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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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的试刑法考试流相类,即“日试断狱一道、刑名 十至十五事为一场,五场止。又问《刑统》大义五 道”[2]5521。为加强断案的实践性,元丰二年(1079 年)七月神宗下令应新科明法举人于试断案之时, 准许随身携带律令敕,进一步降低对背诵能力的要 求,使士子能专心于律法且能运用于实践。
在中选待遇上,由于新科明法设立之本意在于 使诸科举人变革旧业,趋与新习,对中第之人往往给 予优待。一方面,在注官上,“至于黄甲拟官,俾先
神宗朝时律法渗透到整个人才教育培养选拔系 统中,惟精通律法方能应付朝廷的各项考试,并与普 通官僚相比获得更多、更快的上升渠道,士子们为干 禄仕进自是愿意从事律法学习。在此种风气下精通 律法的官员被视为能吏,明法科摆脱了诸科中最下 科的地位,因而晋升渠道多样、上升迅速的新科明法 科成为学子们做官的重要晋升通道。
二、哲宗朝明法科的调整与衰落
(一)新科明法科的调整 元祐以后,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主政,新科明法 科作为专习律令之科在考试内容、录取规模、参试资 格方面均有所调整,与试者中第后待遇亦不断降低, 以至于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新科明法科被废除。 在考试内容上,新科明法考试减少律法内容,去 除断案和对于律令刑名的考校,增加经义的考校。 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上奏,“乞贡举进士添诗赋, 复置贤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经大义及减人 数”⑵5531。次年,三省经过长期讨论后规定:“新科 明法科依旧试断案三道、《刑统》义五道,添《论语》 义一道、《孝经》义一道,分为五场o,,[4]98"并规定自 元祐五年开始实施。然其未及施行,元祐三年再次 对新科明法科进行调整,规定应新科明法科“许习 《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 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2]5531 o由此,新科 明法科在考试内容和形式上趋于回归熙宁以前的旧 明法科,刑名和经义成为考核主要内容,而断案作为 司法考试的实践环节被取消。 为彻底消除新科明法科考生,朝廷重新对有资 格应新科明法科之举人置籍、拘定人数并对参试人 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元祐四年(1089年)哲宗 下诏:“元佑二年(1087年)以前诸科举人,改应新科 明法听取应外,自今更不许改。其获冒应人,仍增旧
(一)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的设置 神宗之时,为新科明法科初创和繁盛时期。此 时朝廷以神宗、王安石为首的执政者重视法度命令, 追求实效,在改革时亦注重新科明法科的实用性。 新科明法在旧明法科的基础上以试刑法为借鉴,改 变以往旧明法科需“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 诗》之制”⑴以考核士子对于律令和经义的背诵 能力为主的现象。在考试形式上,新科明法科借鉴 试刑法的考试内容,去除兼经,以律令、《刑统》大义 和断案作为考试主要内容,除考察士子对于律令刑 名的掌握外,还把《刑统》大义列为重点,以考核考 生对于律令大义的理解,并增加断案环节,重视应试 者的实践能力,使其能在背诵、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 用。按熙宁二年,神宗下诏新科明法科“依法官例 试法,,[2]553打其具体考试流程大体和北宋自太宗时
赏O ” 口问32把有资格应试之人放宽至曾于元祐二年 之前应考者,并鼓励举报冒应明法科者。录取比例 亦削减不少:“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 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不及十人处亦准此。如无 人赴试及无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许添解进士科。若 向去销尽诸科举人,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 人o,,[2]5531即以旧诸科解额的1/10留解诸科,1/10 解新科明法科,如果无人应诸科考试,则旧诸科解额 的2/10用来解新科明法科⑵'负。与神宗之时诸科 解额十分之七归新科明法科相较,大为削减。
摘要:新科明法科是王安石科举改革中为诸科改习进士科而设的过渡环节,亦是明法科存在于科举考试中
的最后阶段。新科明法科身为王安石科举改革的组成部分,其命运沉浮不仅折射出熙宁变法的政治起伏,亦是照
宁变法之后律法地位在北宋后期及南宋前期之浮沉的反映。新科明法科作为朝廷以律法取士的最后阶段,于南宋
高宗时被彻底废除,然其废除后影响不止于宋朝,宋朝以后中国法律人才的缺乏及胥吏之患亦与之相关。
