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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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了规范审计从业人员职业行为,促使其更好地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确保审计工作质量、落实工作责任。
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审计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所属审计中心参公事业人员。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品格、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
第三条:审计工作人员必须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第四条:审计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细则》、《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规定》明确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纪律监察和法律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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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市审计局印发的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
第六条: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认真
取证、缜密鉴别、用证据支持结论,不得无依据的主观臆断、不作无证据的审计结论。
第七条: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不懈地学习,增强职业素质,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坚持理论研究探索创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质量风险。
第八条: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自觉服从局领导工作
安排和组织决定。
第九条: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相互尊重、团结协作、主动奉献,共同维护和增进职业信誉,不得从事或者做出有损审计职业荣誉的事情。
第十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