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定政办发[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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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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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1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定西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8日
定西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措施,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甘肃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甘政办发〔2015〕159号)和《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甘处非办发〔201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作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负总责。

市、县(区)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非法集资具体负责。

各县区政府作为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当地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具体负责,承
担主体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高额利息、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市、县(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与身份证一致)、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能够作为基本的核查依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更加充实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市、县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处置地区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举报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举报程序
(一)市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在3个工作日内引导或转办至定西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受理,市处非办在接到举报线索或转办线索后,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转办至各县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处非办);
(二)各县区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后,由县区处非办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与核查。

对于举报内容涉及的主(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涉及范围较广或存在争议的,逐级上报省、市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认定。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举报线索经核查涉嫌非法集资的,由县区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置。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所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应迅速开展调查工作。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出情况说明,并反馈至相关部门,报县区处非办备案。

第九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通过定西市处非办电子邮箱**************举报;
(二)通过“定西金融”微信公众号举报(举报内容只有工作人员能看到);
(三)直接到县区处非办或县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四)直接到市处非办或市级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
(五)各县区政府要在政府网站或政府公共平台公布具体举报方式。

第四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奖励程序
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程序,并报市处非办备案。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一)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四)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奖励;
(五)奖励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支付并纳入县区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各县区对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标准的,按具体奖励程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代领,需持授权委托书、举报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

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领取奖励。

第五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举报人档案保密制度,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

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举报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区,市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整理归档后按规定移交保密部门封存,严格执行保密承诺;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区要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理、督办、移送和报告等制度。

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定西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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