三名以下皆需考核合格后方能注官,注官好坏取决 于试律结果。熙宁八年七月,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 上言,朝廷独优高第之人,使不令其就试律法,“则 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试劝奖之意”⑷⑹°。神宗下 诏:“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 大义、断案。”⑷以示朝廷重刑之意,此时科举得 第后全员皆需试律令方能做官。
韩新芝: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月为推进试法官的发展,神宗下诏:“立定《试案铺 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法寺及开封府、 诸路州,仍许私印出卖。”皿22专门的新科明法科考 试用书在民间流通,南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记载 多达200卷的《元丰广案》即是“或类其所试以成 书”皿。为扩大律法的社会影响,熙宁七年神宗又 批准审刑官贾士彦的奏请,“委官以诸州奏狱格式 及敕律令文断狱之事,裁损编载,立为案式,颁之天 下,诏刑部编定”⑷。“。
正是由于宋神宗对于律法人才的看重,律法考 试融入到包括科举、铃选、恩荫等各项人才选拔中。 在科举考试方面,神宗逐步提高律令在科举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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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登科后均需试律,其考核结果决定注官优劣。 熙宁六年三月,神宗下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 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 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o,,[4]5923即科举 得第后,需试律令,如试律令不合格,需等侯两年方 能注官。后又强化律学在科举中的地位,诏“自今 进士及第,非上三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注 官» [415884 o律令考试成为注官的必要条件,进士前
第40卷第6期 2021年6月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Mianyang Teachers' College
D01:10.16276/51-1670/g.2021.06.020
Vol.40 No.6 Jun. 2021
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在录取方面,放宽标准,与试举人“中格即 取”⑵5307。由于新科明法科作为改革过渡性科目的 特殊性质,在其参试资格上做了严格规定:“惟尝应 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1072年)前者得试,非此类 有司不受。”⑵跡即只有在熙宁五年(1072年)之前 参与明经与诸科解试之人,方可参与新科明法科考 试。在录取人数上,较旧明法科增加名额。熙宁四 年,神宗下诏“取诸科解额十之三增进士额” [2]3618 O 其他解额则归新科明法试,据此约有十分之七的诸 科员额归新科明法科,新科明法科得人颇多。元丰 二年,御试编排官李承之等言:“熙宁九年(1076年) 御试,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今一百四十六 号。”[2]5531与旧明法科录取人数方五六人相比,不可 同日而语。
新科明法科得第后之待遇亦降低。绍圣四年 (1079年)四月,御史蔡蹈上言,自新科明法至今施 行已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宜 亦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兖同从上 差”⑵57。6,亦即在注判司官时取消新科明法科的优 先权。
至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诸科解省额,已尽归 进士解省额,新科明法科完成了神宗所预想的尽废 诸科的目的后被废除。
按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 阶段。神宗熙宁四年到元丰八年为其兴盛时期 ,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至徽宗崇宁元年为其渐 衰时期,而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到绍兴十六年 (1146年)为其回光返照时期。在各个阶段,新科 明法科无论是在科举考试的形式、内容、录取名额 等方面皆有变化。
一、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的设置与兴盛
