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崇行初字第27号-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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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崇行初字第27号-word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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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崇行初字第27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崇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被告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杨某因要求撤销被告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县规土局)崇规土信字(201X)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被告就该次政府信息公开重新作出办理结果一案,于201X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
同年8月4日本院向被告县规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文书,被告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某规土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于201X年5月16日向被告某规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获取“编号为30050914C12658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及与该申请表同时配套附送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编号为30051031E15691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与该申请表同时配套附送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
”被告受理后于201X年5月27日向原告作出某规土信字(201X)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告于201X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5条、第14条的规定。
以证明被告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2、原告应被告的某规土信补字(201X)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于201X年5月13日提交的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被告于201X年5月27日作出的崇规土信字(201X)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信函交寄收据、某发展计划委员会某计(201X)332号文件各一份。
以证明原告根据被告的补正要求重新递交了申请,被告于201X年5月18日收到该申请,经审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