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海关法论坛会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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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具体执笔人为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王珉㊁王颖杰㊁龙嬿伊㊁胡玥㊁沈嘉晟㊂
第十届海关法论坛会议综述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
2017年12月9日,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和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十届海关法论坛在上海海关学院举行㊂来自海关总署政法司㊁海关总署加贸司㊁海关总署研究中心㊁上海市法学会㊁宁波海关㊁武汉海关㊁张家港海关㊁湖州海关㊁大连海关㊁杭州海关㊁呼和浩特海关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㊁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㊁复旦大学㊁上海海事大学㊁昊理文律师事务所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㊁德勤咨询上海有限公司㊁美国博恩凯悟律师事务所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㊁法律出版社及上海海关学院各部门的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㊂
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㊁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㊁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晖教授首先致辞,指出2017年恰值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通过30周年,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建系20年,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成立10年,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成立1周年,并对与会专家学者长期以来给予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㊁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工作的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㊂本届海关法论坛分为四个单元进行,分别就 纪念‘海关法“颁布30周年专题报告 ㊁ 走私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㊁ 国际与外国海关法研究 ㊁ 海关法前沿问题研究 四个主题展开研讨交流㊂
一㊁纪念‘海关法“颁布30周年专题报告
(一)我国海关法的历史发展㊁贡献和展望
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陈晖教授围绕四个主题展开论述,分别是我国海关法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特点㊁我国海关法的法律制度创新㊁我国海关法的法理探索以及我国海关法的法律体系完711. All Rights Reserved.
善㊂针对第一个主题,陈晖教授从1951年的‘暂行海关法“开始梳理,将我国海关法的发展
分为四个阶段,分别介绍了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并归纳出我国海关法发展的现实因素和历史
规律㊂关于我国海关法的法律制度创新,陈晖教授认为包括五个方面:海关法第一次在国家法
律层面承认了法人犯罪;海关法中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规定是私法制度在公法中的大胆实践;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在海关法中的实践是先例制度与成文法之间的有机结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法律的兴起开拓了一般法中特别法的新领域;国际海关法㊁国际海关法律条约直接转化为国内
法促进了独立的国际海关法律的形成㊂陈晖教授指出,我国海关法研究围绕宪法㊁立法法㊁
行政法㊁经济法㊁民法㊁刑法㊁国际法进行探索,呈现出综合性海关法研究的特点㊂未来我
国海关法体系的完善要处理好法典编撰和分散式立法㊁海关法和关税法㊁普通海关法和特别
海关法㊁海关实体法和海关程序法㊁海关法和海关行政法规规章㊁海关行政法和海关附属
刑法㊂
国内海关法和国际海关法等七个方面关系以满足新时代对海关法的新要求㊂其中,陈晖教授就我国海关行政法和海关附属刑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刑法对走私的规定和海关
法行政法的规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何把握走私犯罪的空白犯罪构成要件;二是海关法律的
修改是否可以阻却走私犯罪的违法性;三是刑法是从法益的观点来辨别罪和非罪,而海关法是
以控权的思想来判断海关行政法律关系,由于立法上出发点不一致则应当如何处理协调走私犯
罪中的一些具体问题㊂对于我国国内海关法和国际海关法的关系,陈晖教授将‘贸易便利化协. All Rights Reserved.
定“12条内容和我国国内规定作对照,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五个问题:一是国内立法层次不高;
二是一些做法通过海关改革来体现,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保障;三是国内立法之间不协
调;四是国内立法和执法之间存在差距,突出表现为执法的不统一;五是国内立法有待完善㊂
最后,陈晖教授提出,我国海关法律制度要围绕海关全面深化改革㊁通关一体化改革,对现行
海关法条文进行全面修改完善㊂
(二)完善海关税收 自报自缴 制度之法律探讨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苏铁副主任指出,海关系统内部在税收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海关法学对税收制度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㊂苏主任从关税法着眼,参照其他兼具海关法与关税
法的国家制度,介绍了我国海关法与关税法并存的现状,并提出对于论文选题的几点思考:第
一,截止到2017年11月29日,海关税收达到了17238亿,但现在改革后 两个中心 不足
300人;第二,通关一体化改革是以 两中心㊁三制度 来推进的㊂ 两个中心 是指风险防
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而 三项制度 指 一次申报㊁分步处置 ㊁税收征管方式改革和协
同监管㊂税收要素的审核由当前集中在通关环节,拓展到全过程的抽查,此即国外的 自我评
定 制度,该项制度是以企业为单元的全新的企业管理模式㊂在改革税收征管方式的实践中,
应提高企业依法纳税㊁如实申报的责任㊂对此,苏主任认为如何让企业有更多的获得感是探讨
的重点㊂其后,海关总署研究中心王翀博士基于国外立法现状及特点对于 自报自缴 制度进
行了比较分析㊂王博士指出,为了充分体现海关税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新一轮
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我国海关大力推进 自报自缴 制度并将其视为一揽子海关征管改革
