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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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秘书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
档案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秘书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秘书处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秘书处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二)安全保密原则;
(三)依法管理原则;
(四)科学规范原则;
(五)服务为本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秘书处设立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四)负责档案检索、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五)负责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档案管理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档案收集范围:
(一)秘书处内部形成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等;
(二)上级机关、兄弟单位及其他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等;(三)具有保存价值的个人文件、资料等。
第七条档案整理要求:
(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进行;
(二)档案整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整理应保持档案的原貌,不得随意涂改、剪裁、粘贴等;(四)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分类存放。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二)档案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
(一)查阅档案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二)查阅档案应填写查阅登记表,注明查阅目的、时间、内容等;(三)查阅档案应在档案室进行,不得擅自将档案带出;
(四)查阅档案应保持档案整洁,不得在档案上涂写、标记等。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档案鉴定原则:
(一)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分类,对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档案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三)鉴定档案应经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程序:
(一)鉴定档案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二)销毁档案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批准;(三)销毁档案时,应由两人以上在场监销;(四)销毁档案的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