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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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设的试刑法考试流相类,即“日试断狱一道、刑名 十至十五事为一场,五场止。又问《刑统》大义五 道”[2]5521。为加强断案的实践性,元丰二年(1079 年)七月神宗下令应新科明法举人于试断案之时, 准许随身携带律令敕,进一步降低对背诵能力的要 求,使士子能专心于律法且能运用于实践。
在中选待遇上,由于新科明法设立之本意在于 使诸科举人变革旧业,趋与新习,对中第之人往往给 予优待。一方面,在注官上,“至于黄甲拟官,俾先
神宗朝时律法渗透到整个人才教育培养选拔系 统中,惟精通律法方能应付朝廷的各项考试,并与普 通官僚相比获得更多、更快的上升渠道,士子们为干 禄仕进自是愿意从事律法学习。在此种风气下精通 律法的官员被视为能吏,明法科摆脱了诸科中最下 科的地位,因而晋升渠道多样、上升迅速的新科明法 科成为学子们做官的重要晋升通道。
二、哲宗朝明法科的调整与衰落
(一)新科明法科的调整 元祐以后,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主政,新科明法 科作为专习律令之科在考试内容、录取规模、参试资 格方面均有所调整,与试者中第后待遇亦不断降低, 以至于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新科明法科被废除。 在考试内容上,新科明法考试减少律法内容,去 除断案和对于律令刑名的考校,增加经义的考校。 元祐元年,侍御史刘挚上奏,“乞贡举进士添诗赋, 复置贤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经大义及减人 数”⑵5531。次年,三省经过长期讨论后规定:“新科 明法科依旧试断案三道、《刑统》义五道,添《论语》 义一道、《孝经》义一道,分为五场o,,[4]98"并规定自 元祐五年开始实施。然其未及施行,元祐三年再次 对新科明法科进行调整,规定应新科明法科“许习 《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 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2]5531 o由此,新科 明法科在考试内容和形式上趋于回归熙宁以前的旧 明法科,刑名和经义成为考核主要内容,而断案作为 司法考试的实践环节被取消。 为彻底消除新科明法科考生,朝廷重新对有资 格应新科明法科之举人置籍、拘定人数并对参试人 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元祐四年(1089年)哲宗 下诏:“元佑二年(1087年)以前诸科举人,改应新科 明法听取应外,自今更不许改。其获冒应人,仍增旧
(一)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的设置 神宗之时,为新科明法科初创和繁盛时期。此 时朝廷以神宗、王安石为首的执政者重视法度命令, 追求实效,在改革时亦注重新科明法科的实用性。 新科明法在旧明法科的基础上以试刑法为借鉴,改 变以往旧明法科需“对律令四十条,兼经并同《毛 诗》之制”⑴以考核士子对于律令和经义的背诵 能力为主的现象。在考试形式上,新科明法科借鉴 试刑法的考试内容,去除兼经,以律令、《刑统》大义 和断案作为考试主要内容,除考察士子对于律令刑 名的掌握外,还把《刑统》大义列为重点,以考核考 生对于律令大义的理解,并增加断案环节,重视应试 者的实践能力,使其能在背诵、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 用。按熙宁二年,神宗下诏新科明法科“依法官例 试法,,[2]553打其具体考试流程大体和北宋自太宗时
赏O ” 口问32把有资格应试之人放宽至曾于元祐二年 之前应考者,并鼓励举报冒应明法科者。录取比例 亦削减不少:“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 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不及十人处亦准此。如无 人赴试及无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许添解进士科。若 向去销尽诸科举人,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 人o,,[2]5531即以旧诸科解额的1/10留解诸科,1/10 解新科明法科,如果无人应诸科考试,则旧诸科解额 的2/10用来解新科明法科⑵'负。与神宗之时诸科 解额十分之七归新科明法科相较,大为削减。
摘要:新科明法科是王安石科举改革中为诸科改习进士科而设的过渡环节,亦是明法科存在于科举考试中
的最后阶段。新科明法科身为王安石科举改革的组成部分,其命运沉浮不仅折射出熙宁变法的政治起伏,亦是照
宁变法之后律法地位在北宋后期及南宋前期之浮沉的反映。新科明法科作为朝廷以律法取士的最后阶段,于南宋
高宗时被彻底废除,然其废除后影响不止于宋朝,宋朝以后中国法律人才的缺乏及胥吏之患亦与之相关。
