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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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实务
财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核算
一、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
(一)原则性口径
财险公司在接受投保人投保时,首先要根据适用的保费标准和投保人的保险金额,计算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会计对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是在经保险合同签订双方同意并正式签订后,依照CAS 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给予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
是前提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比如,在某些保险合同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签订合同的日期与合同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可能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当日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而是应作为一项预收款,到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日再转到保费收入项下。
2.与财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与保险合同相关
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保险公司是确认保费收入的一个必备条件。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保人不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和金额交纳保费时,保险人显然就不能确认保费收入。
比如,其保险公司为宾馆建设承保,其建设期间为两年,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收取保费,收款期也是两年。
第1年如期收到保费,按规定可以
确认保费收入;第2年,该公司获悉国家将下令禁止楼堂馆所的建设,该宾馆列入停建范围的可能性很大。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前不应确认保费收入,而应该在实际收到保费时再予以确认。
3.与财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假设承保条件改
变或者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发生变化,造成收入和相关成本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则不能确认其保费收入,只有待新的情况出现,使得收入和相关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时,才能进行确认。
保费收取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法,即投保人直接将规定的保险费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缴纳给保险人;另一种是以投保人缴纳的储金的运用收益作为保费。
(二)实务性口径
根据CAS 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之第八条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
保费收入的确认,关键视其是否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而不是视其是否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如果在起保日即承担全部保险风险,就应在起保日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否则,应在承担相应保险风险时确认保费收入。
以下是几种需要注重的情况:
1.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应收金额确认保费收入,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2.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
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
保户每期交纳保费后,冲减相应的应收保费。
3.几类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1)储金业务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按照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确认保费收入,返还给保户的本金和相应的投资回报应确认为负债;
(2)长期工程险。
如果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或风险随工程的完工进度不断变化,公司随着承担保险责任的变化而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
(3)与其他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共保业务。
按保险合同确定的总保费及承担风险的份额计算应得保费,确认保费收入。
代第三方从投保人收到的款项或费用,应确认为负债。
二、保费收入的主要流程
首先,投保人向财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业务时,应填写保单。
外勤人员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同时进行检验。
内勤人员接到投保单后,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制保险单。
其次,缴费时,内勤人员填制“××险保费收据”缴费凭证,一式三联交投保人,投保人凭此向出纳人员缴款。
保费收据填写要规范,机动车险要在摘要中注明车号或新车,分期缴费的要在摘要中注明是第几次缴款。
保费收据后面要附保险单副本或复印件,预约统保的货运险要附统保协议,分期收款的每次缴款都要有保单复印件。
再次,出纳人员在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库存现金或银行支票,并与内勤人员填制的保费收据后,在保费收据上加盖专用收讫章,并签名。
第一联保费收据交投保人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退内勤人员作为登记“××险分户卡”,第三联收据存根连同银行存款缴款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进行会计处理。
最后,待每日对外营业结束前,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汇总编制的“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及银行存款收账通知等附件,经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
三、保费收入的科目设置
(一)“保费收入”科目
“保费收入”科目属于损益类,核算保险公司确认的保费收入。
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保险公司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当发生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确认时,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收到分包业务账单,按账单表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应收保费”科目
“应收保费”科目属于资产类,核算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但
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公司当期发生的应收保费及已经确认坏账并转销的以前年度应收保费当期又收回的金额,贷方登记收回的应收保费及确认为坏账而冲销的应收保费,期末借方余额表面公司有尚未收回的保费。
本科目应按照险种、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另外,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即期”和“逾期”两个二级科目。
(三)“预收保费”科目
“预收保费”科目属于负债类,核算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前向投保人预收的保险费。
其贷方登记预收的保费,借方登记保险责任生效保费收入实现后转出的保费收入金额。
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公司预收的保费。
该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
(四)“保户储金”科目
“保户储金”科目属于负债类,核算保险公司在开展以投保人储金本金的增值额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时所收到投保人缴存的应返还的储金本金。
