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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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膀胱全部切除者(含人工膀胱造)。
設置永久性尿管,皮膚或直腸管或大
腸、小腸、人工膀胱者。
附註:
壹、本標準表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依照本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殘廢之審定,必須經醫治終止後,確屬成為永久殘廢者。
三、「醫治終止」之認定,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1.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殘廢狀況,於標準表列有治療期限
者,已經積極治療(每二個月至少治療壹次為準)期限屆滿,殘廢狀況無法改善者,以其治療屆滿日認定成殘,於標準表未列有治療期限者,以該殘廢狀況經治療六個月診斷確已無法改善者,由主治之醫師於殘廢證明書註明殘廢日期認定成殘。
2.因手術切除器官,存活壹個月之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並認定成殘。
3.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殘廢狀況,因而奉准退休或資遣致未
能符合標準表規定之治療期限時,俟治療達規定期限之上仍無法矯治,經補具醫師診斷證明確為「不能回復,確屬成為永久殘廢,可視為醫治終止」者,得以原奉准退休或資遣前之殘廢證明書所載已達殘廢狀況時之殘廢日期認定成殘。
四、在加入本保險前原已殘廢者,不得申領本保險殘廢給付。
五、同壹部位之殘廢,同時適用本表列兩種之上殘廢程度者,按最高壹種標準給
付,不得合併或分別申領。
六、不同部位,無論同時或先後,遭遇本表列兩種之上殘廢者,其合計給付數額,
最高以卅六個月為限。
七、原已殘廢部位,復因再次發生傷害疾病,致加重其殘廢程度者,按兩種標準
差額給付。
八、其他未經本標準列舉之殘廢事故,得經本保險醫療機構主治醫師詳確述明理
由,比照本標準認定之。
但胸腹部內臟機能殘廢事故,應受表列標準之限制,不得另為比照之認定。
九、承保機關審查被保險人成殘情形及殘廢程度,必要時並得予複驗。
十、本標準表內凡稱「以下」或「之上」者,均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