(二)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兴盛原因 以律令刑名之学取士,发展至熙宁时期可谓兴 盛,其原因与熙宁变法所致社会风气有关。神宗即 位后“思大有为”,起用王安石进行变法。王安石以 人才为变法之基,为政时尤重“搜举能士,责以功 实”⑷5385。君臣二人对科举教育制度改革之目的即 在于为北宋变法提供专精务实、明达法令的“吏 才”。殿试作为由皇帝亲自策试的考试,其题目设 置作为朝廷的政治导向和人才选拔标准的体现,对 于士人学风的转变极具导向性。神宗多次于殿试的 制策中提出其对于律法的重视和对培养明达法令的 吏才的需求。熙宁九年,制策曰:“朕欲士之知德 也,故造之以经术;欲吏之知政也,故迪之以刑 名。”⑵5収。而作为儒家士大夫中少有的对法律持 实用主义态度的王安石,亦明确提出为政需兼德、 才、刑,强调律令的作用,认为“君用刑,则下不敢 欺,,[5]306
收稿日期:2021-03-02 作者简介:韩新芝(1995-),女,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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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士注诸州司法”⑷”。相比于中进士第之人,得中 新科明法科之人在注诸州司法上有优先权。另一方 面,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之人,即可于当年秋参加试刑 法考试,其间中第者,最高可循两资者。因推恩过 厚,熙宁十年四月,中书门下提出异议,神宗方略削 优恩,令“今欲应新科明法及第,入试明法科,除入 第一等第合差充刑法官与依例推恩外,余只免试,更 不推恩,,[2曲。
(二)新科明法科衰亡之因 哲宗朝新科明法科渐衰,与新旧党政及其带来 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和政治风气的变化密不可分。元 祐诸臣极力打压新党,尽废王安石新法措施,一改神 宗朝崇尚实效的为政之风,转而崇尚安静,以蔡确、 章惇为首的新法骨干皆被排除于朝政之外。对于新 党和新法的打压还蔓延到学术和科举方面,荆公新 学失去了其在科举考试中的主导地位。元祐元年六 月,朝廷下诏:“自今科场程式,毋得引用《字 说》。”⑷禁止以《三经新义》作为学校教材,在科 举考试中对经义“兼取注疏及诸家议论,或出己见, 不专用王氏之学”⑷^60。在“元祐更化”的环境下, 对王安石的全面打压很快在科举中反映出来。元祐 三年,苏轼知贡举时见引用《三经新义》者,即加黜 落⑷9925。科举考试对于荆公新学的限制,增加了考 生对新科明法科的疑虑。 朝廷内部新党旧党之争,使得神宗朝时被视为 能吏、精通律法的大臣在朝堂难以立足。司马光等 保守派为尽黜变法之人,继续引自仁宗起即进入党 争的君子小人之辨,旧党之人自目君子,把新党以小 人目之。君子小人之辨由道德之辨变为党同伐异的 政治之辨。元祐时期党争皆以君子小人作为攻讦利 器,神宗朝时的能臣干吏、新党骨干蔡确、章惇、韩缜
神宗亦大力推进律法教育建设,于熙宁六年重 建律学,设教授、学正,规定官员、举人皆许入学,律 学生无定员,以增加对于律学生的培养。如国子监 律学就读的学子非但能得到律法书籍,亦可及时了 解朝廷法令的变化。律学“需用古今刑书,即于所 属索取,凡朝廷新颁条令,刑部画日关送”同"7 ,若律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疑难刑名可送至大理寺和审刑 院商议5。至神宗之时,明法科举用书已极为普 及。非国子监士子亦有多重渠道获取有关律法考试 的科举用书。天圣四年(1026年)孙爽言“诸科惟明 法一科律文及疏未有印本,举人难得真本习 读”⑺”,于是朝廷令国子监摹印《刑统》律文十二 卷、音义一卷,并《唐律疏义》三十卷。神宗亦鼓励 民间法律书籍的印刷和流通,熙宁三年(1070年)三
除科举得第之人需要试律令外,京朝官、选人亦 可试律令,并根据成绩给予不同优待。熙宁三年,神 宗下诏,令权判大理寺崔台符等人“考试法 官”⑷5238。自此,神宗朝任法官均需经过考试,提升 司法官员的职业素养。熙宁四年,神宗允准选人注 官“试断案两道或律令大义五道”,“第为三等,申中 书。上等免选注官,入优等者依判超例升资,,[4]552°o 之后范围逐渐扩大,京朝官、使臣等亦可试律令。熙 宁七年以后“京朝官、选人、小使臣试中经书、律令 大义及议并断案,上等欲与迁官,循资堂除差遣,下 等注官换官者依此,,[4]6171o与此同时,武官转换文 资亦需参加律令考试。熙宁十年,神宗下诏:“使臣 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 1416919
关键词:新科明法科;科举改革;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12X( 2021 )06-0112-06
新科明法科是熙宁变法中教育改革的产物,是 王安石面对北宋中期以来的统治危机,承庆历新政 以来由范仲淹、欧阳修等而起的追求实效、经世致用 的政治风气,施行大规模的政治和教育变革的重要 内容。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在被神宗任命为 参知政事后即着手变更朝廷法度、培养人才。熙宁 四年二月,着手更定科举之法,并上《乞改科举条 制》提出渐改养士取士之法,使进士科专习经义,以 备政府建学校、复先王教养之法。其中重要一步即 是取消诸科,使诸科学子改习进士业。在此过程中, 王安石担心改革太快,习明法科等诸科考生难以转 变,特设新科明法科作为过渡。因此,对神宗皇帝与 王安石而言,新科明法设立之初衷在于处理诸科不 能改习进士科的士子,最终以尽销诸科,使之改习进 士业,其仅作为科举改革的过渡阶段。
