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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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方案
Division plan of the company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公司分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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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分立的依据
此次分立属于业务分立。
依据为:根据肇庆市政府的规划,广东羚光原厂区(即分立至羚光建设的厂区)在20xx年
已纳入肇庆市“三旧”土地的规划,并已于20xx年5月获得
肇庆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公司对该厂区进行“三旧”改造。
如公司对该厂区进行“三旧”改造,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突出性和单一性,因此公司根据业务归属,划分出部分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新设一家公司。
通过存续
分立的方式,将该厂区的“三旧”改造业务划分由分立出的新公司承继。
此次分立,新设公司羚光建设将拥有土地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生产经营用地,将承
继该土地进行“三旧”改造,以及后期开发等事项;广东羚光
将专注于新型电子元器件用新材料和太阳能光伏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因此,此次分类为业务分立。
新三板挂牌公司广东羚光分立依据、方案可行性论证(续)
2、分立的目的和原则分立的主要目的为保持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和进一步突出主业
公司根据业务归属划分出部分资产新设羚光建设。
羚光建设将承继广东羚光所属厂区进行“三旧”改造,以及后期开发等事项。
公司分立后将保持主营业务不变和进一步突出主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材料和太阳能光伏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分立有效避免因同时从事房地产业务对存续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分立的原则:基本原则为A 广东羚光原有土地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生产经营用地已20xx 年5月获得肇庆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公司对该厂区进行“三旧”改造,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将承继该土地进行“三旧”改造,以及后期开发等事项;B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将专注于新型电子元器件用新材料和太阳能光伏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基准日资产、负债随业务归属进行划分。
(a)基准日前相关期间的损益全部划归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
(b)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按其产生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或有负债/ 或有资产,原则上按本次分立分配股本比例分配。
(c)按照上述原则确认具体分账方案。
3、分立基准日的确定
本次分立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8月31日。
4、分立具体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人员如何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分配确定)
①资产划分
广东羚光原有土地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生产经营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xxx有限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场地绿化改造工程36.69万元、应收票据1,246.27万元、货币资金21.02万元进入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资产总计2,288.71万元。
子公司高要市羚光新材料有限公司股权全部由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继续持有、分公司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继续保留在 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
分立后,xxx有限公司截至基准日的资产合计10,092.21万元,新设公司承继的截至基准日的资产合计2,288.71万元。
②负债划分
xxx有限公司负债全部由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继承。
分立后,xxx有限公司截至基准日的负债合计5,013.84万元,新设公司承继的截至基准日的负债合计0元。
③权益划分
xxx有限公司划分出净资产2,288.71万元给xxx有限公
司(新设公司),其中实收资本为1,300.00万元,其余部分
转入资本公积。
xxx有限公司扣除划分至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净资产2,288.71万元后剩余净资产5,078.37万元全部由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继承,其中股本2,800.00万股、资本公积2,129.53万元、盈余公积64.90万元、未分配利润83.93万元。
分立后,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截至基准日的所有者权益合计5,078.37万元,新设公司承继的截至基准日的所有
者权益合计2,288.71 万元。
④员工安置
本次公司分立完成后,xxx有限公司截至分立日的全体员工仍由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继续聘用,员工现工作地点、报酬、岗位、用工性质保持不变。
新设公司另行聘请员工。
5、分立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及稳定性
①分立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 xxx有限公司分立前股本
结构:
以下为公司分立后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与xxx有
限公司(新设公司)的股本结构: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
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及稳定性; 本次公司分立完成后,xxx有限公司截至分立日的全体员工仍
由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继续聘用,员工现工作地点、报酬、岗位、用工性质保持不变。
新设公司另行聘请员工。
分立后,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人员稳定。
6、分立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分立方案:被分立公司:xxx有限公司分立后公司:
xxx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筹,新设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x有限公司将分立为xxx有限公司(存续
公司)与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与xxx有限
公司(新设公司)将按照分立方案的.约定依法承继原xxx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等,原xxx有限公司在分立完成后依法继续存续。
分立后的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股本为2,800.00万股,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00.00万元,公司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每41股公司股份将转换
为28股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的股份和13元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
②分立方案履行的程序广东羚光与xxx有限公司(筹)
签订《xxx有限公司分立协议》约定,广东羚光分立为广东羚
光(存续公司)和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
广东羚光20xx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关于《xxx有限公司分立方案》”,该方案为广东羚光分立
为广东羚光(存续公司)和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分立
后广东羚光股本为2,800万股,羚光建设实收资本为1,300万元。
20xx年9月17日,天健事务所广东分所作出编号为天健粤审〔2013〕885号《xxx有限公司分立审计报告》。
20xx年
9月18日,广东xxx有限公司作出了编号为坤正评报[2013]
第0213的《xxx有限公司拟公司分立项目所涉及的xxx有限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广东羚光股东全部权益审计后帐面值为7,367.08 万元,评估值为7,586.72万元。
20xx年11月1日,肇庆xxx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对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方案的批复》(肇国资改革[2013]7号),同意广东羚光的分立方案。
20xx年 11月2日,广东羚光在西江日报上发布了《公司分立公告》。
20xx年11月25日,广东羚光收到中行肇庆分行关于收
到《债权人通知书》的《回执》。
20xx年12月3日,广东省xxx有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广东羚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调整的批复》(粤国资函[2013]1060号),同意广东
