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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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石政规[2017]5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1
【实施日期】2017.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黄石政规〔2017〕5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9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1日
黄石市市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级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各部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行政机关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或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第四条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是指本部门在职在编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
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配备专职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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