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协议合同解除后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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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作协议
Abc(20XX)5005-2
一手房贷款业务银企合作协议
(无开发贷项目适用)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贵司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贵司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如有疑问,请向合作机构咨询。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乙方: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农业银行”)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开办个人购房贷款业务的资格和权限。

2、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且具有合法开发资质的房地产
开发企业,并开发了“红星国际广场”A地块一期项目(下
称“合作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合作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业务进行合作。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项目
1.1合作项目坐落于驻马店市交通路与铜山大道交叉口,项目内的具体合作房屋范围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确定。

1.2合作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驻市国用(20XX)
第9011号和驻市国用(20XX)第902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驻规地字第41170120XX00026号和驻规地字第41170120XX0002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驻规建字第41170120XX00079,施工许可证号41280120XX11180101,已
取得的销(预)售许
第二条乙方关于合作项目的保证和承诺
2.1乙方保证合作项目为合法项目,开发和销售的各项
手续和文件真实、完备、合法、有效。

2.2乙方未在合作项目的首笔住房贷款发放前向甲方提
供1.2所述全部许可证和其他甲方要求提交的文件的,甲方有权拒绝受理合作项目购房人的借款申请、拒绝发放购房贷
款。

2.3乙方承诺保质、按时完成合作项目开发建设。

2.4乙方同意甲方对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工程建设、房屋销售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诺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销售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记录、交易明细、资金流水及其他甲方要求的信息和文件。

第三条购房贷款合作额度
3.1甲方向合作项目购房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不超过(大写)壹万陆仟万
限用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签署补充协议增加合作额度。

3.2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甲方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个人购房贷款业务或无法提供约定的个人购房贷款额度时,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选择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相应额度的个人购房贷款业务。

出现本款前述情形的,3.1中约定的个人购房贷款合作额度相应调整。

第四条购房贷款合作方式
4.1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管理要求确定的交易框架、内容、程序,办理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事项。

申请借款的购房人及其所购房屋的类型、产权模式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甲方管理要求规定的条件,所购房屋应不存在影响甲方设立和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和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4.2甲方为购房人提供的单笔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金额不
超过房屋成交价的70%,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个人
商用房贷款最高金额不超过房屋成交前述贷款比例和期限
的约定仅为意向性约定,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和购房人的承诺,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国家信贷政策和自身的信贷管理要求予以调整。

4.3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及其他相关信息和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

4.4合作项目单笔购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
方式、违约责任以及
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以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为准。

4.5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购房人支付或垫付首付款,也不得为其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但依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依据法律法规、裁决应由乙方清偿的除外。

4.6购房人为乙方、乙方股东、乙方关联方或合作项目
承建方的员工或员工家庭成员的,乙方应主动向甲方告知上述购房人身份。

4.7乙方拟解除与购房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应至少在
解除合同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如甲方解除与购房人的借款合同,乙
方应将购房人向乙方支付的购房款(含首付款及贷款资金)优先返还甲方,以清偿购房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各项债务。

乙方清偿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按照购房人指令将款项汇划到购房人在甲方以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

本条款不因12.1约定的期
限届满而失效。

第五条资金监管
5.1乙方在甲方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驻马店市星海
置业有限公司,账号16607101040014212),并同意由甲方按
以下约定进行监管。

5.1.1乙方应将购房人的首付款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甲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按照购房人的授权,将购房人的借款划转到资金监管账户。

5.1.2乙方承诺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专用于合作项目
的建设,不挪作他用。

5.1.3自资金监管账户建立之日起至本合作协议终止之
日止,乙方接受甲方对该账户的监管。

监管期间,乙方需从资金监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用途证明及相关文件,由甲方审核同意后予以支付。

第六条借款担保
6.1乙方不可撤销做出如下承诺。

6.1.1为甲方向合作项目的购房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提供(提供/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1.2
/不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1.3提供担保的乙方声明已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本协议项下担保所需授权。

6.2乙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范围为购房人与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3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其对单一购房人的保证责任约定如下:
6.3.1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甲方向该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起,至以下第(1)种情况完成之日止:(1)该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

(2)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该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3
6.3.2为个人商用房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甲方向该购房人发放借款之日
6.4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按以下要求交纳保证金。

6.4.1乙方为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应按甲方向合作项目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金额(余额/发放金额)的百分之伍(大写)交纳保证金,并存入保证金专户(户名驻马店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个人信贷业务单位保证金,账号16607162300000080)。

乙方以该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为乙方所担保的债务设定动产质押担保。

6.4.2乙方为个人商用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应按甲方向合作项目发放的个人/并存入保证金专户。

乙方以该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为乙方所担保的债务设定动产质押担保。

6.5乙方依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约定需承担担保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6.4所述保证金专户划收相关款项。

如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乙方担保的全部到期债务的,以保证金专户内资金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自甲方从上述保证金专户划收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
方应补足相应保证金。

逾期未补足的,甲方有权自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同等金额的款项。

6.6甲方承诺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配合乙方向违约人追索代为偿付的相关款项。

甲方因配合乙方追偿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7提供担保的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前十五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继续履行乙方在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项下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之前,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6.7.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一项或多项行为。

6.7.2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其保证责任的。

6.8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乙方须在事件始发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6.8.1乙方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6.8.2乙方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歇业、注销登记、被申请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

6.8.3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6.8.4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住所地、通讯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

6.8.5购房人与乙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或者已经
被确认无效、撤销、解除。

6.8.6出现影响双方合作或不利于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
重大事项。

6.9乙方未按本协议、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如有)约
定履行保证责任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抵偿债务。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对乙方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甲方确定。

第七条权证办理
7.1乙方应协助购房人和甲方办理房屋的销售备案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和正
篇二: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
汇总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
(完整版20XX)完整目录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
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6.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
7.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8.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9.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10.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其是否享有基于该催告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11.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应把握哪些标准?
12.违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规则要旨】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延伸阅读】
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20XX年12月29日),见《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5期(总第223期)“裁判文书选登”。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规则要旨】
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延伸阅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年11月20日),见《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2期(总第100期)“案例”。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
【规则要旨】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纠纷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以买卖合同为例,相关的问题是: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出卖人能否以自己对标的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由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
载的该案例明确:出卖人在将合同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之前,其确实仍然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在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解除双方之
间的合同关系。

在双方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虽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当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其在买卖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

若认为在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人对自己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而认定出卖人有权选择处分财产的方式解除合同,则违背了《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系对《物权法》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审
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沈丹丹、司伟,20XX年11月14日),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1期(总第219期)“裁
判文书选登”。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
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规则要旨】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延伸阅读】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另行订立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解除前述合同或约定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若前述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否认该约定,则即使后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中有关解除前述合同或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约定也不能发生前述
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效果。

前后两个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并案审理。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20XX年6月28日),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
5期(总第187期)“裁判文书选登”。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
【规则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合作开发协议合同解除后返还)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延伸阅读】
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问题,目前的核心争议在于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对此,笔者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如下: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尚有如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
①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6期);
②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4期);
③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
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 年第8期);
④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10期);
⑤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等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 年第10期)。

上述案例的判决重点虽不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但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XX〕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
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本裁判规则不能再参照适用。

篇三: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项目名称:
甲方: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
乙方: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开发
(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
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
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五、合同条款中的蓝色标注为选项,做出选择后应当删除未
选择的部分。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双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本合同合作双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双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合作双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甲方:[]。

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合作双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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