羚光因分立而调整后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20xx年12月18日,天健广东分所出具天健粤验(2013)4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xx年12月18日,广东羚
光减少实收资本1,3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2,800万元。
同日,天健广东分所出具天健粤验(2013)4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xx年12月18日,羚光建设已收到全体股东缴
纳的注册资本合计1,300万元。
20xx年12月24日,广东羚光(存续公司)依法办理了
本次分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同日,羚光建设依法办理了其登记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经核查,主办券商认为本次分立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事项合法、合规。
7、分立的会计处理情况广东羚光分立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 广东羚光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由xxx有限公司承继,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26.59万元,累计
摊销40.28万元,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441.90万元,累计
折旧153.49万元;
②广东羚光将持有的xxx有限公司100%股权510.00万元转由羚光建设承继;
③ 广东羚光将持有的长期待摊费用--场地绿化改造工程
33.34万元、应收票据1,246.27万元、货币资金21.02万元转由羚光建设承继(其中,应收票据已背书给羚光建设287.98万元,尚有应收票据958.30万元、货币资金21.02万元报告期内未背书及支付)。
8、从资产、业务、人员等各方面全面、详细分析分立对公司业务的影响情况
①资产方面
广东羚光分立后,原有的土地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生产经营用地及地上建筑物、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xxx有限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场地绿化改造工程36.69万元、应收票据1,246.27万元、货币资金21.02万元进入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资产总计2,288.71 万元。
由于此次分立,导致公司当前的主要经营场所依赖于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为解决经营场所依赖于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高要市羚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已购买位于高要市白
土镇九山村地段20925.8平方米(土地证为高要国用(2013)第01195号)和26747.5平方米(高要国用(2013)第01197 号)土地,待厂房建设完成,即可将上述厂房内的设施设备搬迁到新厂区进行生产经营。
从目前来看,分立对公司的资产-主要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影响,待新厂房建设完成后,该影响即会消除。
②业务方面
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主要经营与公司现有土地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投资、改造、开发、建设、经营等业务,除此之外,公司现有的其他各项业务由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继续经营。
此次分立,对广东羚光主营业务无影响。
③人员方面
本次公司分立完成后,xxx有限公司截至分立日的全体员工
仍由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继续聘用,员工现工作地点、报酬、岗位、用工性质保持不变。
新设公司另行聘请员工。
此次分立,对公司人员方面无影响。
9、分立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包括主要财务数据和
指标的影响情况
分立业务使当期资产减少12,835,767.97元,其中流动
资产减少7,795,404.07元,非流动资产减少5,040,363.90元,流动负债增加9,981,045.46
元,所有者权益减少22,816,813.43元。
明细详见下表:分立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0、分立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广东羚光分立,分立后的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股
本为2,800.00万股,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
为1,300.00万元,公司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持有的每41
股公司股份将转换为28股xxx有限公司(存续公司)的股份
和13元xxx有限公司(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
此次分立,
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化。
广东羚光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此次分立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无影响。
广东羚光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管理层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互相协调制衡的机制。
11、会计师对分立的相关意见
①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分立业务会计处理的规范性是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②会计师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分立业
务对公司当期及比较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
12、分立资产和负债匹配情况广东羚光分立时资产与负
债的划分情况:
①广东羚光将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肇府国用(2013)第xxxxxxx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由xxx有限公司承继,其中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226.59万元,累计
摊销40.28万元,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441.90万元,累计
折旧153.49万元;
②广东羚光将持有的xxx有限公司100%股权510.00万元转由羚光建设承继;
③广东羚光将持有的长期待摊费用--场地绿化改造工程
33.34万元、应收票据1,246.27万元、货币资金21.02万元转由羚光建设承继(其中,应收票据已背书给羚光建设287.98万元,尚有应收票据958.30万元、货币资金21.02万元报告期内未背书及支付)。
上述资产总计2,288.71万元。
④由于广东羚光分立时尚未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没有与此项业务相关的负债,因此羚光建设未承担负债。
12、主办券商核查意见
新设羚光建设主要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划分时将广东羚光拥有的与房地产经营相关的土地、羚光置业的股权及部分房地产经营业务所需资金划分至羚光建设。
部分资金的划拨主要为满足开发房地产经营必要的资金需求,不存在分立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
会计师认为:不存在分立资产与负债不匹配的情况,不存在将与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划分到新公司,或者与新设公司相关的负债保留到存续公司的情形。
13、律师对分立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律师认为:广东羚光上述分立事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事项
合法、合规。
14、公司的分立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的核查意见广东羚光的前身为羚光有限,
设立于20xx年8月6日,并于20xx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分立方案》,广东羚光分立属于存续分立,即广东羚光在其主体继续存续的情况下,将与房地产经营相
关的土地、羚光置业的股权及部分房地产经营业务所需资金
划分至羚光建设,原广东羚光相关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等全部由广东羚光继承。
因此,本次分立过程中及本次分立后,广东羚光均合法、有效存续,广东羚光的设立日期起始于20xx年8月6 日。
根据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xx年1月2日出具的
《证明》,广东羚于20xx年12月24日在该局办理公司变更
登记,本次分立后,广东羚光存续,注册资本减为2,800万元,另一家因分立而新设羚光建设的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
经
核查,主办券商认为:广东羚光在本次分立过程中及分立后均合法、有效存续,自20xx年8月6日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两
年以上,其主体资格未因本次分立而受到影响。
本次分立完
成后,广东羚光仅将与房地产经营相关的土地、羚光置业的
股权及部分房地产经营业务所需资金划分至羚光建设,原广东羚光相关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等全部由广东羚光继承。
且广东羚光依法保留了原广东羚光的主体资格,广东羚光仍然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律师认为:广东羚光在本次分立过程中及分立后均合法、有效存续,自20xx年8月6日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两年以上,其主体资格未因本次分立而受到影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所规定的“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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