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大学医学院低值易耗品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医学院低值易耗品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我院低值易耗品采购行为,厉行节约,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学院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各单位,使用预算包干资金和科研资金进行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工作要遵循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采购方式
第四条学院低值易耗品采购实行招标采购,由总务处、科教处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及金额组织招投标。
各使用单位购买物资必须按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采用统一采购或自行采购方式,到中标单位采购。
统一采购是指批量物资设备归口总务处、科教处统一到中标单位进行采购;自行采购是指零星物资、办公用品、汽车燃料、电脑配件、试剂、实验动物等物品的采购,可由使用单位自行到中标单位采购。
第五条在物资采购计划确定后,由总务处、科教处对物资的属性分类,通过公开招标,按照保质、比价的原则,确定信誉高、服务好、实力强的经营公司或大型综合商场为中标单位。
招标期一般3个月一次。
第六条下列物资,应在采购前向总务处、科教处申报,由总务处、科教处负责人审签,并报主管院长审批,采购金额批量或单项在1万元以上的须报院务会审批。
(一) 属于专用特殊物品,需要从特定供应商采购的;
(二) 上级下拨专项经费并指定供应商供货的;
(三) 列入招标项目未招到或中标单位无法供货的。
第三章价格和质量控制办法
第七条为了保证学院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总务处、科教处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计量的检验、验收制度。
第八条为了保证采购物资设备的合理价格、质量,采购部门和人员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一) 招标前,应认真了解市场信息,就采购物资的品牌、规格、质量、性能等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对参投单位的资质、信誉及供货能力进行调查。
(二) 严格履行职责,进行价格审查,在中标价格内进行采购。
(三) 在非中标单位采购,应在采购前货比三家,审查供货单位资格,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情况。
(四) 采购部门应当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学院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检验或验证,对不具备检测条件而需要进行检验的物资设备,可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有权检测机构的质量报告。
(五) 按时按量保质完成各项物资采购供应,及时掌握物资性能、价格及使用单位对物资使用的意见,便于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对采购物资设备的价格和质量实行项目负责制。
总务处、科教处负责人对全部采购项目负责,采购人员对具体项目负责。
第四章折扣和回扣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可以用明示方式接受折扣,体现在发票上的折扣必须如实入帐,收取现金折扣须如实上缴学院财务科入帐。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采购时不得收受、索取贿赂和帐外收受回扣。
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经查实以受贿论处。
第五章责任和奖惩
第十二条学院采购应当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采购部门和人员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造成危害程度,相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应当采用统一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 没有院领导或总务处、科教处批准到非定点单位采购的;
(三) 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和销售单位及其销售人员串通,提高采购价格,或者以次充好,以假乱真;
(四) 采购人员隐瞒与销售单位及其销售人员的直接、间接利害关系,购买商品;
(五) 采购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学院和当事人造成损失。
第十四条销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部门至少2年内不准到该单位采购商品:
(一) 投标时提供虚假投标资料,销售时供给假、冒、伪、劣商品;
(二) 与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串通,抬高标价和商品销售价格的;
(三) 向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下列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 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
(二) 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三) 举报违反本办法的采购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学院各附属医院参照执行。
汕头大学医学院
2004年3月16日
主题词:物资采购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