在中选待遇上,由于新科明法设立之本意在于 使诸科举人变革旧业,趋与新习,对中第之人往往给 予优待。一方面,在注官上,“至于黄甲拟官,俾先
神宗朝时律法渗透到整个人才教育培养选拔系 统中,惟精通律法方能应付朝廷的各项考试,并与普 通官僚相比获得更多、更快的上升渠道,士子们为干 禄仕进自是愿意从事律法学习。在此种风气下精通 律法的官员被视为能吏,明法科摆脱了诸科中最下 科的地位,因而晋升渠道多样、上升迅速的新科明法 科成为学子们做官的重要晋升通道。
二、哲宗朝明法科的调整与衰落
(一)新科明法科的调整 元祐以后,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主政,新科明法 科作为专习律令之科在考试内容、录取规模、参试资 格方面均有所调整,与试者中第后待遇亦不断降低, 以至于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新科明法科被废除。 在考试内容上,新科明法考试减少律法内容,去 除断案和对于律令刑名的考校,增加经义的考校。 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上奏,“乞贡举进士添诗赋, 复置贤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经大义及减人 数”⑵5531。次年,三省经过长期讨论后规定:“新科 明法科依旧试断案三道、《刑统》义五道,添《论语》 义一道、《孝经》义一道,分为五场o,,[4]98"并规定自 元祐五年开始实施。然其未及施行,元祐三年再次 对新科明法科进行调整,规定应新科明法科“许习 《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 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2]5531 o由此,新科 明法科在考试内容和形式上趋于回归熙宁以前的旧 明法科,刑名和经义成为考核主要内容,而断案作为 司法考试的实践环节被取消。 为彻底消除新科明法科考生,朝廷重新对有资 格应新科明法科之举人置籍、拘定人数并对参试人 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元祐四年(1089年)哲宗 下诏:“元佑二年(1087年)以前诸科举人,改应新科 明法听取应外,自今更不许改。其获冒应人,仍增旧
(一)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的设置 神宗之时,为新科明法科初创和繁盛时期。此 时朝廷以神宗、王安石为首的执政者重视法度命令, 追求实效,在改革时亦注重新科明法科的实用性。 新科明法在旧明法科的基础上以试刑法为借鉴,改 变以往旧明法科需“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 诗》之制”⑴以考核士子对于律令和经义的背诵 能力为主的现象。在考试形式上,新科明法科借鉴 试刑法的考试内容,去除兼经,以律令、《刑统》大义 和断案作为考试主要内容,除考察士子对于律令刑 名的掌握外,还把《刑统》大义列为重点,以考核考 生对于律令大义的理解,并增加断案环节,重视应试 者的实践能力,使其能在背诵、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 用。按熙宁二年,神宗下诏新科明法科“依法官例 试法,,[2]553打其具体考试流程大体和北宋自太宗时
赏O ” 口问32把有资格应试之人放宽至曾于元祐二年 之前应考者,并鼓励举报冒应明法科者。录取比例 亦削减不少:“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 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不及十人处亦准此。如无 人赴试及无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许添解进士科。若 向去销尽诸科举人,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 人o,,[2]5531即以旧诸科解额的1/10留解诸科,1/10 解新科明法科,如果无人应诸科考试,则旧诸科解额 的2/10用来解新科明法科⑵'负。与神宗之时诸科 解额十分之七归新科明法科相较,大为削减。
摘要:新科明法科是王安石科举改革中为诸科改习进士科而设的过渡环节,亦是明法科存在于科举考试中
的最后阶段。新科明法科身为王安石科举改革的组成部分,其命运沉浮不仅折射出熙宁变法的政治起伏,亦是照
宁变法之后律法地位在北宋后期及南宋前期之浮沉的反映。新科明法科作为朝廷以律法取士的最后阶段,于南宋
高宗时被彻底废除,然其废除后影响不止于宋朝,宋朝以后中国法律人才的缺乏及胥吏之患亦与之相关。
