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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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0-3-11 16:42:00 阅读167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六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八条省属国有煤矿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由矿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省属国有煤矿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其他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省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信委。
附件:1、××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表
附件1:
××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
2、××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移交生产验收表
附件2:
××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移交生产验收表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石门等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专项防突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
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
3、××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报告书附件3: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
验收报告书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投产验收组
年月日水平(采区)名称:
工程性质:
工程地址:
设计规模:
设计单位:
设计批准部门:
施工时间: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意见
一、简述验收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水平、采区简要概况
三、防突专项验收情况
(一)总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三)建议
四、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注:此表为报告书最后一页。
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0-3-11 16:42:00 阅读167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与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安徽省境内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编制、审查和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煤矿(含国投新集公司,下同)的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他突出矿井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章防突设计的编制、审查
第四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应与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一并编制,可以融入到新水平、新采区设计章节,并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编制完成。
第五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满足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的要求。
第六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顶底板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二、区域预测结果;
三、煤层开采顺序;
四、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五、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
六、采掘作业方法;
七、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内容和方法;
八、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及明细。
第八条省属国有煤矿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由矿负责编制,也可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他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省属国有煤矿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其他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由当地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防突专项设计组织施工,因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确需改变施工设计的,必须修改防突专项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防突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首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
验收程序如下:
一、在首采工作面回采前,矿井先自行组织验收;
二、省属国有煤矿的突出矿井,必须经煤矿企业组织验收;
三、煤矿企业按监管权限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投产验收申请;
四、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五、组织现场验收;
六、书面进行批复。
未通过防突专项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提出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防突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二、防突专项设计及其批复;
三、煤矿企业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材料;
四、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新水平内可采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及区域预测结果;
五、开拓准备期间发生的瓦斯事故情况;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申报材料不合格,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对新水平、新采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二、未制定区域防治突出计划;
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采掘作业方法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五、未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瓦斯抽采系统;
六、未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
七、不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现场组织验收时,应如实填写《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投产验收表》(格式见附件二),同时完成验收报告书(格式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验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新建突出矿井的防突专项验收工作按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经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新采区投产,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按监管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非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或经鉴定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必须立即按本办法要求变更设计和施工方案,补充防突专项设计并认真实施,其编制、审查与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经信委。
附件:1、××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申请表
附件1:
××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
2、××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移交生产验收表附件2:
××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移交生产验收表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石门等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专项防突设计,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
验收负责人(签字):参加验收人(签字):年月日
3、××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报告书附件3: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
验收报告书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投产验收组
年月日
水平(采区)名称:
工程性质:
工程地址:
设计规模:
设计单位:
设计批准部门:施工时间: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煤矿
××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意见
一、简述验收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水平、采区简要概况
三、防突专项验收情况
(一)总体评价
(二)存在问题
(三)建议
四、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煤矿××水平(采区)防突专项验收组成员名单
注:此表为报告书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