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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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务(政府信息)
公开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2.08.01
•【字号】皖人社秘[2012]273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务(政府信息)公
开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2]273号)
厅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8月1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为准确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全厅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厅建立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制度。

一、厅各单位按照厅政务公开办的要求,指定一名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
文字功底较好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因人事变动需要更换联络员时,应及时指定继任人选,并报厅政务公开办备案。

二、联络员按照厅政务公开办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当好本单位领
导在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协调本单位做好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要认真学习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的政策法规,了解新形势下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特点、规律,积极探索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办法和新思路。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进展情况,认真做好本单位网页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本单位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准确、规范。

五、对厅政务公开办决定事项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查,各单位联络员要积极配合;对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有特殊要求的,应特事特办。

六、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需要特别召开的会议,临时决定。

七、对各单位联络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扬奖励,并向所在单位通报;对无特殊原因,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厅政务公开办向所在单位反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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