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和公告考核方法的修订说明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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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日期:2011-11-14(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对考核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对上市公司采取处罚、处分及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二)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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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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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号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主板上市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行为及其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指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

第四条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确有合理原因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公司应该及时向本所履行备案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其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董事会审议批准情况。

四)本所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需履行如下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以及监事会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 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述股东大会需提供网络投票渠道。

第八条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三)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意见、监事会意见;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五)本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投资者权益保护(参考文本)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填报说明 (3)第一部分特殊发行条款 (5)第二部分增信机制 (15)第三部分投资者保护条款 (31)第四部分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41)第五部分持有人会议规则 (45)第六部分受托管理人 (46)填报说明一、本参考文本涉及公开发行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具体包括特殊发行条款、增信机制、投资者保护条款、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人六个部分。

发行人在编制募集说明书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章节时,可参考本文本内容进行约定,但应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条款顺序和体例结构适当调整本参考文本的条款序号。

二、持有人会议是债券持有人形成整体意志的集体决策机制,系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持有人会议规则的全文,披露于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部分。

发行人可参考深交所此前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编制指南(参考文本)》拟定相应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行使权利并接受债券持有人的监督,受托管理协议亦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人应将受托管理协议中涉及各方主要权利义务部分,披露于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人部分。

协议的拟定应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受托管理协议的相关要求。

四、关于本参考文本相关标识的说明:1.“______”及“()”内的相关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但就其中已列明的数字或比例等,建议以此为最低标准,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做出更严格的约定。

2.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可以任意选择适用,带有“○”的条款或表述建议至少择一适用。

如选择适用的,请保留相应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条款顺序;如不适用的,请删除相关表述。

3.脚注相关要求或内容,请在选择适用相关条款时予以注意,并在正式文本中予以删除。

五、对于本参考文本未涉及或未具体约定的事项,本期债券相关权利义务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增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提交。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运作规范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及问答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及问答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及问答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保荐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

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特此通知。

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自2006 年5月19 日颁布实施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重大变革,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实施和股权激励的试行,使市场格局、市场规模、市场参与主体的结构及其行为方式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市场投资理念得以更新,股市交易趋于繁荣,市场重组融资的创新手段丰富多样,但与此同时,选择性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问题凸现。

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信息披露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深证上〔2013〕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工作指引(2006年7月11日)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不含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关于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披露工作。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是指公司年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二)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经财务核算或初步审计确认,公司该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业绩出现大幅变动(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三)其他本所认为应披露的情形。

业绩预告的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一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公告格式》。

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

第五条出现本指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比较基数较小的上市公司,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深证上〔2019〕6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临时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临时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 年修订)深证上〔2013〕112 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 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 月1 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 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五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六条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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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例如:●兼容历史数据(1)为了方便学者做研究时对数据进行纵向对比,对于2007年以前的财务数据,我们采取保留并兼容到现有结构的方法。

如“短期投资”等以前非常重要但新准则中予以取消的科目,我们采取保留该科目的做法。

(2)我们对所有会计科目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该财务报表库在充分理解会计科目变更的基础上,对历史数据进行对应。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 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考核基准分为100分。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 展考核,对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负面清单指标,在基准分基础上予 以加分或者减分,确定考核期内上市公司评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公司 信息披露评级为A的家数占考核总家数比例不超过25%。
考核期间不满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考核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评为C: (一)年度财务报告或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仅因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披露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显示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三)董事会秘书空缺(包括指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以及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等情形)累计时间超过六个月;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时,本所关注的其他内容包括: 4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情况;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四)上市公司配合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本公司股份合法合规 及信息披露情况; (六)公司是否充分、及时揭示风险,包括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控股股 东质押股份被平仓等风险; (七)如存在重大投资损失、重组标的业绩承诺未达标等情形,公司是否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 保障公司权益; (八)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3 年修订)深证上〔2013〕112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等级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 月1 日至当年4月30日。

上市公司应当在考核期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附件的格式,对考核期间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自评并向本所报备。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 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结果,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任何判断,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本所在考核上市公司以下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综合考核:(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合法合规性和公平性;(二)上市公司被处罚、处分及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情况;(三)上市公司与本所配合情况;(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情况;(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实反映客观情况,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三)公告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制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

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根据《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四)完善退市配套制度。

根据《意见》精神,一是本所将采取差异化上市收费等措施,加大问题公司维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导其主动退出交易所市场;二是本所将强化违规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组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再融资申请、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暂停转让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三是本所将在修订《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同时,启动本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退市配套规定的修订完善,区分主动退市和强制退市,就退市整理期的程序安排、信息披露等作出差异化规定。

