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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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木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节约木材,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承重木结构(包括由木板组成的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和构筑物不应采用木结构:
一、极易引起火灾;
二、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三、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第1.0.5条木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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