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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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建设和管理,使文明服务示范点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服务示范点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点活动要以尽职业责任、讲职业道德、守职业纪律、懂职业技能、树行业新风为主要内容,努力提高行业“窗口”单位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创建文明服务示范点是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队伍素质好、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高的行业“窗口”基层单位,经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文明办审核、推荐,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命名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文明服务示范点标准
第四条文明服务示范点的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有力。
建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各成员分工明确,具体工作有专人抓;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检查、监督、考核制度严格,奖罚分明;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干部、职工创建意识强、气氛浓;创建活动形式多样,
内容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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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文明服务示范点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参加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评选的单位,必须符合市级文明服务
示范点标准。
第六条文明服务示范点的申报,采取自我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
一般程序是: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文明办审核后,
向市文明办推荐。
由市文明办组织人员进行考评,报市文明委审定后命名
表彰。
第七条文明服务示范点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
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从县(市、区)级文明服务示范点中产生。
第八条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
已获得市级文明
服务示范点称号的单位,每两年复评一次,仍然符合标准的,给予保留称号,不符合标准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
号等处分。
第九条原单位被撤销、合并的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按自然取销处理。
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的,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委,市文明委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章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
第十条市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由市文明办主管,各县(市、区)文明办
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
各地文明办和行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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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加强对文明服务示范点的日常监督、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县级文明服务示范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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