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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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4
【案件字号】(2021)新01民终409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炳蔚王宏王晴
【审理法官】张炳蔚王宏王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个人】]
【当事人-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代理律师/律所】马锐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张琦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张浩琪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锐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张琦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冯霞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张浩琪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锐张琦冯霞张浩琪
【代理律所】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新疆横渠律师事务所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被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本院观点】本案涉及以下争议焦点:1.孟庆军与成德劳务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孟庆军2010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社保均由成德劳务公司缴纳。

2018年11月14日米东区中医医院出具的出院证及医疗证明书载明孟庆军病情诊断:1.阿尔茨海默病2.脑萎缩3.腔隙性脑梗塞。

孟庆军称其妻2019年11月社保局办理病退时才知道成德劳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其他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争议焦点:1.孟庆军与成德劳务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依据孟庆军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明细单,结合2010年7月7日孟庆军本人填写部分就业经历,可以认定孟庆军与成德劳务公司于2010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1月29日,米东区城管局将孟庆军退回成德劳务公司,成德劳务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与孟庆军解除劳动关系,孟庆军据此要求成德劳务公司支付赔偿金,而赔偿金的支付是以成德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前提的,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故本院认定孟庆军与成德劳务公司自2010年7月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孟庆军要求确认自2019年2月至其申请劳动仲裁时即2020年6月4日期间与成德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成德劳务公司解除与孟庆军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解除情形,应否支付孟庆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
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孟庆军与成德公司自2010年7月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孟庆军的医疗期为九个月。

虽孟庆军提交的2018年11月14日米东区中医医院出具的出院证及医疗证明书仅能证明其住院14天,但孟庆军所患阿尔茨海默病,众所周知该病病程时间长,至今尚无有效治疗方法,而孟庆军当时症状为记忆力减退、认知功能障碍,需专人进行看护,因此其出院后亦无法正常上班,但成德劳务公司在孟庆军医疗期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违法解除,依据查明事实孟庆军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2191.83元,孟庆军在成德劳务公司的工作年限为8年7个月,故成德劳务公司应支付孟庆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9452.94元(2191.83元/年×9年×2倍)。

孟庆军上诉主张按月工资3500元,工作年限11年为基数计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成德劳务公司以孟庆军系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亦不应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为由不支付孟庆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成德劳务公司上诉主张孟庆军该请求属一审新增诉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此分析说理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不再赘述。

3.孟庆军要求成德劳务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工资及病假工资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孟庆军与成德劳务公司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31日已经解除,其要求成德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工资及病假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孟庆军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成德劳务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向孟庆军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即孟庆军当时即知晓该情况,故本院采信孟庆军关于其妻2019年11月社保局办理病退时才知道成德劳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陈述,其于2020年6月4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

综上,一审判决因新证据出现,导致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欠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150
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即驳回孟庆军要求确认与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2019年2月至其申请劳动仲裁时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与孟庆军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确认并共同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事宜;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支付孟庆军病假工资13780.80元;驳回孟庆军要求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工资77000元的诉讼请求;驳回孟庆军要求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案中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9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即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孟庆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220.26元(2191.83元/年×11年×2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为: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向孟庆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452.94元(2191.83元/年×9年×2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孟庆军各预交10元),由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孟庆军各负担5元,一审法院退还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孟庆军各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孟庆军各预交10元),由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孟庆军各负担5元,本院退还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孟庆军各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9:39: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4日,孟庆军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孟庆军2019年2月至今与成德劳务公司、米东区城管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赔偿;
二、由成德劳务公司、米东区城管局支付孟庆军2019年2月-2020年5月的工资77000元(3500元×22个月),暂计算至2020年5月,最后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三、由成德劳务公司、米东区城管局给孟庆军办理病退手续;四、由成德劳务公司、米东区城管局支付孟庆军医疗补助费42000元(3500元×12个月);五、由成德劳务公司、米东区城管局支付孟庆军护理费83454元(5961元×14个月),暂计算至2020年11月,最后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米劳人仲字(2020)第211号仲裁裁决:一、成德劳务公司与孟庆军2019年10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二、由成德劳务公司支付孟庆军病假工资13780.8元;三、驳回孟庆军的其他仲裁申请。