的基石㊂然而,在全球范围内采用该类狭义制度的国家并不多见,多含有更宽泛的涵义㊂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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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货物申报(企业合规申报)并不包括自动单独计算税费这一部分㊂这不仅是兼顾关税税种征
收的特殊性,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信奉实现税收公平和正义依赖于税法发挥纠偏和调适的功
能,需推动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合理配置㊂为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以修订‘关税法“
为契机,逐步建立以‘海关法“㊁‘关税法“为基础㊁以各税收征管规章为配套的海关税收征管
法律体系㊂坚持 税收法定原则 ,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满足设计 自我评定 制度
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则,促使执行该项制度的有关保障到位㊂
二㊁走私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一)近年来办理走私案件的总体情况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高孝义副检察长认为,建立健全 自报自缴 的海关税收管理模式,有助于减少社会的走私犯罪㊂制度体系健全有效运作以后,将会大幅度减少包括行政违
规等涉税走私的情况,不但有助于减轻各级人民检察院㊁法院的工作压力,也有助于丰富依法
治国在海关方面的实践㊂高检察长表示,上海海关缉私局一年立案(包括行政立案)约为3000
件,移送检察机关3%-5%左右,5%左右的案件上升到刑事处罚的高度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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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察长从犯罪主体㊁犯罪对象㊁犯罪手段和案件审判四个方面介绍了走私犯罪所具有的特点㊂一是犯罪主体㊂从犯罪主体来看,利用单位的组织形式是较为常见的走私类型,且犯罪
个体具有高于社会治安犯罪的文化程度;二是犯罪对象㊂走私案件涉及的物品种类越来越多,
包括普通货物㊁普通物品㊁珍贵动物制品等㊂上海口岸珍贵动植物走私逐渐上升,这与国内市
场需求增长具有相关性㊂此外还有通过国际邮递方式走私枪支㊁毒品以及一些违禁品;三是犯
罪手段㊂犯罪手段主要类型为携带型走私㊁低报型走私㊁邮寄型走私和接驳型走私;四是案件
审判㊂自首或坦白的单位和个人在走私案件中占据一定比例㊂高检察长指出,目前走私犯罪案
件面临法律适用方面的难点主要涉及行为人对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的认定分歧㊁应缴税额范围
的认定分歧㊁转移定价的认定分歧㊁特定走私犯罪中情节的认定问题等,同时强调主客观一致
原则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㊂
(二)走私案件司法实践
对于走私案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顾军伟庭长提出了几点思考:第一,刑事规制问题㊂如旅客携带超量奢侈品的行为是否一律以刑律来规制㊂对此,
司法审判的思路是善用司法理念,贯彻刑事政策㊂重点对于从事代购职业者㊁水客㊁航空公司
的机场专业人员等在主观上体现恶意的人进行判罚,优先进行行政处罚,慎用刑事处罚;第
二,实际成交价格问题㊂实际成交价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走私犯罪的基础问题㊂司法
实践中,对可能存在折扣的货物一般以外商提供的真实小票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判断赠品是
否计入计税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贸易的习惯㊁赠品本身价格等问题;第三,单位犯罪问题㊂
司法机构在处理关于单位犯罪中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问题时做法不是很一致㊂总体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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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层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可以追究责任㊂关于单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两个单位共同犯罪
时,对两者责任认定如何做到公平公正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第四,违法所得问题㊂司
法行政中,对于货物销售的违法所得,一直存在争议,这也是今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
内容㊂
(三)走私犯罪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与处理
上海海关学院祝少春副教授就现行刑法㊁刑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提出问题:第一,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概念的厘清㊂刑法及相关条款中分别使用了违法所得和
犯罪所得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否一致;第二,违法所得的范围界定㊂犯罪
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支付或承受的合理成本是否需要计入,这涉及到违法所得在走私案件
的办理和海关对于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案件调查和处罚的认定㊂在违法所得认定过程
中,如果同时涉及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应当如何进行区分;第三,走私货物㊁物品无法扣押
或者不便扣押情况下走私违法所得的追缴㊂‘最高人民法院㊁最高人民检察院㊁海关总署关
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当按照走私货物㊁物品的进出口完
税价格认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㊂实践中,较多法院按1倍到1 5倍税款认定并追缴㊂此外,
还涉及违法所得的追缴与物权法的冲突㊁违法所得的追缴与设在其上的债权哪一优先等问题
均有待明确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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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㊁国际与外国海关法研究
(一)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AEO互认及其国际海关法贡献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㊁上海海关学院兼职教授何力首先对AEO及其互认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分析㊂何教授从国际海关法角度对AEO互认制度进行了说明,‘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
架“是AEO的国际标准,属于国际法的软法规则㊂AEO互认协议是国际组织与国家间双边协
议,是广义的国际条约,无须国家批准程序,到国家海关层面程序即可发生效力㊂其后,何教
授介绍了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海关起草和制定的‘世界海关组织AEO互认实施指南“㊂该指南
