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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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注重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向
社会公开。
第二章建设规划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规划及公共
安全标准,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设计,
为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提供优化方案及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对于超高层建筑和重大火灾高风险场所,应当实
行专家评估、跨部门联合审批程序。
第三章建筑设计
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
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隔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应当在设计中充分考虑。
第九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和防烟控制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与建筑物的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实现联网管理。
第十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控制设施、室内消防泵房等消防通道和水源设施。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室外消防栓、消火栓,其数量、流量和压力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等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制定及更新,并参与相关消防考核和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为高层建筑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应对突发火灾的能力和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设置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责任部门应当实行巡查、抽样检查、测试验收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质量和安全状况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章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完善指挥调度系统。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物资、车辆和装备,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启动自动火灾警报系统,并在确认情况后迅速报警、疏散人员。
第二十条在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对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和消防设施恢复,排除潜在火灾隐患。
第七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当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建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无法消除火灾隐患的建筑单位,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执行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直至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消防安全管理计划和预算,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存在的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建筑,应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改造,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相关问题的规定和解释,有待发展和完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发布有关文件。