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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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
金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银货政[1999]4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9.03.16
【实施日期】1999.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
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的通知
(银货政[1999]42号1999年3月16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业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现就进一步完善分行的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制度。

各分行要对辖内经济、金融运行及再贷款操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按月向总行报送“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二千字以内)。

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辖内经济金融运行的特点及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变动和欠缴、动用法定准备金的情况;再贷款、再贴现的投向及其操作效果;货币信贷操作的政策建
议。

二、将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分和信贷资金运用对账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统计表(一)、(二)”合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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