本科目应按储金类型、投保人及险种设置明细。
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的储金时,贷记本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向投保人支付储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应付未付投保人储金。
四、保费收入的核算举例
以下根据财险公司经常发生的业务类型,分别举例说明其核算的处理:
(一)签发保单与收取保费同时进行的核算
【例7-1】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货运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保费合计80 000元,该业务为签单生效时收到全部保费。
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00 000
贷:保费收入——货物运输险80 000
【例7-2】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保费日报表”或“保费收据”等有关单证,保费合计90 000元,合同约定保费后期结算。
由于保单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确立,在会计上应计入“应收保费”科目,实际收到保费时冲减该科目。
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保费——某企业90 000
贷:保费收入——货物运输险90 000
待收到保费时,作如下结转分录: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90 000
贷:应收保费——某企业90 000
(二)预收保费业务的核算
如果投保人提前交费或交纳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则应作为预收保费处理,在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7-3】某财险公司核保部门核保同意为某电子集团公司为其管理人员100人投保1年期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300 000元,每人交纳保费1000元,合计100 000元。
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团体意外伤害险保费日报表”和“保费收据”存根以及银行收款通知,款项100 000元已经足额收到。
该业务自下年度1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其会计分录为:
收到预收保费:
借:银行存款100 000
贷:预收保费——某电子集团公司100 000
次年1月1日,将预收保费转为实现的保费收入:
借:预收保费——某电子集团公司100 000
贷:保费收入——团体意外伤害险10 000
(三)保户储金收益转作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户储金收益转作保费收入的业务,就是财险业务中的两全保险(家财两全险),具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质,保险期满,如果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到保险公司领回投保时所缴纳的全部保险储金的本金。
从性质上讲,保户储金本身不是保费收入,而是公司的一项负债,公司只能通过运用保户储金产生保费收入。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储金比例一次交存保险储金,保险公司将该保险金额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储金比例一次交存保险储金,保险公司将该保险储金作为定期存款存入银行(期限一般为3~5年)或进行证券投资,按保户储金金额及预定利率计算利息或投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即每期期末,保险公司根据保户储金的平均余额乘以预定利率计算当期保费收入。
【例7-4】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3年期家财两全险保户储金日汇总表”、“储金收据”及“银行储金专户收账通知”计200 000元,预定年利率5.40%,单利计算,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
其会计分录为:(1)收到保户储金存入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储金专户200 000
贷: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200 000 (2)计算当年保户储金应收利息10 800元,转作保费收入。
其
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108 000
贷: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108 000 (3)第3年,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单到期,3年期专户存储
的定期存单转为活期存款,并将银行存款归还保户储金。
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活期户232 400
贷:银行存款——储金专户200 000
应收利息21 600
保费收入——家财两全险10 800
借:保户储金——家财两全险100 000
贷:银行存款——活期户100 000 (四)中途加保的核算
保险合同成立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后,在保单有效期内,如是遇到合同约定的特定事项,比如保险标的的升值、财产重估等原因,通常会引起保户中途会要求增加保险价值,即前途加保。
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入的账务处理相同。
【例7-5】某财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传来的“批单”、“保费收据”存根及“银行收款通知”,由于某电子科技公司投保的资产因重估增值而引起保险金额上升,按保费率计算应追加保费60 000元,则需编制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60 000
贷:保费收入——保险公司财险60 000
(五)中途退保的核算
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提前解除原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的应当作为退保费退还给投保人。
中途退保或者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退保时退保护必须将保费收据、保险单正本退回,尚结欠的应收保费则直接从退保费中扣除。
如果投保人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退还预收的保险费,并收投保人手续费。
【例7-6】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险综合险,由于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决定将厂址迁移外地,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故申请退保。
根据业务部门传来的“批单”,应退保40 000元,但尚有25 000元的保费未缴纳,会计部门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该保险公司退保费15 000元,需编制如下分录:借:保费收入——财险综合险40 000
贷:应收保费——某保险公司25 000
银行存款15 000
财险公司成本费用的核算
在财险业务的正常运营中,与收入持续发生相对应的必然是各种支出的相继发生。
财险公司的业务支出通常需要发生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等,还需要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此外,可能还会发生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营业外支出。
一、保险赔款支出的核算
(一)赔款支出的内容
赔款支出是指短期保险业务(包括财险业务、短期意外伤害险业务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即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或发生意外伤害、疾病,保险公司必然按保险合同约定偿付投保人的赔款以及处理保险事故的相关费用支出。
财险公司的常见赔款支出主要包括:直接赔款、直接理赔勘察费、间接理赔勘察费。
此外,财险公司还会发生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收回错赔骗赔款、损余物资折价及代位追偿款等资金收回,应于款项实际收到时冲减赔款支出。
一些具体分析其相应的内容:
1.直接赔款,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保险人或收益人的
赔款,应在实际支付时确认,直接计入相关险种的成本。
2.直接理赔勘察费,是指在保险事故勘察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准确分清到某个赔案的相关费用,包括专家费、律师与诉讼费、损失检验费、评估费以及其他直接费用。
直接理赔勘察费,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直接计入相关险种的赔款支出。
