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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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文
作为太原市的消防管理规定范文,请参考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原市的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辖区内的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太原市的消防工作,落实中央和省级有关消防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规定并进行解释。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力资源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保证消防安全。

第七条太原市消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消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隐瞒、谎报与消防安全有关的事实,不得伪造、篡改或者购买、出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九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消防设施。

第十条建设消防设施时,应当符合防火防灾要求,保证其完好、有效、可靠。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封堵消防设施,不得随意占用或者转作他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掌握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安全疏散。

第十五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逃生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火防灾要求,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禁止在禁烟场所内吸烟,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或者火灾高发区域使用明火。

第四章执法监管
第十八条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的工作,向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积极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完善消防执法手段,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严重妨碍、阻碍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火灾事故发生后,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太原市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其他与本规定冲突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的消防管理规定请以实际执行的法律法规为准。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的消防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场所和物品。

第三条太原市公安消防部门是本市的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太原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防火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
第五条各类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水源和供水设施齐全,消防水泵及水池按照设计要求配置,水源和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等被动防火设施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电话和应急照明设备等主动防火设施正常运行。

(四)逃生通道、疏散楼梯、防烟控制设施等疏散通道设施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

第七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各类建筑物及其消防设施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九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消防组织,确定消防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消防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消防培训,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消防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灭火、疏散和救援等应急措施。

第四章火灾隐患治理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的房屋结构、电气线路、燃气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各类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太原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宣传教育的组织和领导,促进全民消防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制作消防安全宣传标志,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定期发布消防安全知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八条公安消防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建筑物、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对消防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安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有权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有权采取措施立即排除,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涉及消防安全的其他事项,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需修改,由太原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太原市公安消防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太原市消防管理规定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太原市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太原市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注重消防安全教育,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学校、医院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管理、行业自律管理和居民自治管理。

第六条市级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是太原市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太原市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消防安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第八条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支持力度,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九条综合管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岗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组织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保制度,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可用。

第十三条各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防控机制,加强火灾预防,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行业自律管理是指特定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通过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自行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方式。

第十六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章居民自治管理
第十九条居民自治管理是指住宅区、小区等居民聚集区域的居民自行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方式。

第二十条居民聚集区域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明示使用方法和事故报警电话。

第二十一条居民聚集区域的住户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居民聚集区域的住户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恶意损坏和占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太原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太原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和整改。

第二十五条太原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各类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消防安全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太原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提请行政机关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二十九条各级消防安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太原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相关名词和术语,除特殊情况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规定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更多详情请参阅太原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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