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收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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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征收属地原则
对应缴纳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等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的缴费人和代征人,在首次缴纳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相关业务时,按规定办理费种认定。

业务规范
在办理费种认定时,认定内容应包括征收项目、品目、子目、有效期起止、申报期限、缴费期限、费率、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等信息,并及时根据费源变化情况变更、调整或终止。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无。

业务依据
《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
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9号)。

《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
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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