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后续管理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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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后续管
理使用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4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2
【实施日期】2011.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后续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的意见
(沪府办发〔201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世博会申办、筹办和举办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是世博会留下的重要无形资产,需要依法予以保护并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和开发利用。

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明确权属、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合理开发、加强保护的原则,现就做好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后续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海世博局撤销后,原属其所有知识产权以及由其代表我国政府接受上海世博会参展方赠与的知识产权(以下统称“相关知识产权”)属于国有资产,其处置决定权由市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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