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织与工会法(第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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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与工会法
工会法与工会组织参考书:
1、常凯、张德荣著:《工会法通论》,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2、乔晓阳、张世诚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解》,北京:研究出版社,2001
3、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讲话》,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
4、郭军主编:《修正后的〈工会法〉解析与适用手册》,北京:红旗出版社,2001
5、张春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全总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资料汇编》(内部资料),2004
7、孙德强:《中国现代工会法律制度构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第一讲工会法概述
一、工会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工会法的概念
1、什么是法?
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各法间的最主要区别?
2、什么是工会法?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要点:①调整工会关系
工会关系——工会在其建立和活动中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工会内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法规总称。

包括
与《工会法》平行:《工会法》下的子法:(二)工会法的调整对象
1、工会与企事业行政的关系
2、工会与政府的关系
3、工会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关系
工会与党的关系
中国工会与其他各国工会的关系
工会与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的关系
4、工会组织之间的关系
5、工会与会员、职工的关系
二、工会法律关系(一)工会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
——由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点:由法律所确认和规范
体现权利义务关系
2、工会法律关系
——工会法所规范的工会关系,即工会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要点:由工会法律所确认和规范
体现工会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工会法律关系和工会关系的关系
联系:
工会关系是工会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工会法律关系是对工会关系的确认和调整。

区别:
前提不同;内容不同;性质不同(二)工会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工会法律关系三要素
(1)工会法律关系的主体
工会;政府;企事业单位;会员与职工;
其他的组织和个人
(2)工会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为;物;精神财富
(3)工会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权利: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做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表现为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义务: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行为的必要性,表现为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三)工会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特征:以工会一方主体为核心
2、客体特征:主要是行为,且更多的工会行为
3、内容特征:
工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转让和不可放弃性
一般的民事权利可以转让和放弃
思考:工会的权利为什么不可转让和放弃?放弃权利的后果?
三、工会法的渊源和主要内容
(一)工会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构成)
法律渊源——法律的创制及其表现形式
1、《工会法》
2、《宪法》
3、涉及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有关法律
4、各地方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规
5、国家行政部门颁布的规章、地方规章
6、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
7、其他(司法解释)
(二)《工会法》的主要内容
1、工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2、工会组织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4、基层工会组织
5、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6、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
四、工会法的适用范围
(一)《工会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1、何时生效
2、何时失效
3、溯及力
(二)《工会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三)《工会法》的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工会立法简史
(一)工会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1、法律禁止时期:
英国1799 《结社禁止法》
法国1791 《霞不列法》
德国1878 《反社会党人非常法》
2、法律限制时期:
3、法律承认时期
(二)中国工会立法
中国工人阶级的产生
中国工会的产生
中国工会立法
1921年《劳动法案大纲》
1924年11月广州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
1929年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工会法》
1930年1月《赤色工会法》
建国后
(1)第一部:1950年6月《工会法》,是建国后第一批颁布的三大法律之一
(2)第二部:1992年4月3日《工会法》
提出党对工会的领导
提出工会一元化的原则
明确工会的四项职能
确认工会的法律地位
不足之处:带有按所有制立法的痕迹
没有突出工会维护职能
对工会保护力度不够
缺少法律责任
(3)2001年10月《工会法》修正案
修改的主要问题
一个突出——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个明确——明确法律责任
四个加大
加大了工会组建的力度;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工会经费收缴的力度加大了工会参与立法的力度
第二讲工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
一、工会的性质
(一)工会性质的概念
工会特有的品质,是工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志。

本质属性
一般属性
(二)工会的本质属性
《工会法》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1、工会的阶级性
工会是一个工人阶级的组织
工人阶级——与社会化生产相联系,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构成的社会集团。

从特质上看:(2条)
从成员上看:(3条)
从活动准则上看:(4条)
2、工会的群众性
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

从工会特质上看:(2条)
从工会成员的广泛性上看:(3条)
从工会工作的出发点上看:(6条)(三)工会的一般属性
1、工会的经济性
体现:从工会任务上看
从工会权利义务上看
从工会活动内容上看
2、工会的政治性
体现:从工会立法的目的上看
从工会权利义务上看
二、工会的地位
(一)工会地位的概念
工会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

(二)工会法律地位
1、工会法律地位的概念
法律关于工会在社会关系中所处位置的具体规定。

2、工会法律地位的表现
第二十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工会实际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关系
法律地位以实际地位为基础,实际地位以法律地位为保障。

(四)工会地位的特点(两重性)
一方面,作为执政阶级的一员,工会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企业中,参与企业的管理;
另一方面,工会又是劳动关系中被管理者的代表,应更多地代表、反映和维护被管理者利益。

