委托实习条件较好、指导力量较强的企事业单位全面指导顶岗实习,但应派出教师巡回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学生实习中的思想、学习、生活、安全等教育工作;分散实习:经系同意,允许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要符合“生产育人”的环境条件,有利于提高职业能力和就业。
系(部)必须根据实习的目的要求,指定教师负责联系和指导,派出教师巡回检查。
第八条顶岗实习由系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
学生到实习单位前,系、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学生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顶岗实习学生要服从实习单位和系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学院及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规,未经允许不能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或调换实习单位。
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对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实习成绩考核作不及格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同一实习单位有三人以上实习学生的,应成立实习小组,系指派实习小组组长,对顶岗实习学生的情况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系指导教师和辅导员。
顶岗实习学生超过20人的单位,系要派出专人进行管理。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顶岗实习是学生的必修的一门课程,学生实习成绩由顶岗实习单位和系进行双重考核,以企业考核为主、系考核为辅。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对学生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填写“顶岗实习考核登记表”,给出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
成绩考核采用等级制,分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