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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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
先刑后民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判决前需要先执行刑罚,再考虑是否有重审或赔偿等情况。
而非吸是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即犯罪嫌疑人通过私下达成协议,在赔偿受害人一定金额后,免受进一步刑事追究的处罚。
但非吸作为一种替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无法构成先刑后民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违反优先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原则
非吸模式下,关注点不是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而是对部分个人权益的私人调和。
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支付钱款等方式来获得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而原本应该得到的相应刑罚则会受到削弱。
这样做会使得刑罚失去其为保护人民利益、处罚暴力犯罪、整顿社会秩序的培育功能,违反法律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二、造成司法制度失衡
在非吸模式下,民事赔偿成为了替代刑罚的关键手段。
但是,民事赔偿和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完全重叠,且补偿方式也很灵活。
这样就导致了一种民事与刑事相互避让、责任流于形式、罪犯可以逃脱刑事责任的危险性。
一旦以非吸方式处理了案件,赔偿款被支付后,犯罪嫌疑人将逃脱刑事处罚的制裁,这就会形成一种司法制度的失衡,把部分公民和法律之间的相互承担责任关系最终转移至其他领域。
三、损害司法公正
刑罚是刑法赋予的重要工具,因此不能简单地通过弥补灾害得以茁壮、补偿受害人得到笑容的方式替代。
与非吸形式相比,刑罚符合公民对于正义的维护,也是许多受害人得到安慰的关键因素。
而通过非吸模式,罪行不能得到合适的惩罚,这反而会损害司法公正。
四、不利于社会治理
非吸的方式会使得一些罪行嫌疑人能够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进行逃罪,这样对社会的治理不利。
特别是在某些严重的犯罪场合,如贪污、贿赂、暴力犯罪等领域,如果让罪犯通过支付赔偿金而逍遥法外,这只会加剧犯罪活动在社会中的泛滥,使得社会治理越加无力。
总之,非吸作为一种司法解决问题的方式,虽然在一定条件下有其可取性,但是,在惩治罪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受害人权益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缺点。
不管是在法律原则、司法公正、社会治理等方面,从各个角度考量都难以构成先刑后民的理由。
因此,非吸只能是一种被限制使用的特定情况下的审判辅助工具,不能成为罪犯逃避刑事处罚的套路。
五、易引发司法不公
非吸方式虽然可以达成“和解”,但是其实质是一个私人交易,属于弱势群体的受害人会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在非吸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讹诈,勒索等手段,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最终也得不到公正的司法判决。
此外,非吸往往是在犯罪事实未得到充分证明的情况下实施的,这也可能会导致对于罪犯的惩罚不足、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不公等问题。
六、无法满足社会治理需求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非吸是一个过于简单、片面的处理方式。
在现实中,不同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隐患是不尽相同的,仅凭赔偿金很难化解现实的社会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这些罪犯都能够通过支付赔偿金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其他人也可能会效仿,从而对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造成毁坏性的影响。
非吸虽然可以达成一定的调解效果,使得当事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利益保障,但是它忽略了整个社会系统的利益和正义意义。
如果只着眼于维护微观个体的利益,而非自上而下地考虑法律、公共利益、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因素,就会让社会治理面临严重挑战。
七、不符合法治原则
作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不仅要求对于罪犯进行严厉的惩罚,还要求对于受害人进行优先保护。
如果使用非吸模式解决刑事案件,不仅会导致法治原则的失衡,使得罪犯和受害人的权益混淆,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动摇社会安定与和谐。
总之,非吸方式虽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优点,但是其存在的
问题和局限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一种替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非吸必须考虑到法律、制度、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不能仅仅着眼于当事人的私人调和。
因此,非吸的原则、限制、程序都必须具有严格的规定,且需要明确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非吸的实施趋于积极、合理、公正、稳健,同时确保了法治原则的实施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