2010年7月7日,孟庆军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本人填写部分就业经历:2000年7月-2009年6月打工、2009年6月-2010年6月在环卫站打工、2010年6月失业至今。

孟庆军养老保险缴费日期在成德劳务公司起算时间为2007年1月,目前已缴费至2019年1月。

2017年1月1日,成德劳务公司(乙方)与米东区就业再就业管理办公室(甲方)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委托管理协议》,内容为:为认真执行《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乌政发(2017)64号]、《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就培(2009)38号]文件精神,解决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低保人员等的就业问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出资开发了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现就公益性岗位委托管理事宜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乙方受托进行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业务;甲方对将被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以委托协议方式交由乙方管理,并按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人数按月支付管理费,乙方按照甲方的用工计划负责对招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以派遣方式派遣到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乙方劳务派遣的公益性岗位由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岗位安排被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调整岗位种类;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含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代办相关待遇支付手续乙方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专门用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社保补贴等资金的收付使用,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拨付资金,根据乙方所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具体情况,将所需资金按月核拨到乙方建立的专门账户中。

2018年11月1日,米东区中医医院出具孟庆军《住院证》,入院诊断:认知功能障碍,病情一般。

2018年11月14日出具《出院证》《医疗证明书》,治疗建议:低盐低脂饮食,按时服药,陪护一人,不适门诊随访。

米东区城管局2018年12月考勤表显示:孟庆军2018年12月病假19天,2019年1月全月旷工,2019年2月退回孟庆军。

孟庆军在米东区城管局工作期间,成德
劳务公司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月均向孟庆军支付工资1720元;米东区城管局代发工资账户显示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向孟庆军支付加班费等工资补贴分别为: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662元、600元、200元、200元、1000元、0元、0元,月均471.83元。

此后两单位均再未向孟庆军支付工资。

2019年1月29日,孟庆军所在用工单位向成德劳务公司提交《关于孟庆军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报告》,内容为:孟庆军于2009年11月3日在米东区环卫站从事清扫保洁工作。

自2014年开始,孟庆军在工作期间就出现忘记回家的路、忘记分配的路段等痴呆症状,清扫保洁要在公路上作业,属于高危职业,这些病状使他难以再从事保洁工作,经环卫站车队研究决定,将其调岗至车队维修班做简单修理工作并由专人监管。

自2017年至今,孟庆军同志病情日益加重,每天上班都要由家人护送至单位,在工作期间还需要安排专人进行监督看护,以免在工作中使其发生意外。

车队领导考虑到孟庆军实际情况,自2018年9月19日后,虽然孟庆军未到单位上班,而且在未出示任何病假、事假单仍然发放了9月至11月的三个月的全勤工资,现单位提出让孟庆军提供2018年12月后的病假或事假单,孟庆军只在2018年12月份出示了19天病假条,2019年1月份并未出示任何病假、事假单。

目前,孟庆军的病情愈加严重,经米东区中医院确认为阿尔茨海默病、脑萎缩、腔隙性脑梗塞,并且孟庆军家庭有此类病症遗传。

鉴于上述情况,孟庆军同志不宜再从事环卫工作,现将孟庆军同志退回新疆成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附件:孟庆军病例一份。

所附病例为米东区中医医院2018年11月14日出具的孟庆军《出院证》《医疗证明书》。

2019年1月31日,成德劳务公司出具《孟庆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内容为:孟庆军与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从事后勤工作,现按下列第一款规定解除或终止孟庆军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该证明书落款处劳动者签名“孟庆军”非孟庆军本人也非孟庆军亲属书写。

2019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孟庆军出具《乌鲁木齐市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诊断情况:早老性痴呆、脑萎缩、腔隙性脑梗塞;另,乌政办(2007)64号〈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
位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事宜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各用工单位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公益性岗位须知》第八条关于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行为规范与管理(五):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按时上岗,应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第九条关于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病假制度:1.病假7天以下含7天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米东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审批表》,由用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签单后,随考勤报送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劳务派遣公司;2.连续7天以上的,除以上程序外,还需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病假备案。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需要用工单位同意后,经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续假,续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3.公益性岗位人员一年内请病假时间累计不能超过3个月。

