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纠纷中一般人格权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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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纠纷中一般人格权的裁判规则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
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
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
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4、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
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
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5、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当事人尚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