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制度沿革及结果分析

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制度沿革及结果分析

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制度沿革及结果分析【摘要】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基础,文章首先梳理深交所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状况,然后分析2001—2012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考评等级,结果表明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工作卓有成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最后结合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信息披露考核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信息披露;考核制度;披露质量一、引言我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无论从发展速度还是规模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重要的市场之一。

完善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有效监管的基础,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之初就特别重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1998年1月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截至目前已历经7次修订,其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更是逐步深入、细致。

制定规则重要,但对规则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更加重要,本文将对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考核制度做一梳理,并分析2001年以来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的总体状况。

二、深交所信息披露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一)2001年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该考核办法,深交所以一个年度为考核周期,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四个方面对当年上市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考核。

(二)2008年修订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不但准则的规范明晰具体,而且完善了会计披露相关的要求。

2007年国内A股的历史性牛市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危机,使得投资者迫切希望上市公司提高其信息披露质量。

在此背景下,深交所于2008年第六次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于11月修订信息披露考核办法,相对于2001年版的考核办法主要变化如下:深交所在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合法性的基础上,增加真实性和公平性,从六个方面考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对于当年上市不满6个月的公司,原则上只能评为良好或合格;考核当年收到证监会和深交所公开谴责以上处分的,相关上市公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当年被深交所发出监管函的公司不能评为优秀;被通报批评或发出监管函3次以上的,相关上市公司不能评为优秀或良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中增加对业绩快报的考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04•【文号】深证上〔2020〕795号•【施行日期】2020.09.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79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提高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2017年5月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深证上〔2017〕29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9月4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每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结束后,本所对上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采用公司自评与本所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期间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主要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同时结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等因素,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本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结果在上市公司范围内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深交所晚间公告

深交所晚间公告

深交所晚间公告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 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树立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方式转变,本所结合前期信息披露直通车开展情况业务开展情况,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进一步扩大了直通车公司范围和公告类别范围,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所20XX年1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证上〔20XX〕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XX年5月25日—1———2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XX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树立市场化运作理念,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告通过本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给指定披露媒体,本所进行事后审核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信息披露直通车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直通车方式披露(以下简称“直通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和本所—3—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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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和公告考核方法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优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机制,近日,本所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信披考核办法》”),同时对公告考核方法进行了优化。

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自2013年《信披考核办法》和公告考核方法修订以来,资本市场、规则制度和监管实践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信息披露全面直通车的推出,《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制度的修订以及近期股权之争等资本市场新情况的出现,有必要对原有考核机制进行适当调整。

本次修订旨在根据相关变化,进一步完善以上市公司为核心,覆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和信息披露主要工作人员的全方位考核机制,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主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调整覆盖了公司日常公告披露、业务办理和信息披露工作负面清单全流程,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整公告的考核项目和项目得分
目前对公司公告的考核项目包括本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以及涉及事项的规范运作和合规情况四个维度,监管
实践中,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在进行公告形式审查时发现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该考核项目,并调整为通过事后监管措施等负面清单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公平性进行考评。

调整后的考核项目包括公告披露的准确、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权重占比70%)和披露工作的及时性(权重占比30%),同时对各考核项目的评分增加弹性,调整为与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等级标准一致,具体为A类85分-100分;B类75分-85分;C类60分-75分,D类0分-60分。

此外,对于公司公告披露时发生重要参数录入错误、操作风险等极端事件的加大监管力度,即公告评分时直接为0分,不再进行公告其他项目的考核。

(二)优化临时公告的评分权重
现行的公告考核方法对公司考核年度内的所有临时公告赋予同等权重计算总得分,未能充分体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差异程度,因此,本次修订赋予部分重要公告以更高的评分权重,具体调整为重要公告与其他公告按6:4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总得分,同时考虑相关公告发生的频率以及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性,首次赋予更高权重的公告类别包括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公告、重组和再融资(非公开发行和公司债)公告、澄清和核查公告、补充和更正公告、停复牌公告以及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公告等,后续将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修订《信披考核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负面清单指标
1、结合信息披露全面直通车业务的推出,将不得为A和为C负面清单指标中关于公告补充、更正次数由绝对数调整为同时考虑绝对
数和相对数指标。

2、结合期间股权之争等资本市场新情况,在原有的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规范运作情况考核指标基础上,纳入公司对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合程度、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程度以及公司或其相关人员对交易所监管工作的配合程度等指标。

3、结合《规范运作指引》等的修订情况,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考核指标删除“未经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前提条件,明确该行为为禁止性行为。

4、结合监管实践,将证监局采取的行政监管措施情况等纳入考核因素。

此外,为了给各上市公司适当的过渡期,修订后的考核机制将于2017年考核年度起适用。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扎实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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