病假超出3个月的,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由用工单位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后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请病假应扣除相应天数的岗位补贴。

如有备案时间过期未进行备案的,按照事假处理,出现任何劳务纠纷的应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事假制度:1.事假3天以下含3天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米东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审批表》,由用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签单后,随考勤报送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劳务派遣公司;2.事假连续3天以上的,除以上程序外,还需报区就业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事假备案,请事假应扣除相应天数的岗位补贴。

如有备案时间过期未进行备案的,按照旷工处理,出现任何劳务纠纷的应由用工单位自行承担;(三)旷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使其不归连续超过7天(含7天)的应予以辞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裁决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事项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2.孟庆军与成德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3.成德劳务公司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是否存在违法解除情形;4.孟庆军是否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孟庆军主张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工资是否具备
事实根据;6.米东区城管局在本案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孟庆军要求成德劳务公司、米东区城管局为其办理病退手续的诉请,本案已另行裁定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围绕争议焦
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一)关于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孟庆军与成德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是否属于超仲裁请求范围的问题。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孟庆军要求确认与成德劳务公司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以及成德劳务公司认为已于2019年2月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身均包含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已解除以及解除争议。

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虽系依据社会法规范作出上述裁决,但是否提交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
决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民事私权利。

对于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此事项的裁决,成德劳务公
司认为已超越申请范围,孟庆军也明确表示不予接受,从孟庆军的诉讼请求看,其请求系确
认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其本人并不认可,且其诉请办理病退手续,与解
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均不同,则无从推论出其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同
理,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的出具,该事项不在孟庆军的请求范围内,也无从推论出孟庆
军具有该项请求的意思。

基于上述分析,成德劳务公司此项诉请成立,该事项在本案中不作
处理。

(二)关于孟庆军请求确认其与成德劳务公司自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孟庆军2018年11月1日入院,进入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孟庆军工作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其医疗期为12个月,则医疗期
12个月届满日应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即2019年10月19日。

关于成德劳务公司是
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成德劳务公司未核实用工单位是否将退回孟庆军事宜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审核备案情况下即擅自单方与孟庆军解除劳动关系,两公司上述行为从
程序上均存在违反《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文件规定的情
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案中,成德劳务公司抗辩已与孟庆军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任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孟庆军一个月工资的证据,解除程序违法。

综上,用工单位认为孟庆军违反用工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在未报公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将孟庆军退回受托用人单位成德劳务公司,成德劳务公司作为孟庆军的用人单位在未审查用工单位的退回程序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回前报经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情况下,即于2019年1月31日事实上与孟庆军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开始不再向孟庆军支付工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但自此双方劳动关系已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孟庆军主张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与成德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不存在,故对其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三)关于孟庆军要求成德劳务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本案中,孟庆军在米东区城管局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工作。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具有政府购买岗位或支持、引导多渠道出资、符合公共利益,适合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特点,无论从招聘程序、工作岗位性质、工资构成、工资经费来源、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均与普通的劳动合同用工有明显区别,是特殊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但法律未规定违法解除劳动经济赔偿金不适用于公益岗位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关于成德劳务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属于超出仲裁申请范围的问题。

孟庆军在提起米劳人
仲字(2020)第211号仲裁申请时,其仲裁请求第一项“一、确认孟庆军2019年2月至今与成德劳务公司、米东区城管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依法赔偿”即包括赔偿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显然该项诉请并未超出孟庆军的仲裁请求范围,即使此项仲裁请求不明确,在本诉讼案件中也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成德劳务公司此项抗辩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现有证据证明孟庆军每月工资收入为成德劳务公司支付的1720元和米东区城管局支付的加班费在不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与孟庆军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成德劳务公司,成德劳务公司实施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经济赔偿金应由成德劳务公司承担,孟庆军主张按11年计,现有证据显示孟庆军2018年2月-2019年1月期间平均工资收入为2191.83元(1720元+471.83元),成德劳务公司应向孟庆军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48220.26元(2191.83元/年×11年×2倍)。

(四)关于孟庆军主张的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工资问题。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依据上述规定,孟庆军本应享有医疗期内领取病假工资的权利,但由于成德劳务公司已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上述已责令其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此后双方已不存劳动关系,成德劳务公司自不应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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