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预售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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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销售预售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预售行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房地产预售活动,预售行为包括新建、改建、扩
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预售商品房的开发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依法取得预
售许可。
第四条预售商品房的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
二、预售许可
第五条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预售许可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售方案等。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预售许可申请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预售销售
第八条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销售。
第九条预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
第十条预售商品房的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第十二条预售商品房的销售收入应当用于项目的建设、开发和还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开发商应当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开发和还款。
第十四条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开发商应当定期向购房者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情况。
五、交付与保修
第十六条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预售商品房。
第十七条预售商品房的质量保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
六、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范本规定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预售许可证、销售合同、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等相关材料。
七、附则
第二十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范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