虽然只是软法规范,但它却是国际法规范的造法行为,是国际海关法新规则,并将成为各国或
经济体之间实行AEO互认的国际惯例和实施标准㊂最后,何教授分析了‘世界海关组织AEO
互认实施指南“对中国参与制定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意义㊂中国政府和海关积极参与国际海关
事务,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海关界的高度认同㊂该指南由中国起草并且引领,是中国提高国
际经济法律地位和话语权的重大突破㊂
(二) 一带一路 建设中海关价格信息交换国际合作问题研究
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价格信息交换问题,是中国海关与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国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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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㊂对此,海关总署政法司复议处调研员陈淑国认为首先要明确三
个问题:一是进出口货物报关价格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二是海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守商业秘密
的义务;三是中国海关具有签订国际合作协定的能力㊂其次,陈调研员对海关国际合作中价格
信息交换的国际国内法律依据㊁国际合作中信息交换实践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㊂最后,陈调
研员阐述了海关在价格信息交换国际合作中的路径选择㊂海关在今后的国际合作中会面临更多
的价格信息交换需求,因此,海关应当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中价格信息交换问题㊂在国际合作中
海关应遵循维护国家利益㊁有限使用㊁必要合理的价格信息交换原则,完善价格信息交换法律
体系建设,加强价格信息交换的管理和与相关各方的密切合作㊂
(三)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最新发展及启示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与经贸研究“编辑赵世璐从几个重要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有关贸易便利化的指数和报告出发,阐述了关注新加坡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原因㊂新加坡促进贸易便利化的
措施对我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价值㊂新加坡国家贸易平台(NationalTradePlatform,NTP)
作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升级版,计划于2017年底正式上线,其愿景是打造成为国家贸易信息
生态系统,为新加坡成为全球领先的贸易㊁供应链㊁贸易金融枢纽奠定基础㊂新加坡NTP有以
下三个主要特点:一是重视数字化和商业的需求;二是注重全球电子信息交换的能力;三是便
利增值服务和应用㊂赵编辑指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在深化建设的过程中可以借鉴. All Rights Reserved.
新加坡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经验,充分利用国家层面全力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契
机,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的功能,进一步探索运行维护的模式,根据现实需求分阶段稳
步推进,最终实现口岸管理部门的协同创新㊂
四㊁海关法前沿问题研究
(一)关于构建与全面开放新格局相适应的海关保税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思考
㊀㊀海关总署加贸司调研员杨旭针对十九大报告中有关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表述,总结了以下三
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全面开放新格局是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二是
全面开放新格局是转方式㊁优结构㊁换动力的迫切需要;三是全面开放新格局是中国走向世界
舞台中央,扮演好新的国际角色,履行好大国责任,更好地适应和引导经济全球化培育竞争新
优势的一个现实需要㊂杨调研员从国际公约协定以及世界其他国家海关角度出发,通过五个国
家海关的例子,强调保税制度是一种为了促进贸易便利化而实施的,被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一
种海关监管制度,而不是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只是其基础或是其中一部分㊂杨调研员梳理了我
国海关保税监管制度现状,对标国际公约,结合世界海关保税监管制度立法实践,理性分析了
保税监管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六条建议:一是遵循国际规则,统一对保税制度的
认识;二是找准职责定位,深度融入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三是强化法治保障,不断提高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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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统一性;四是强化顶层设计,构建保税分类监管体系;五是强化过程管理,探索建立风险式
保税监管模式;六是强化监控职能,构建全方位的风险分析系统㊂
(二)建立对无合法证明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制度设想
武汉海关学会副秘书长孙超英指出,我国有漫长海岸线㊁陆地边界和众多口岸,有广阔内地腹地㊂长期以来大量应征关税进口货物通过非设关地㊁或设关地走私进境,从沿边沿海㊁口
岸流向内地,货物呈无合法证明状态,因法律制度设置不完善,海关等无法处理,带来巨额关
税损失㊂对此,建立关税征收制度能够保证国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入,在流通和消费领域综
合治理走私行为以及保护公私正当财产㊂孙秘书长认为,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度局限主要有以下
五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有关水域㊂不包括沿海陆地及陆地边境附近地区和内
地㊂对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同类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㊂无法堵住私货向内地流入和走私蔓
延;二是处理结果未与追补关税挂钩㊂法律法规对无合法证明违法进口货物行为没有追补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三是法律规定在内地适用执法的货物种类单一㊂分别就单项处理无合法
证明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和红油㊁成品油作出规定,不能有效应用于其他种类的执法;四是
立法层次受到一定限制㊂其立法形式不够完备,缺少法律层面规定的支撑;五是执行法规文件
存在执法争议和隐忧㊂在适用相关行政文件时,围绕流通和使用环节处罚,追溯时效㊁执法文
件效力等可能引起一些法律争议㊂据此,应当完善法律,对涉案标的一律追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All Rights Reserved.