三名以下皆需考核合格后方能注官,注官好坏取决 于试律结果。熙宁八年七月,中书习学公事练亨甫 上言,朝廷独优高第之人,使不令其就试律法,“则 人不以试法为荣,滋失试劝奖之意”⑷⑹°。神宗下 诏:“诏进士及第自第一人以下注官,并先试律令、 大义、断案。”⑷以示朝廷重刑之意,此时科举得 第后全员皆需试律令方能做官。
韩新芝: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月为推进试法官的发展,神宗下诏:“立定《试案铺 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法寺及开封府、 诸路州,仍许私印出卖。”皿22专门的新科明法科考 试用书在民间流通,南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记载 多达200卷的《元丰广案》即是“或类其所试以成 书”皿。为扩大律法的社会影响,熙宁七年神宗又 批准审刑官贾士彦的奏请,“委官以诸州奏狱格式 及敕律令文断狱之事,裁损编载,立为案式,颁之天 下,诏刑部编定”⑷。“。
正是由于宋神宗对于律法人才的看重,律法考 试融入到包括科举、铃选、恩荫等各项人才选拔中。 在科举考试方面,神宗逐步提高律令在科举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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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登科后均需试律,其考核结果决定注官优劣。 熙宁六年三月,神宗下诏:“自今进士、诸科同出身 及授试监簿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或断案,与注官。 如累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二年注官o,,[4]5923即科举 得第后,需试律令,如试律令不合格,需等侯两年方 能注官。后又强化律学在科举中的地位,诏“自今 进士及第,非上三人,并令试律令大义、断案,据等注 官» [415884 o律令考试成为注官的必要条件,进士前
第40卷第6期 2021年6月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Journal of Mianyang Teachers' College
D01:10.16276/51-1670/g.2021.06.020
Vol.40 No.6 Jun. 2021
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及其影响

在录取方面,放宽标准,与试举人“中格即 取”⑵5307。由于新科明法科作为改革过渡性科目的 特殊性质,在其参试资格上做了严格规定:“惟尝应 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1072年)前者得试,非此类 有司不受。”⑵跡即只有在熙宁五年(1072年)之前 参与明经与诸科解试之人,方可参与新科明法科考 试。在录取人数上,较旧明法科增加名额。熙宁四 年,神宗下诏“取诸科解额十之三增进士额” [2]3618 O 其他解额则归新科明法试,据此约有十分之七的诸 科员额归新科明法科,新科明法科得人颇多。元丰 二年,御试编排官李承之等言:“熙宁九年(1076年) 御试,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今一百四十六 号。”[2]5531与旧明法科录取人数方五六人相比,不可 同日而语。
新科明法科得第后之待遇亦降低。绍圣四年 (1079年)四月,御史蔡蹈上言,自新科明法至今施 行已二十年,“旧人为新科者十消八九,恩例之优宜 亦少损。欲乞司法与其余判司阙兖同从上 差”⑵57。6,亦即在注判司官时取消新科明法科的优 先权。
至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诸科解省额,已尽归 进士解省额,新科明法科完成了神宗所预想的尽废 诸科的目的后被废除。
按新科明法科的兴废,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 阶段。神宗熙宁四年到元丰八年为其兴盛时期 ,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至徽宗崇宁元年为其渐 衰时期,而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到绍兴十六年 (1146年)为其回光返照时期。在各个阶段,新科 明法科无论是在科举考试的形式、内容、录取名额 等方面皆有变化。
一、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的设置与兴盛
(二)熙丰年间新科明法科兴盛原因 以律令刑名之学取士,发展至熙宁时期可谓兴 盛,其原因与熙宁变法所致社会风气有关。神宗即 位后“思大有为”,起用王安石进行变法。王安石以 人才为变法之基,为政时尤重“搜举能士,责以功 实”⑷5385。君臣二人对科举教育制度改革之目的即 在于为北宋变法提供专精务实、明达法令的“吏 才”。殿试作为由皇帝亲自策试的考试,其题目设 置作为朝廷的政治导向和人才选拔标准的体现,对 于士人学风的转变极具导向性。神宗多次于殿试的 制策中提出其对于律法的重视和对培养明达法令的 吏才的需求。熙宁九年,制策曰:“朕欲士之知德 也,故造之以经术;欲吏之知政也,故迪之以刑 名。”⑵5収。而作为儒家士大夫中少有的对法律持 实用主义态度的王安石,亦明确提出为政需兼德、 才、刑,强调律令的作用,认为“君用刑,则下不敢 欺,,[5]306
