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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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七节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一、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 (一)因所有权客体消灭而丧失,如生产消耗引起物灭失。 (二)因所有权主体消灭而丧失,如所有权人的公民死亡。 (三)因所有权转让或放弃而丧失,如买卖将原财产所有权消灭。 (四)财产所有权被抛弃。 (五)因所有权依法被强制消灭。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一、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 (一)所有人直接行使 (二)所有人授权他人行使 二、对行使财产所有权的限制 (一)必须依法行使 (二)必须积极行使 (三)必须维护公共利益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五节 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昨该动产出于 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三)添附
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形态的财产。分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 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附合与混合的区别是混合已不能区分原来的物,但附合可以区分原来的物。 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要件
(一)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二)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流通的动产 (三)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支付对价)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对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要对原所有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八节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一、国家所有权 二、集体组织所有权 三、公民个人所有权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九节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一、请求确认所有权 二、请求返还原物 三、请求排除妨害 四、请求停止侵害 五、请求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在以上六种方法中,前五种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后一种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以上方法可以同时采用,也可以单独适用一种。
三、收益权
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 (一)天然孳息 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长果实。 (二)法定孳息 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如储蓄所得的利息 。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பைடு நூலகம்
四、处分权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依处置方式不同,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一)事实上的处分 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如消费粮食。 (二)法律上的处分 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处置财产,如出卖房屋。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四项: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一、占有权
民事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一)所有人占有 (二)非所有人占有,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 不法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本质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内容上的完整性 2.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 3.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 4.强烈的排他性 5.客体仅限于财物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四)没收: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革命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官僚资本、反革命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比如没收贪污受贿分子的个人财产。 (五)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比如某人拾得一块手表,一直无人认领,那么经过一定时间此手表归国家所有。
二、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 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其根据主要包括: (一)买卖合同 (二)赠与合同 (三)继承遗产 (四)接受贵赠 (五)互易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一、原始取得
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其根据主要包括: (一)劳动生产,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产品,比如种粮食。 (二)收益,指收取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二、使用权
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分为所有人使用和非怕有人使用两种。 (一)所有人使用 (二)非所有人使用(又分为善意使用和恶意使用两种) 善意使用他人在返还他人财产时,并不承担其他民事法律责任,而恶意使用人则应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六节 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一、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是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 二、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移转。 《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般注销登记或取消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 第三节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 第四节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 第五节 善意取得制度 第六节 财产所有权的移转 第七节 财产所有权的消灭 第八节 财产所有权的种类 第九节 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第十一章 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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