税,增加追究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相关行为刑责,对内地相关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增加有关区域
海关执法权,对公私财物进行合理保护㊂
(三)海关制度创新对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的促进与发展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李繇律师就海关制度创新对外贸综合服务新业态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合理建议㊂李律师首先解释了外综服的概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
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㊁物流㊁退税㊁结算㊁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的企业㊂其特点在于以互联网科技实现服务的一体化,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区别于
传统外贸服务的盈利模式㊂李律师指出,由于经营模式迥异于传统外贸服务模式,以及外综服
平台跨越多部门的特点,已经显现出政策法规滞后㊁外综服企业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㊁行业标
准不统一等大量问题,并运用三个具体案例,针对海关监管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进出口
企业信息平台建设有待加强;二是海关监管与处罚法律体系有待更新;三是企业分类管理标准
不够科学㊂因此,海关管理应当创新思路,完善海关法律制度体系,提高信息系统建设水平,
建立企业个性化分类管理新模式,并加强理论研究深度和行业培育力度,使外贸综合服务行业
得到长足的发展㊂
(四)‘船舶吨税法“的指导思想㊁规范设计以及执法完善
上海海关学院刘海燕副教授介绍了自1952年我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之后船舶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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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律规范的历史演进,指出‘船舶吨税法“的立法是以落实 税收法定原则 ㊁兼顾立法效
率为指导思想,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不适用现代船舶吨税制㊂在‘船舶吨税法“的规范设计
上,刘教授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在船舶吨税法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吨税的适用范围;二是 船
舶吨税的纳税人 建议采用列举式+定义式的方式进行明确,可以在条文中作出类似规定, 船
舶吨税的纳税人,包括船舶所有人㊁船舶经营人㊁船舶承租人㊁光船租赁人等对船舶吨税负有
缴纳义务的人 ;三是将 避难㊁防疫隔离㊁船员和旅客生病等意外而进入关境㊁并不上下客
货的船舶 改为 军事㊁政府公务目的的船舶 ;四是增加优惠事项,在免税事项中加入 已
缴纳车船税的船舶不再缴纳吨税 ㊂此外,海关作为执法的一线机构应当明确海关吨税执法的
权限范围,与其他有关船舶管理机构实现信息共享㊁执法互助,应发挥海关技术保障作用,积
极推行电子支付,并且为‘船舶吨税法“配套相应的下位法,完善执法㊂
(五)海关法领域程序性义务及违法责任设定之合理性问题
湖州海关加贸管理科科长俞悦讨论的问题缘起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8条,海关法律体系中没有对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和实质性义务进行明确区分,相对人所需要遵守的程
序性义务客观上数量较多,且规定相对复杂,使得相对人不易遵守,容易在无意识情况下违
反㊂俞科长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食品安全法“第126条对比后总结出,实质性
义务的违反是有实体的危害后果发生,而程序性义务的违反则是加大可能造成实体危害的不合. All Rights Reserved.
理风险,但实体危害后果未必发生㊂由于相对人的程序性义务设置系为防范实质性危害后果的
发生,其对程序性义务的违反并不必然导致实质性危害后果,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由于没有
对 程序性违法 和 实质性违法 进行明确区分,客观上导致对 程序性违法 行为的处
理过重㊂因此,应当从法律层面正确认识这一问题,明晰相对人在办理海关手续中的程序性义
务,并对 程序性违法 的处罚幅度予以更为合理的规定㊂
五㊁交流讨论
在论坛交流研讨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各抒己见,对海关法未来发展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㊂在‘海关法“颁布30周年之际,我国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 一带一路 的新时
期,应当通过开展跨国跨界的综合性海关法研究,充分把握世界未来的发展动向,对标国际
做好海关政策顶层设计,不断创新海关法律制度,持续推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㊂针对走私
行为法律问题,专家普遍认为在对走私行为作出具体认定时应当结合个案具体分析,遵循谦
抑性原则等刑法基本理念,从而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价值取向㊂海关是参与建构经济全球化
和区域一体化的主要职能机关,应当重视国际海关法研究,借鉴域外各国先进经验和做法,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关法律规范,同时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提高我国海关国际话语权㊂
围绕海关法前沿问题,表示海关法的发展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㊂虽然目前在市场和
监管㊁立法与执法㊁司法与行政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冲突,但对于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推动
海关改革创新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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