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目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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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项目目录
(2010版)
目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说明..............................2 (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43)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职能(三)、《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55)
(一)、《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3 (四)、《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63)
(二)、《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10 (五)、《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 (72)
(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14 (六)、《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73)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七)、《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7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 (八)、《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76)
(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2 (九)、《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 (78)
(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3 (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79)
(四)、《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6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81)
(五)、《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7 (十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办法》 (82)
办法》……………………………………………………… 30 五、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
三、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一)、《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 (83)
(一)、《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0 六、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
(二)、《游乐园管理规定》.................................... 36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5)
(三)、《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38 七、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补充)
四、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一)、《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86)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9)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说明】
一、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是在原有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局两年多来的行政处罚实际情况进行修定的。
本次修订删除了代为履行方面的项目,相应的增加、细化了行政处罚项目目录,更有利于执法实务操作、更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二、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主要针对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种类进行了细化。
对法律责任中规定可以处以罚款的,对在适用罚款时的罚款额度进行了细化。
对不予罚款的情节未明确规定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
三、在适用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时,同时具有本目录规定情节和法定情节时,应当先适用法定情节进行裁量,在法定情节裁量的限度内应当体现本目录规定的情节。
当同时具有多种本目录规定情节时,应当综合考量,充分体现公平、合理。
四、在适用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时,对于情节明显轻微、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应当在结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大中小城市差异、城乡差异、新旧街巷差异,适当考虑违法行为人所尽义务的程度及现实情况下完全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五、对于及时改正、未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理解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体现客观性、合理性。
对于多次教育、多次不改、多次处罚、屡教不改等情况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于体现。
对于尚可采取补救措施、不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理解应当谨慎、全面,体现客观性、关联性。
六、对出现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未规定情节时,应当结合立法本意、违法行为的主观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及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七、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项目目录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能
(一)《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1.1)
序号
案由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单位:处500元—1500元
罚款
在非主要街道,有不整
洁、遮盖现象的
个人:处200元—500元罚
款
单位:处1500元—2000元
罚款
在主要街道,有不整洁、
遮盖现象的
个人:处500元—600元罚
款
单位:处2000元—3000元
罚款
1
1、设施不洁案
2、临时设施遮盖
路标(街牌)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等。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清理,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设施不整洁、遮盖
路标、街牌,造成严重后
果的
个人:处600元—1000元
罚款
改正的
处500元—2000元罚款
2
3、未及时整修(拆除)污损(毁
坏)城市雕塑案
4、未及时整修(拆除)污损(毁坏)街景艺术品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
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 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
拒不改正的,可以代为整修或者拆除,
所需费用由设置或者管理单位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改正的处2000元—3000元罚款
15平方米以下
处100元—500元罚款
3
5、擅自店外经营
案
6、擅自店外作业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 第十八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
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
15平方米至30平方米
处500元—600元罚款
7、擅自店外展示商品案展示商品。
元以下的罚款。
30平方米以上;15平方
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处600元—1000元罚款
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
响
处500元—1000元罚款
对周边环境影响较重的处1000元—2000元罚款
48、作业废弃物向
外洒落(污水外
流)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
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
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
严重影响周边环境处2000元—3000元罚款
50平方米以下;50平方
米以上,在处罚决定前
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1000元—3000元罚款
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
米以下;不足50平方米,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严
重情节
处3000元—6000元罚款
59、擅自设置户外
广告设施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
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
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
(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
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
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
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
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平方米以上;不足
100平方米,已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
处6000元—10000元罚款
10平方米以下;在10平
方米以上,在处罚决定
前采取改正措施的
处200元-
500元罚
款
610、擅自设置户
外非广告设施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
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
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
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
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
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
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
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
米以下
处500元-
1000元罚
款
灯箱一般以灯
箱宣传面的总
面积为计算标
准
20平方米以上50平方
米以下;不足20平方米,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
成危害后果等情节的
处1000元
-1500元罚
款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50平方米以上;不足50
平方米,已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等严重情节的
处1500元
-2000元罚
款
10条以下的
处200元-500元罚款
10-50条
处500元-1000元罚款
50-100条
处1000元-1500元罚款
7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
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
改造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
承担,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00条以上
1500元-2000元
情节一般
的
处200元-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的
处1000元-
1500元罚款
8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
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
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
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
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