3.间接理赔勘察费,是指保险事故勘察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与保险事故勘查定损直接有关,但是不能准确分清到具体赔案的相关费用,包括车辆使用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间接理赔勘察费,应按当期赔案件数或者其他合理方法分摊计入相关险种的赔款支出。
除了上述三项经常性赔款支出外,还存在其他几项与支出相关的
项目需要注意:
(1)摊回分保赔款支出,是指分出分保业务发生赔款后收到的分入公司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赔款支出,该项目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直接冲减相关险种的赔款支出。
(2)收回错赔骗赔保费,是指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生的错赔骗赔案件,公司发现问题后依法追回的款项,应按实际收回的错赔骗赔款项,直接冲减相关险种的赔款支出。
(3)损余物资折价,是指保险人因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而取得的残损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相关险种当期的赔款支出。
若处置损余物资收到的金额与账面金额有差额,则需调整当期的赔款支出。
(4)代位追偿款,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追偿权,无需被保险人的授权和确认。
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让与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虽然这在法律上并非必需的。
代位追偿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并直接冲减相关险种当期的赔款支出,若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保险人收取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有差额,则需调整当期赔款支出。
(二)赔款支出的业务流程
赔款支出体现了保险公司经济补偿的基本职能,也是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后从保险公司得到的经济补偿,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开支项目,理应成为保险公司重点控制和管理的项目。
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频率及损失程度轻重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一些保险理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保险事故的勘查定损需要依靠社会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和评估,凡此种种,都会加剧保险赔款支出管理的难度。
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认真核实赔款支出,在支付赔款时必须要做到程序严格、手续完备、凭证齐全,防止滥赔、骗赔、人情赔款等现象的发生。
具体来说,赔款支出包括以下业务程序:
1.受理案件。
它包括接受索赔报案时的报案登记、核对保单、报告案情和登记立案工作。
2.现场勘查。
经过确认事故发生在保单责任期限内、估计属于保单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之后,理赔人员应亲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与经过,并估算其损失程度。
3.责任审核。
对赔案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确认,包括保单真伪审核,责任期限审核(以防倒签单),保险利益、近因、代位追偿权等事项的核对,最后作出赔偿范围的结论。
4.赔款计算。
受损财产经过施救、保护、整理后,由被保险人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和费用支出的原始单据,再由理赔人员根据现场的情况逐一核实,最后依据损失补偿原则及三个限额确定赔款金额。
5.赔付结案。
保险公司应在发出领取保险金通知单10日内向投
保方支付赔款,否则须向投保方支付赔偿金。
(三)赔款支出的科目设置
1.“赔付支出”科目。
“赔付支出”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支付的财险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
本科目应当按照原保险合同的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保险公司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应收代位追偿款的账面价值余额,贷记“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损余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损余物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赔付支出须在利润表上单列披露。
2.“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财险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
本科目应当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应当确认的代位追偿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收回应收代位追偿款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借记“坏
账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应收代位追偿款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已确认但尚未收回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其具体情况需在报表附注中予以列示。
3.“损余物资”科目。
“损余物资”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核算保险公司按照财险原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
本科目应当按照损余物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损余物资发生减值的,在本科目设置“跌价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损余物资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承担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按原保险合同准则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处置损余物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本科目(跌价准备),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赔付支出”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的价值。
损余物资的具体情况需在报表附注中予以列示。
(四)赔款支出的核算举例
1.当时结案的赔款支出核算。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及各项有关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赔偿责任,计算应赔金额,经批准后及时支付赔款。
【例7-7】东方家电有限公司向某财险公司投保的一台机器设备出险,保险公司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赔款计算书”和被保险人签章的“赔款收据”,应赔款188 000元,经审核,开出转账支票支付赔款。
其会计分录为: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企业财产险188 000
贷:银行存款188 000 【例7-8】某大学生投保1年期学生住院医疗险,每人保额为100 000元。
投保后该校有一学生因患疾病住院治疗,发生保单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80 000元,保险人按照分级累进计算给付保险金67 000元,以银行支票支付。
则应编制如下分录:
借:赔付支出——赔款支出——医疗险67 000
贷:银行存款67 000
2.预付赔款的核算。
在处理赔案的过程中,有些赔案损失较大,且案情复杂,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当时或短时间内合适损失确定赔款金额。
但是为了尽快恢复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保险公司按估赔的一定比例,先预付一部分配款,待核实结案时再一次结清。
通常,预付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估损金额的50%,而且不能跨年度使用,结案率至少在85%以上。
【例7-9】湖南某电网在20×8年初的雪灾中发生严重损失,一时不能结案,但是为了使电网进快恢复生产,保险公司按预计损失的50%,以支票预付赔款800 000元。
应编制如下分录:
借:预付赔款——企业财产险 1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6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