收稿日期:2021-03-02 作者简介:韩新芝(1995-),女,安徽阜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宋史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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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进士注诸州司法”⑷”。相比于中进士第之人,得中 新科明法科之人在注诸州司法上有优先权。另一方 面,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之人,即可于当年秋参加试刑 法考试,其间中第者,最高可循两资者。因推恩过 厚,熙宁十年四月,中书门下提出异议,神宗方略削 优恩,令“今欲应新科明法及第,入试明法科,除入 第一等第合差充刑法官与依例推恩外,余只免试,更 不推恩,,[2曲。
(二)新科明法科衰亡之因 哲宗朝新科明法科渐衰,与新旧党政及其带来 的一系列政策调整和政治风气的变化密不可分。元 祐诸臣极力打压新党,尽废王安石新法措施,一改神 宗朝崇尚实效的为政之风,转而崇尚安静,以蔡确、 章惇为首的新法骨干皆被排除于朝政之外。对于新 党和新法的打压还蔓延到学术和科举方面,荆公新 学失去了其在科举考试中的主导地位。元祐元年六 月,朝廷下诏:“自今科场程式,毋得引用《字 说》。”⑷禁止以《三经新义》作为学校教材,在科 举考试中对经义“兼取注疏及诸家议论,或出己见, 不专用王氏之学”⑷^60。在“元祐更化”的环境下, 对王安石的全面打压很快在科举中反映出来。元祐 三年,苏轼知贡举时见引用《三经新义》者,即加黜 落⑷9925。科举考试对于荆公新学的限制,增加了考 生对新科明法科的疑虑。 朝廷内部新党旧党之争,使得神宗朝时被视为 能吏、精通律法的大臣在朝堂难以立足。司马光等 保守派为尽黜变法之人,继续引自仁宗起即进入党 争的君子小人之辨,旧党之人自目君子,把新党以小 人目之。君子小人之辨由道德之辨变为党同伐异的 政治之辨。元祐时期党争皆以君子小人作为攻讦利 器,神宗朝时的能臣干吏、新党骨干蔡确、章惇、韩缜
神宗亦大力推进律法教育建设,于熙宁六年重 建律学,设教授、学正,规定官员、举人皆许入学,律 学生无定员,以增加对于律学生的培养。如国子监 律学就读的学子非但能得到律法书籍,亦可及时了 解朝廷法令的变化。律学“需用古今刑书,即于所 属索取,凡朝廷新颁条令,刑部画日关送”同"7 ,若律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疑难刑名可送至大理寺和审刑 院商议5。至神宗之时,明法科举用书已极为普 及。非国子监士子亦有多重渠道获取有关律法考试 的科举用书。天圣四年(1026年)孙爽言“诸科惟明 法一科律文及疏未有印本,举人难得真本习 读”⑺”,于是朝廷令国子监摹印《刑统》律文十二 卷、音义一卷,并《唐律疏义》三十卷。神宗亦鼓励 民间法律书籍的印刷和流通,熙宁三年(1070年)三
除科举得第之人需要试律令外,京朝官、选人亦 可试律令,并根据成绩给予不同优待。熙宁三年,神 宗下诏,令权判大理寺崔台符等人“考试法 官”⑷5238。自此,神宗朝任法官均需经过考试,提升 司法官员的职业素养。熙宁四年,神宗允准选人注 官“试断案两道或律令大义五道”,“第为三等,申中 书。上等免选注官,入优等者依判超例升资,,[4]552°o 之后范围逐渐扩大,京朝官、使臣等亦可试律令。熙 宁七年以后“京朝官、选人、小使臣试中经书、律令 大义及议并断案,上等欲与迁官,循资堂除差遣,下 等注官换官者依此,,[4]6171o与此同时,武官转换文 资亦需参加律令考试。熙宁十年,神宗下诏:“使臣 换文资,试律令大义十道。” 1416919
关键词:新科明法科;科举改革;社会影响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612X( 2021 )06-0112-06
新科明法科是熙宁变法中教育改革的产物,是 王安石面对北宋中期以来的统治危机,承庆历新政 以来由范仲淹、欧阳修等而起的追求实效、经世致用 的政治风气,施行大规模的政治和教育变革的重要 内容。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在被神宗任命为 参知政事后即着手变更朝廷法度、培养人才。熙宁 四年二月,着手更定科举之法,并上《乞改科举条 制》提出渐改养士取士之法,使进士科专习经义,以 备政府建学校、复先王教养之法。其中重要一步即 是取消诸科,使诸科学子改习进士业。在此过程中, 王安石担心改革太快,习明法科等诸科考生难以转 变,特设新科明法科作为过渡。因此,对神宗皇帝与 王安石而言,新科明法设立之初衷在于处理诸科不 能改习进士科的士子,最终以尽销诸科,使之改习进 士业,其仅作为科举改革的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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