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关系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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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
一、职业共同体:
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来看,同属于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
可以说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法官和律师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为了一个目标在共同工作,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对法官是否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作为这个件的直接参与者,他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或者辩护人的角度都可以提出他自己的见解,这个见解在很多时候,可以对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产生某种影响。
二者是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的群体,工作上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彼此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用了三个成语可以概括:,风雨同舟、殊途同归、荣辱与共。
风雨同舟,中国的法制之路是一条很艰难的路,需要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一起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共同达到实现法制的目标,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
肯定是一个风雨同舟的关系,风风雨雨大家一起经历,在这条路上是一个手和手搀扶的关系。
殊途同归,两者采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律师有律师的工作方式,法院有法院的工作方式,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力,法官是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公权力。
但是两者通过不同的途径,都希望达到一个目标、追求一个目标,就是公平和正义。
荣辱与共,现实司法实践中,有法官指责律师的,也有律师指责法官。
两者之间会彼此伤害。
我觉得,这两个群体之间应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在一个案件当中,有一个好的律师和没有一个好的律师,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
一个好的律师能够启发法官怎么样理解法律、感受法律。
相反,案件没有律师,对于法官来说压力就要大得多。
法官地位高了,律师的作用就会大,律师真正管用了,也说明法官绝对有了权威。
就具体案件而言,法官和律师还是应该有一定的距离。
但是从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群体之间,我觉得应该真正携起手来,所以我用了这三个成语。
二、避免和化解存在的不和谐因素:
近年来发生在个别地方的诸如律师扰乱法庭、法官驱逐律师等事件,象贵州省小河区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驱逐四名辩护律师,全国关注。
为法官和律师的之间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
这不但是诉讼变的困难和疲惫,更使法制运行遭到破坏。
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应是法官和律师乃至法学界共同反思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冲突,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律师明知自己代理的案件不利,蓄意采取措施扰乱正常诉讼;二是法官基于不正当原因和考虑,有意剥夺或限制律师诉讼权利;三是法官与律师对个别问题认识不同,双方各执己见、各执一词。
前两种情况,应该是少数的,实践中更多的是因认识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无论哪种原因产生冲突和矛盾,任何一方都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式解决,而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解决的途径。
这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实体问题的裁决,还是程序问题处理,大都能找到法律上依据。
即便因法律上缺少具体规定,那么只要将双方的争议固定下来,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能够作出是非正误的判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官行使审判权,律师行使代理权。
无论是审判权,还是代理权,都不是没有限制。
法官不能滥用审判权,律师也不能滥用代理权。
因此要加强各自的职业理念、职业道德建设,也要有制度规范。
首先,两者应互相尊重。
作为律师,应当首先尊重法官,而不能片面地从自己立场出发考虑问题。
比如,对于有些个别案件,可能在案件结果上处于优势时,律师期望法官尽快下判。
但是,站在法官的角度上看,虽然案件可以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却并不一定能够最终解决,所以法官还要试图寻找调解的途径。
这个时候,律师不能一味地追求胜诉判决,而应当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调解,以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同样,作为法官,也应当信任律师,让律师成为与当事人沟通的渠道,把自己的意图通过律师传达给当事人,发挥律师在矛盾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其次,坚持法律准则。
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将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当法律对诉讼中的问题有明确规定时,法官和律师都应当遵照执行,而不应当以行使权力(利)的名义曲解、滥用,更不应当以所谓的灵活掌握为借口追求不正当目的。
再者,建立争议固定制度。
司法审判中,我们经常遇到法官和律师就某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因而互相顶牛的情况。
客观的讲,因为社会生活复杂多样,法律自身存在缺陷,不可避免导致人们对法律认识不同。
当法官和律师就某问题认识分歧时,特别是在庭审过程中对有关程序性问题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尊重法官的决定,听从法官的指挥。
但是,法庭应当将该争议固定下来,比如记入庭审笔录,作为日后审判程序合法与否的判断依据,以此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如此,既不会因法官和律师争执耽误庭审,也会增强法官作出决定的严肃性,更为日后是非、正误的判断留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