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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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教师参加职业技能大赛表彰奖励
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全省积极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高职业技能训练水平和参加职业技能大赛的积极性,检验和展示我省职业院校(含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各类学校,下同)教育教学成果和水平,根据《XX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
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XX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XX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条对品德高尚、技艺精湛、育人成绩突出、在全国职业教育专业教学领域享有崇高声誉、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多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教师,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齐X名师,授予“XX省人民教师”称号。
第四条对组织、支持师生积极开展技能训练,参加全国、全省职业技能大赛获得多个一等奖或连续多年获得一等奖的学校可优先参评先进单位,校长可优先申报齐X名校长、优先推荐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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