三名以下皆需考核合格后方能注官,注官好坏取决 于试律结果。熙宁八年七月,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 上言,朝廷独优高第之人,使不令其就试律法,“则 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试劝奖之意”⑷⑹°。神宗下 诏:“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 大义、断案。”⑷以示朝廷重刑之意,此时科举得 第后全员皆需试律令方能做官。
韩新芝: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月为推进试法官的发展,神宗下诏:“立定《试案铺 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法寺及开封府、 诸路州,仍许私印出卖。”皿22专门的新科明法科考 试用书在民间流通,南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记载 多达200卷的《元丰广案》即是“或类其所试以成 书”皿。为扩大律法的社会影响,熙宁七年神宗又 批准审刑官贾士彦的奏请,“委官以诸州奏狱格式 及敕律令文断狱之事,裁损编载,立为案式,颁之天 下,诏刑部编定”⑷。“。
正是由于宋神宗对于律法人才的看重,律法考 试融入到包括科举、铃选、恩荫等各项人才选拔中。 在科举考试方面,神宗逐步提高律令在科举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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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登科后均需试律,其考核结果决定注官优劣。 熙宁六年三月,神宗下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 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 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o,,[4]5923即科举 得第后,需试律令,如试律令不合格,需等侯两年方 能注官。后又强化律学在科举中的地位,诏“自今 进士及第,非上三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注 官» [415884 o律令考试成为注官的必要条件,进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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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在录取方面,放宽标准,与试举人“中格即 取”⑵5307。由于新科明法科作为改革过渡性科目的 特殊性质,在其参试资格上做了严格规定:“惟尝应 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1072年)前者得试,非此类 有司不受。”⑵跡即只有在熙宁五年(1072年)之前 参与明经与诸科解试之人,方可参与新科明法科考 试。在录取人数上,较旧明法科增加名额。熙宁四 年,神宗下诏“取诸科解额十之三增进士额” [2]3618 O 其他解额则归新科明法试,据此约有十分之七的诸 科员额归新科明法科,新科明法科得人颇多。元丰 二年,御试编排官李承之等言:“熙宁九年(1076年) 御试,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今一百四十六 号。”[2]5531与旧明法科录取人数方五六人相比,不可 同日而语。
新科明法科得第后之待遇亦降低。绍圣四年 (1079年)四月,御史蔡蹈上言,自新科明法至今施 行已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宜 亦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兖同从上 差”⑵57。6,亦即在注判司官时取消新科明法科的优 先权。
至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诸科解省额,已尽归 进士解省额,新科明法科完成了神宗所预想的尽废 诸科的目的后被废除。
按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 阶段。神宗熙宁四年到元丰八年为其兴盛时期 ,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至徽宗崇宁元年为其渐 衰时期,而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到绍兴十六年 (1146年)为其回光返照时期。在各个阶段,新科 明法科无论是在科举考试的形式、内容、录取名额 等方面皆有变化。
一、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的设置与兴盛