《工会法》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工会法》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三、工会的职能
(一)工会职能的概念
(二)工会基本职责的确立
50年代,工会的任务是以生产建设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
1988年工会十一大使用了职能一词,提出工会有四项社会职能:维护、建设、参与、教育
1994年12月在全总第十二届二次执委会上,提出了工会工作总体思路,总体思路的实质是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
2001年10月修订的《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三)全面履行工会的四项职能
1、维护职能
工会为什么具有维护职能
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特点
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途径
工会维护职能的具体表述
《工会法》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2、建设职能
工会为什么具有建设职能
工会履行建设职能的特点
工会建设职能的具体表述
《工会法》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法》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3、参与职能
工会为什么具有参与职能
工会履行参与职能的特点
工会参与职能的具体表述
《工会法》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工会法》第六条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法》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4、教育职能
工会为什么具有教育职能
工会履行教育职能的特点——寓教于乐
工会教育职能的具体表述
《工会法》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
《工会法》第七条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法》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四)工会四项职能间的关系
维护职能,是工会的中心职能;
建设职能,是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利益;
参与职能,是从源头维护职工的利益;
教育职能,是为了提高职工的自身素质,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讲工会组织
一、工会的组织原则
(一)工会组织原则的概念
工会在组织方式及内部组织关系处理方面的准则。

(二)工会组织原则的特点
1、工会的组织原则
2、工会组织原则的特点
民主>集中
(三)工会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二、工会组织的建立与撤销
(一)工会组织建立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
1、工会会员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讨论:
农民工能否参加工会?
外籍员工能否参加工会?
私企业主能否参加工会?
2、工会干部条件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3、工会自身条件
人数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一元化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工会法》第十六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工会法》第九条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工会组织建立的法定程序(形式要件)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实践篇:企业工会的组建方式和组织形式
1、传统的企业工会组建方式
2、非公企业艰难的建会过程——以沃尔玛为例
3、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形式
沃尔玛模式——依靠工人组建工会
鞍山模式——市总选派干部组建工会
富士康模式——市总直接组建工会
其他企业工会建立的方式和程序
上级工会下企业帮助和指导;
成立工会筹备组,提出建会申请,发展会员;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
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结果。

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
工会委员会,是最基本的工会组织形式。

工会工作委员会,是上级工会领导机关的派出机构
工会联合会,是两个以上独立单位工会联合组成的一种工会组织。

联合基层工会,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起来建立的工会组织。

(三)工会组织撤销的法定条件(实质要件)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四)工会组织撤销的法定程序(形式要件)第十二条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五)工会的法人资格
1、法人: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具有独立财产和组织机构,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四个条件
法人的四种类型
2、工会法人特点:
从目的上看从组织上看从活动上看
3、工会法人资格的取得
自然取得具备一定条件取得
三、工会组织结构和组织系统
(一)工会组织结构
1、工会组织结构的概念
2、影响工会组织结构的因素
3、工会组织结构的类型
职业原则——职业工会
产业原则——产业工会
企业原则——企业工会
地域原则——地方工会
4、我国工会组织结构的类型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二)我国的工会组织系统
1、我国工会组织系统的原则:一元化
第十条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我国工会组织系统的设置
1)中华全国总工会
2)各级地方工会
3)各级产业工会
4)基层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干部的任职保障
(一)工会专职干部的设置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二)工会干部的任期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保障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四)基层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保障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四讲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一)工会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
义务——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应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工会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二)工会权利和义务的特性
1、相对性
2、不可转让和不可放弃性
二、工会的权利
(一)工会的代表权
1、关于工会代表谁的几个说法:
2、工会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代表
3、工会代表劳动者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4、工会代表权的法律表述
第二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二)工会的维护权
1、工会维护的内容:
职工的劳动权益职工的民主权利
2、工会维护的途径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3、工会维护权的具体权利表述
保障权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提出异议权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交涉权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调查处理权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三)工会的参与权
1、参与立法权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2、参与制定社会发展规划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3、参与政府政策制定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4、参与用人单位管理权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5、参与三方机制权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6、参与劳动争议处理权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四)工会的协商权
1、平等协商权
第二十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2、协商处理突发事件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五)工会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三、工会的义务
(一)提供法律服务义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二)协助行政义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三)教育职工义务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四)受托做好劳模工作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五讲基层工会组织
一、基层工会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一)基层工会组织的概念
以生产(工作)部门或行政单位为范围和基础所建立的一级工会组织。

(二)基层工会组织的特点 1、是工会组织系统的基本单位
2、是工会组织系统中具有完整的组织形态和组织机构的一级工会组织。

二、基层工会组织的设置与任期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建立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1、单独建立
会员25人以上应当建立
2、联合建立
会员不足25人可以单独建立
可以联合建立
设组织员
(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三)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1、定期:
2、临时:
三、基层工会的职工民主管理
(一)国有企业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1、国有企业职代会的性质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基本形式权力机构
2、国有企业职代会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3、工会在职代会中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和召开
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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