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代为改造
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
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
下的罚款。
以数量、体积、对周边环
境的影响、已造成的不
良后果及违法行为人的
主观恶意等因素综合考
量
情节严重
的
处1500元-2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能在立案后及
时消除的
处50元--300元罚款
9
11、户外设施不
整洁(不完好)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
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
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具有严重安全隐患、已
造成较重程度以上的危
害后果的等其他严重情
节
处300元—500元罚款
涂写、刻画、张贴5处
(张)以下或5处(张)以
上,但能在处罚决定作
出前及时清理的
处50元—200元罚款
10
12、乱涂写(乱刻
画、乱张贴)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需要,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
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
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涂写、刻画、张贴5处
(张)以上或总面积2平
方米以上的
处200元—300元罚款
情节一般的
处500元——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
响的
处1000元—3000元罚款
11
13、任意处置餐
厨垃圾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
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
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指定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处3000元—5000元罚款
清运车次累计5次以下
处500元—1000元罚款
12
14、未按规定路
线(时间)清运建
筑垃圾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
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改
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清运车次累计5-15次
处1000元—3000元罚款
清运车次在15次以上
处3000元—5000元罚款倾倒、丢弃、遗撒面积50
平方米以下;
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倾倒、丢弃、遗撒面积50-100平方米处10000元—30000元罚款
1315、沿途丢弃(遗
撒、倾倒)建筑垃
圾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
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不得
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沿途丢弃、
遗撒、随意倾倒的,责令限期清理;逾
期不清理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倾倒、丢弃、遗撒面积
100平方米以上
处30000元—50000元罚
款
堆放面积5平方米以下,
或5平方米以上能及时
清理的
处50元以下罚款
1416、随意堆放居
民房屋装修建筑
垃圾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
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
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
堆放面积在5平方米以
上的,或5平方米以下
不能及时清理的
处50元-200元罚款
情节一般
的
处1000元—
2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的
处2000元—
3000元罚款
1517、施工现场未
设置(符合规定
的)遮挡围栏案
18、施工现场未
设置临时厕所案
19、施工现场未
设置生活垃圾收
集容器案
20、施工现场尘
土飞扬案
21、施工现场污
水流溢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符
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
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整洁、完好,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以不符合规定的数量、
情节、已造成的社会后
果、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等情节综合考量
情节严重
的
处3000元—
5000元罚款
未清除的剩余建筑材料
20立方米以下或占地
100平方米以下、未平整
场地500平方米以下
处1000元—2000元罚款未清除的剩余建筑材料
20-100立方米或占地100-500平方米、未平整场地500-2000平方米、处2000元—3000元罚款
1622、未及时清除
剩余建筑材料案
23、未及时平整
竣工场地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
应当及时清除剩余建筑材料,平整场
地。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的罚款。
未清除的剩余建筑材料
100立方米以上或占地
500平方米以上、未平整
场地200平方米以上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000元—5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或能在立案
后,即时清理的
处500元—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或在立案后,
不即时清理的或拒不清
理的
处1000元—1500元罚款
1724、未及时清除
树枝(树叶)案
25、未及时清理
窨井作业废弃物
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
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
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
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
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
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或拒不清理
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1500元—2000元罚款
1826、随地吐痰(便
溺)案
27、随地乱扔废
弃物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
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轻微的或及时改正
的
不处罚,教育
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拒不改正的,造成一定
程度以上影响的情节
处20元—50元罚款能及时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1928、乱倒生活垃
圾案
29、乱倒污水案
30、乱倒粪便案
31、露天(垃圾容
器内)焚烧树叶
(垃圾、废弃物)
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
圾、污水、粪便;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
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
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严重影响
周边环境的处50元—200元罚款
初次或在立案后及时改
正的
没收,但不罚款
拒不改正或影响周边环
境的
没收,并处50元—300元
罚款
2032、未按规定饲
养家畜(家禽、食
用鸽)案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
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
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
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
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其
他情节
没收,并处300元-500元罚
款
情节轻微或能及时改正
的
不予处罚,教育
2133、饲养宠物(信
鸽)污染环境案
34、未及时清除
宠物粪便案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
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
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20元-50元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未按标准
或设置不合理的
处500元—2000元罚款
22
35、公共场所未
按规定设置配套
的环卫设施案36、船舶(码头)未配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案37、船舶(码头)配置的垃圾(粪便)收集容器不能正常使用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四十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
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各类船舶、码头应当配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
持正常使用。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代
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收集容器的
处2000元—3000元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处1000元
—5000元罚款
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
影响的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处
10000元—50000元罚款
环境卫生设施:处5000元
—7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已造成一定
程度以上影响的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50000
元—70000元
环境卫生设施:处7000元
——10000元罚款
23
38、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卫设施案《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
确需关
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相应方案,报经市容环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关闭、闲
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还应当
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
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以代为恢复
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已造成严重
影响的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处
70000元—100000元罚款
(二)建设部《城市建设垃圾管理规定》(2005.6.1)
序号
案由
法律法规规定(名称、条款内容)
自由裁量情形
裁量幅度
1立方米以下
处1000元以下罚款
1-5立方米
处1000元-2000元罚款
单位
5立方米以上
处2000元-3000元罚款
0.5立方米以下
处50元以下罚款24
39、建筑垃圾
混入生活垃圾
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
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
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一款第(一)项 将建筑垃圾
混入生活垃圾的。
第二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个人
0.5立方米以上
处50元-200元罚款
0.5立方米以下处1000元以下罚款
0.5-2立方米
处1000元-2000元罚款单位
2立方米以上处2000元-3000元罚款
0.5立方米以下
处50元以下罚款25
40、危险废物
混入建筑垃圾
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第一款第
(二)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的。
第二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个人
0.5立方米以上
处50元-200元罚款
单位:警告,并处5000元-
7000元罚款
26
41、擅纳建筑
垃圾案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
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
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第二十条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
对单位处5000以上1万
未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并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
个人:警告,并处1000元
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