(二)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兴盛原因 以律令刑名之学取士,发展至熙宁时期可谓兴 盛,其原因与熙宁变法所致社会风气有关。神宗即 位后“思大有为”,起用王安石进行变法。王安石以 人才为变法之基,为政时尤重“搜举能士,责以功 实”⑷5385。君臣二人对科举教育制度改革之目的即 在于为北宋变法提供专精务实、明达法令的“吏 才”。殿试作为由皇帝亲自策试的考试,其题目设 置作为朝廷的政治导向和人才选拔标准的体现,对 于士人学风的转变极具导向性。神宗多次于殿试的 制策中提出其对于律法的重视和对培养明达法令的 吏才的需求。熙宁九年,制策曰:“朕欲士之知德 也,故造之以经术;欲吏之知政也,故迪之以刑 名。”⑵5収。而作为儒家士大夫中少有的对法律持 实用主义态度的王安石,亦明确提出为政需兼德、 才、刑,强调律令的作用,认为“君用刑,则下不敢 欺,,[5]306
收稿日期:2021-03-02 作者简介:韩新芝(1995-),女,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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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士注诸州司法”⑷”。相比于中进士第之人,得中 新科明法科之人在注诸州司法上有优先权。另一方 面,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之人,即可于当年秋参加试刑 法考试,其间中第者,最高可循两资者。因推恩过 厚,熙宁十年四月,中书门下提出异议,神宗方略削 优恩,令“今欲应新科明法及第,入试明法科,除入 第一等第合差充刑法官与依例推恩外,余只免试,更 不推恩,,[2曲。
(二)新科明法科衰亡之因 哲宗朝新科明法科渐衰,与新旧党政及其带来 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和政治风气的变化密不可分。元 祐诸臣极力打压新党,尽废王安石新法措施,一改神 宗朝崇尚实效的为政之风,转而崇尚安静,以蔡确、 章惇为首的新法骨干皆被排除于朝政之外。对于新 党和新法的打压还蔓延到学术和科举方面,荆公新 学失去了其在科举考试中的主导地位。元祐元年六 月,朝廷下诏:“自今科场程式,毋得引用《字 说》。”⑷禁止以《三经新义》作为学校教材,在科 举考试中对经义“兼取注疏及诸家议论,或出己见, 不专用王氏之学”⑷^60。在“元祐更化”的环境下, 对王安石的全面打压很快在科举中反映出来。元祐 三年,苏轼知贡举时见引用《三经新义》者,即加黜 落⑷9925。科举考试对于荆公新学的限制,增加了考 生对新科明法科的疑虑。 朝廷内部新党旧党之争,使得神宗朝时被视为 能吏、精通律法的大臣在朝堂难以立足。司马光等 保守派为尽黜变法之人,继续引自仁宗起即进入党 争的君子小人之辨,旧党之人自目君子,把新党以小 人目之。君子小人之辨由道德之辨变为党同伐异的 政治之辨。元祐时期党争皆以君子小人作为攻讦利 器,神宗朝时的能臣干吏、新党骨干蔡确、章惇、韩缜
神宗亦大力推进律法教育建设,于熙宁六年重 建律学,设教授、学正,规定官员、举人皆许入学,律 学生无定员,以增加对于律学生的培养。如国子监 律学就读的学子非但能得到律法书籍,亦可及时了 解朝廷法令的变化。律学“需用古今刑书,即于所 属索取,凡朝廷新颁条令,刑部画日关送”同"7 ,若律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疑难刑名可送至大理寺和审刑 院商议5。至神宗之时,明法科举用书已极为普 及。非国子监士子亦有多重渠道获取有关律法考试 的科举用书。天圣四年(1026年)孙爽言“诸科惟明 法一科律文及疏未有印本,举人难得真本习 读”⑺”,于是朝廷令国子监摹印《刑统》律文十二 卷、音义一卷,并《唐律疏义》三十卷。神宗亦鼓励 民间法律书籍的印刷和流通,熙宁三年(1070年)三
除科举得第之人需要试律令外,京朝官、选人亦 可试律令,并根据成绩给予不同优待。熙宁三年,神 宗下诏,令权判大理寺崔台符等人“考试法 官”⑷5238。自此,神宗朝任法官均需经过考试,提升 司法官员的职业素养。熙宁四年,神宗允准选人注 官“试断案两道或律令大义五道”,“第为三等,申中 书。上等免选注官,入优等者依判超例升资,,[4]552°o 之后范围逐渐扩大,京朝官、使臣等亦可试律令。熙 宁七年以后“京朝官、选人、小使臣试中经书、律令 大义及议并断案,上等欲与迁官,循资堂除差遣,下 等注官换官者依此,,[4]6171o与此同时,武官转换文 资亦需参加律令考试。熙宁十年,神宗下诏:“使臣 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 1416919
关键词:新科明法科;科举改革;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12X( 2021 )06-0112-06
新科明法科是熙宁变法中教育改革的产物,是 王安石面对北宋中期以来的统治危机,承庆历新政 以来由范仲淹、欧阳修等而起的追求实效、经世致用 的政治风气,施行大规模的政治和教育变革的重要 内容。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在被神宗任命为 参知政事后即着手变更朝廷法度、培养人才。熙宁 四年二月,着手更定科举之法,并上《乞改科举条 制》提出渐改养士取士之法,使进士科专习经义,以 备政府建学校、复先王教养之法。其中重要一步即 是取消诸科,使诸科学子改习进士业。在此过程中, 王安石担心改革太快,习明法科等诸科考生难以转 变,特设新科明法科作为过渡。因此,对神宗皇帝与 王安石而言,新科明法设立之初衷在于处理诸科不 能改习进士科的士子,最终以尽销诸科,使之改习进 士业,其仅作为科举改革的过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